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8日下午,由上海律协律师学院、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东方大律师谈商事争议解决’系列活动(第五期)”专题讲座在上海律协35楼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讲座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及跨境法律服务,现就吴坚律师的讲座文字稿整理业务综述。
吴坚律师主题讲座:中国律师的跨境新赛道
一、引言:为何接受本次分享邀请
律协邀请我时,我还在国外,但还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并提前结束行程赶回来。这是因为,在跨境法律领域,无论是项目合同还是涉外诉讼,目前都处于爆发式增长阶段。根本原因在于,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企业正在大规模出海,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剧增,且集中爆发于疫情结束后的两三年间。
我之所以立即答应,主要是出于一种情感和责任:我是从一名青年律师一路成长起来的,深知每一波时代机遇对律师职业的塑造作用。我希望借助这次机会,把自己从1993年至今三十余年执业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与在座的年轻律师们分享。期望90后、00后律师们能够尽快适应新的国际化格局,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一起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这是我作为一名从业三十余年律师的自我要求,也是我认为应尽的职业义务。
二、中国律师涉外业务的三次发展红利
回顾历史,中国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先后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发展红利。
第一次红利,是浦东开放。90年代,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中国律师——尤其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从中获益颇丰。我们那一代律师的成长,正是受惠于这一历史时机。
第二次红利,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中国开始走向全球化、国际化。不过,那一阶段的国际化与今天有本质区别——彼时是在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下进行的,中国的律师和企业基本上是规则的学习者、遵从者和受益者。
第三次红利,正在当下形成。疫情之后,中国的国际化进入了新阶段。我们注意到,当美国政府不断“退群”的同时,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建群”:前两年在香港成立了国际调解院,北京还将陆续成立一系列国际组织。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既是对律师从业能力的挑战,也为我们开辟了全新的赛道和商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段和段在全球32个办公室的体系内建立了全球培训中心,设于西安,另外专门针对涉外业务的从业能力提升,与剑桥大学开展系统培训合作。其中一个核心议题,就是帮助中国律师尽快适应新国际化格局下的涉外执业能力。中国律师从事涉外业务并非新话题,但如今旧瓶装的是新酒——背景全然不同。
三、新挑战:从专业化律师到综合型跨境律师
90年代,我们这一代律师被称为“万金油律师”,什么业务都做,没有专业分工。进入2000年后,专业化分工逐渐形成,甚至出现了只专注某一细分领域的极致专业律师。然而,随着中国企业大规模出海,新的挑战随之而来:一名专业律师,用专业的法律工具,往往无法解决客户的问题。
原因在于,企业到了海外碰到的问题,绝大多数并非单一专业领域的问题,而是综合性的“疑难杂症”。以民刑交叉案件为例: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爆雷”案件,最初看似合同纠纷或投资争议,但随着案件深入,往往发现背后存在诈骗——实控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资金,而非正当投资。于是,一个民事案件做着做着就变成了刑事案件。中国法律的特点是“先刑后民”——刑民交叉时,刑事程序优先处理,民事诉讼随后跟进。
我年初刚接触无锡的一个案子,涉案人数达数万人,金额约三百亿。律所最初受理时,帮客户打的是合同纠纷的民事官司;推进过程中,发现对方涉嫌诈骗,不得不向公安报案。公安的职责是处理刑事部分,民事权益的追偿则需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就对律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既要懂民事,也要懂刑事,而且还必须具备跨境处理能力。
四、刑民交叉与跨境追资:问题的核心
大额案件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出现这样的规律:犯罪分子在国内骗取资金后,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常见手段包括:离岸架构、信托、离婚分割财产、海外投资、国际贸易等,乃至近年来兴起的借助虚拟货币转移资金。
以恒大案、中植系案为例,相关实控人无一例外地提前将大量资产转移到了境外。犯罪分子携带家眷定居国外,过着奢侈生活,而中国警方在跨国追逃方面面临重重障碍。
这就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跳出国内法律框架,从全球视野考量资产的追索路径。我将这一思路概括为“鱼群理论”:你是去打鱼的,首先要想清楚——鱼群在哪里?如果鱼群在上海的黄浦江里,带根钓竿就够了;如果鱼群已游入东海,就需要出海捕捞;如果已经到了太平洋或大西洋,则需要组建一支船队进行远洋捕捞。律师的工作,就是跟着资产走。
五、法律选择与管辖策略:在哪里打、怎么打
1999年,司法局设立专项奖学金,资助年轻律师赴海外学习,我选择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选课时,我特意额外选修了两门课程:一是WTO法,二是法律选择(Choice of Law)与跨境诉讼(Forum Shopping)。
学习之前,我一直困惑于一个现象:外资进入中国谈合同时,对方总坚持适用英国法,并要求在伦敦或香港仲裁。既然已同意适用中国法作为交易合同的准据法,为何争议解决还要放在境外?这在当时看来颇为费解。
学习之后我才明白,跨境交易的律师必须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全盘考量:
其一,法律选择:哪个法律体系对委托人的保护最为充分?
