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深圳律协召开“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遴选制度”座谈会

    日期:2007-10-31     作者:屈楠    阅读:2,414次
    
    近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并正按文件要求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针对《办法》中有关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的参与条件的规定,众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向市律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论证这一《办法》的合理性,市律协于10月22日下午在律协多功能厅召开了“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遴选制度”专题座会。市律协副会长主持会议,三十余名律师参加座谈。
   座谈会中,到会律师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办法》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与会律师认为,一、《办法》的出台设定了企业破产案件市场准入的障碍,同时也与我国《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精神相违背。二、与我国其他城市已经出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遴选办法相比较,《办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入围、指定条件设定的科学性不够,难于保证管理人这一重要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破产管理事务是一项综合性法律事务,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是无可非议的,但并不代表企业破产案件就是经验至上,同期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规定也强调参与申请管理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曾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与业绩,不过其分值分别仅占总评分的20%与40%,这与深圳中院《办法》制定的比重70%和80%反差悬殊。三、破产案件难易程度、涉案标的有大有小,不能单纯的按照律师人数及律师事务所规模大小为申报管理人依据。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数规模虽有所要求,但并不设立底线。四、企业破产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竞争性。而依照《办法》进行遴选的结果,企业破产法律业务必将被少数律师事务所、少数律师垄断,其他律师即便具备优秀的素质、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最终都将因为没有经办破产案件的经验而无缘申请管理人资格,这对企业破产法律服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
   李淳会长在座谈会上指出,维护律师行业利益是律师协会的第一职责,律师协会有义务为律师争取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但我们要从理性的角度,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完整、全面的理解《办法》所规定的整套规则,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要合理、合适的表达出来。李淳会长同时指出破产清算是一个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李淳会长要求,市律协破产与重整法律业务委员会组织破产清算经验丰富的律师,尽快制定出一个破产清算业务方面的指引,以指导和规范深圳律师的破产清算法律业务。
   作为非讼法律服务领域一块重要业务的企业破产案件,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机制,如此方能促进企业破产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