其二,管辖选择:在哪个国家或法域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委托人最有利?
其三,执行策略:一旦取得胜诉判决或裁决,对方的人和财产在哪里,就应在哪里申请执行。
这第三点至关重要,却最容易被忽视。如果胜诉判决在上海拿到,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已转至境外,继续在上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异于“缘木求鱼”。在国内诉讼时,就应当预先考虑未来的执行路径,为日后的跨境执行做好程序上的铺垫。
六、英美法庭实践:法律逻辑的差异
LSE与英国高等法院仅一墙之隔。LSE的授课者,除教授外,大量是在英国执业的出庭大律师(Barrister)。他们教学不讲理论框架,直接从活生生的案例入手——给你一份案卷材料和书单,让你先去旁听隔壁的庭审,再回来共同讨论,逼你在最短时间内进入角色。这种教学方式的精髓,是把你“扔进水里”,不给救生圈,让你自己游。
这段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中英法律逻辑的本质差异:
中国法律逻辑是“总/分/总”模式:先提出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再展开论述,最后作出总结。
英美法律逻辑是“分/总”或“分/分/总”模式:从具体事实和细节出发,层层推进,最终归结出结论。
尽管路径不同,但最终结论往往殊途同归,因为法律的基本道理是一样的。
在英美法庭上,我还深刻感受到了“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这一制度的威力。我把它比作剥笋——从最外层开始,一层一层固定证据、核实事实,逐步剥去外皮,直至触及核心。其目的是通过有序的盘问,建立起严密的事实链,从而说服法官。
英国法庭的法官几乎不主动打断辩论——英文称之为“hearing”(听审)。法官更像一个案件管理者和倾听者,在双方律师充分陈述后,在关键节点作出裁断。
七、英美法的律师制度与职业规范
英美法下的律师制度有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律师是“法庭之友”。英美法下,律师被定位为法庭的辅助者,若在庭上提供虚假证据,一旦被法院发现,轻则吊销执照,重则以“藐视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处监禁。这一体制决定了英美律师对法庭极为敬畏。
第二,法官来自资深律师。英美法官普遍是在大学毕业后先从事律师执业,到四五十岁时通过选拔成为法官,拥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因此,任何试图蒙骗法官的策略,都很难奏效——“我在你这个年纪也玩过同样的花招”。
第三,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分工明确。英国法律职业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其中出庭律师又分为初级大律师和御用大律师(KC,前称QC)。资深大律师(KC)与法官往往同一年代出道,相互熟识,在法庭上的对话兼具专业深度与轻松的同行交流氛围。
八、英国反洗钱制度与律师的职业责任
天津蓝天格瑞比特币案,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例,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历时三年。该案的爆发,源于英国律师的合规尽职。
钱志敏支付约100万英镑律师费,委托英国律所帮助购置豪宅。按照英国律师的执业规范,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完成KYC(了解你的客户)审查,包括:委托人身份核实、委托事项的合规性审查,以及律师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核查。
钱志敏拥有多重身份,且入境英国时银行账户并无大额存款——因为他携带的是比特币,在传统银行系统中不显示。如此巨额的资金来源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使该律师产生高度怀疑。
面对这一情况,英国律师有两个选择:一是装作不知道继续代理;二是依法向金融监管部门申报可疑资金。英国法律规定,律师若明知客户涉嫌洗钱却予以协助,将承担洗钱共犯的刑事责任。出于职业责任和个人风险的权衡,该律师选择向监管部门申报,监管部门随后通知英国警方,最终导致钱志敏案发。
这一案例给中国律师的重要启示是:随着中国《反洗钱法》的严格实施,律师在客户资金来源审查方面的义务日益明确。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一个新的法律服务增长点。
九、英国法的并行程序优势
该案在英国推进之所以卓有成效,在于英国法允许多类程序同步并行。具体而言,围绕这一事件,以下四类程序同时推进:
一是民事诉讼(代表中国受害债权人追偿);
二是刑事诉讼(追究钱志敏的刑事责任);
三是没收程序(Forfeiture,国家直接没收犯罪所得);
四是破产程序(针对天津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分配)。
这与中国“先刑后民”的程序安排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的刑事侦查阶段,往往使民事权益的救济被搁置,而这恰恰是资产大量流失的窗口期。英国法的并行机制,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利益的全面救济。
在恒大案中,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定同样体现了英美法对债权人权益的绝对保护理念:即便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证明实控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规避债务,法院即可“刺穿公司面纱”;即便债务人已离婚并分割财产,只要证明离婚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其财产亦可予以追索;信托财产若来源不合法,信托关系同样可被撤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英美法对这一朴素原则的保护,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彻底和有力。
十、典型案例分析
(一)某国有银行贷款诈骗案
某外地国有银行委托我处理一起贷款纠纷。起初,案件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债权纠纷,但深入研究后发现,债务人系通过精心设计的境外架构进行诈骗。他以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名义借款,目的就是将该子公司“掏空”成空壳,令国内执行陷入困境。
该银行此前已在某法院取得胜诉判决,但执行中几乎无可执行财产。债务人的实际资产分布于美国、香港及离岸地区。在此情况下,律师协助客户制定跨境调查追索策略:是直接在对方人员或财产所在地起诉,还是先在国内获取胜诉判决后再赴境外申请承认与执行?两种路径各有利弊,需结合案情做出研判。
(二)江苏民企疫情货款诈骗案
疫情期间,抗疫物资紧缺、价格高企。江苏某民营企业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前两笔小额订单顺利完成并收到货款。第三笔以双倍金额下单,对方以疫情期间种种理由要求先发货后付款,民企放松警惕,发货后货款再未到账。
此案随后演变为民刑交叉的跨境案件——既有合同诈骗的刑事层面,又有货款追偿的民事层面,还涉及跨国公司架构及多法域管辖问题。这提醒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从最初的合同框架设计阶段就进行全面的风险防控。
(三)美国公司在华受骗案
一位意大利裔美国企业家,通过其意大利籍律师的介绍,与温州某商人商谈股权收购。对方要求在签署正式合同前预付600万美元诚意金。该美国客户碍于朋友关系,忽视了预付比例过高、付款时点奇巧(美国国庆节长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等异常信号,将款项打入温州某小银行的离岸账户。
假期结束后,企业家回过神来,发现资金已被迅速分拆成数百笔,全部转入香港。律师面临策略抉择:在国内起诉追偿虽合乎逻辑,但执行困难;在香港起诉虽可申请财产保全,但普通民事诉讼走完一、二审程序需要多年,届时资金早已转移殆尽。正确的路径应是通过刑事途径,以诈骗罪在香港报警,同时申请紧急冻结,最终成功冻结其中约300万美元。
此案告诉我们:面对涉嫌诈骗的跨境案件,刑事手段往往是保全资产的最快通道,刑民并行才是最优策略。
(四)虚假仲裁案
北京某仲裁机构曾受理一起案件,申请人与代理律师、司法鉴定机构相互串通,伪造被申请人签名,虚构合同,提起仲裁,并在程序上申请了远超标的的恶意超额保全。该案中,代理律师最终沦为替罪羊。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必须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出独立判断。若存在疑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加以披露,以此保护自身的执业安全。客户并非总是无辜的——在诉讼实践中,真正的“对手”有时恰恰是自己的客户。
十一、中国律师在跨境案件中的独特优势
很多律师会问:跨境案件是否应该交给美国律师或英国律师来主导?答案恰恰相反——中国律师应当也必须成为此类案件的牵头方。理由如下:
其一,客户是中国的,诉求来自中国,案件的源头和证据核心在中国。了解客户、掌握源头,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前提。
其二,无论案件涉及哪个国家,案发地的事实与证据均来自中国境内,证据收集和案情梳理的主要工作必须由中国律师承担。
其三,中国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同于公检法的司法行为——公检法是国家机关,执法权受主权限制;而社会律师是私人执业者,其活动范围覆盖全球,与外国律师合作无需任何国家间条约的授权。
在与外国律师合作的模式上,可以考虑以下三种路径:
一是设立海外分所(如段和段在纽约、伦敦的分所,由国内总所定价,当地分所操作,收费权归总所);
二是建立“best friend”(最佳伙伴)关系,与目标国重点律所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实现互信与默契;
三是中国律所之间建立联盟机制,汇聚各所的境外合作资源,形成合力服务于跨境业务。
十二、律师新赛道:参照系的转换
我们在律所内部交流时,年轻律师常常反映“很辛苦,但收费收不上来”。这一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国内律师市场的过度内卷——招投标制度导致竞相压价,律师行业的专业价值被严重低估;另一方面,是参照系设置有误。
如果你是上海律师,对标上海同行,自然感到被压价;但如果参照的是英国大律师的收费标准,你会发现中国律师其实相当"物美价廉"。以段和段承办的英国诉讼为例:英国KC(御用大律师)开庭半天收费约20万英镑,初级大律师约10万英镑,加上事务律师团队,一次庭审的律师费可谓“天价”。在这一参照体系下,中国律师费用便显得极具竞争力。
更重要的是,要争做“总包方”而非“分包方”。就像EPC工程总包,利润与议价能力来自于整体方案的统筹与主导,而不是简单执行分包任务。中国律师在刑民交叉跨境案件中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我们有能力、有资格担当总包角色。
90年代的律师叫“万金油”,2000年代走向专业化,而今天的新赛道,是把既有的刑事、民事、家事业务延伸到跨境维度,形成有差异化竞争力的综合服务能力。这是年轻律师绕开60后、70后律师优势领域,建立自己独特竞争壁垒的最佳路径。
十三、问答环节
【提问】(彭树刚律师,华商律所)
我理解您今天讲的跨境业务,实际上是要求中国律师成为一名“国际法律事务协调官”。我们要对外国法律进行查明,这一两年我也查了一二十个国家的法律,感觉法律查明本身并不是难事。但跨境非诉业务(合规、尽调等)普遍面临一个问题——很难收到钱。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应当以“争议解决”作为切入核心,先打开局面?第二,在非诉业务中,我们相比欧美律师收费极低,有没有什么方案可以让我们把外国法律查明这块业务切过来,形成商业模式?
【回应】(吴坚律师)
您提的两个问题非常切中要害。
关于法律查明:我同意,法律查明本身并不是最大的障碍。法律文本可以检索、翻译,受过法律训练的人都能读懂大意。真正的难点在于操作——跨境业务必须有当地职业律师参与具体执行,中国律师无法单独完成。因此,核心模式应该是:中国律师担任总包方,与目标国当地律师建立稳定合作,统一对外报价、统一承接案件。这就好比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或EPC合同中的总承包商。
关于收费问题:客户付不起或不愿付境外律师费,是跨境业务最大的商业障碍。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解决思路:
第一,充分利用境外诉讼融资机制。英美等地有成熟的第三方诉讼融资(Third Party Funding)体系,由第三方机构垫付律师费,胜诉后按比例分成。国内受害人即便已倾家荡产,也可以通过这一机制启动境外维权。
第二,中国律所可以考虑以自有资金投资诉讼,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第三,设立境外分所,由总所定价,将收费权集中在国内,规避当地高成本问题。这是段和段的核心做法——我们伦敦分所的律师拥有英国出庭律师执照,但定价权和客户管理权由上海总所掌控。
关于法律查明的操作流程,建议遵循三步法:第一步,通过官方或权威网站进行初步检索;第二步,委托当地律师进行“double check”核实,以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三步,对于重大案件,律师最好亲赴当地,与当地律师面对面进行第三遍核查,以达到最大程度的准确。
十四、关于跨境资金监管与律所风控
另有律师在现场提问:在跨境交易中,是否可以通过律所托管资金(Escrow Account,信托账户)来防范交易风险?
对此,我的态度是:英美法下,律所确实具有这一功能,客户可将资金托管于律所的信托账户,待条件成就后再行划付,所有权归属客户而非律所。但这一做法有严苛的前提条件:律所须购买高额职业保险,且保险公司需对托管资金规模进行专项评估核保。保费随托管金额和风险系数的增加而大幅上升,一旦发生赔付事件,下年度保费将剧增,对合伙人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我们曾亲历一起客户诈骗事件:在约定的资金交割日前夜,对方在我所IT系统中植入木马程序,企图在我方监管过程中悄然转移指令,将款项转至其他账户。所幸我所坚持在交割前进行动态复核,发现木马后立即停止交割、重置系统,从而避免了损失。
基于上述风险,我的建议是:律所应尽量避免直接承担资金监管责任。更稳妥的做法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如双方认可的香港信托机构),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兜底保障,律所专注于法律服务本身。金额越大,风险越难控制,律所介入资金监管的性价比越低。
十五、结语
今天分享的这些内容,有经验,也有教训,都来自真实的实践。希望大家不要误解我的本意——我强调的核心观点是:律师必须创新,但创新须有规则约束;开拓新业务,同时要高度重视风控;这一切,都必须放在跨境的视野下来理解和实施。
中国企业出海是大势所趋,中国律师在跨境刑民交叉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期望在座各位律师,尤其是年轻一代,能够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尽快进入这条新赛道,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一起,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
执笔人:吴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