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英国“脱欧”后缔结的第一份双边自贸协定,英日CEPA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对于受“脱欧”及全球新冠疫情冲击的两国经济是一剂良药,同时也反映了英国加入CPTPP、扩大亚太商业版图的雄心以及英日两国力图构建国际经贸新规则的美好愿景。英日CEPA囊括二十多个章节,在削减关税提高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引入更为灵活的原产地规则及更为便利的原产地认证程序,着力于兼顾消除数据流动壁垒和坚持高水平的个人数据保护,增设地理标志以实现对地标商品的新保护,进一步提升自然人流动的自由度。
相较而言,我国FTA呈现布局不合理、规格较低,文本较为笼统,尤其是原产地认证程序僵化致使原产地规则利用率低,数据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操作性不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缺乏体系化。为了完善我国的FTA内蕴,与世界各国开展更高层次的经贸合作,夺得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制高点,未来在编织我国的自贸区网络时,应从地缘政治优势、经济体量等多方面考察,着力构建辐射范围广、规格高体量大的自贸区体系。与此同时,应借鉴英日CEPA中深蕴的国际经贸新规则及其合理成分,寻求建立“中式”FTA范本的可能性,纳入“双轨制”的原产地规则、构建梯度性的数据跨境流动体系、制定具备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清单。最终实现由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者向主导者的转型,为我国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及未来加大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英日CEPA;CPTPP;国际经贸规则;借鉴
英日两国于2020年6月9日正式就《英国-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Japan for 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英日CEPA)进行协商。英日CEPA被誉为“历史性的”,这是英国作为独立贸易国家签署的首个贸易协定,具有非同凡响的经济和政治意义。除了提振本国经济之外,这标志着其在全球贸易版图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反映出它希望加强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 [1] 中成员国的联系以及广泛地与该地区进行“商业外交”的雄心,为下一步英国加入CPTPP铺平道路。而2024年英国成为第一个加入CPTPP的欧洲国家就是最好的明证,在英国成为该协定的第12个成员国后,CPTPP业已成为横跨5大洲、涵盖近6亿人口的FTA,这些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达到12万亿英镑。据统计,已批准英国加入该协定并完成国内程序的CPTPP成员为7个国家,分别是日本、新加坡、智利、新西兰、越南、秘鲁和马来西亚。截止2024年12月24日,英国的加入议定书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生效。加拿大和墨西哥目前尚未完成对英国加入议定书的批准程序,因此该议定书需要等待这两个成员完成批准程序以后60天才分别对它们生效。 [2]
实际上,英日双方旨在达成一个全面自贸协定,超越之前的欧日自贸协定的文本。该CEPA覆盖了农产品贸易、汽车贸易、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协定文本中有较多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议题值得研究,例如原产地认证程序条款较《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Vietnam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EVFTA)有所不同,数字贸易条款、地理标志条款等较《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Japan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欧日EPA)及CPTPP有了新的发展。 [3] 该协定是观察“后疫情时代”国际经贸格局变化的窗口,同时也为国际经贸新规则提供了自贸协定的新范本。
一、英日CEPA出台的背景考察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迅猛冲击,国际局势波谲云诡,加之近年来高悬的贸易保护主义疑念的阻滞,全球经济一改往日的蓬勃景象。在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和国际地缘政治变化时,英国为弱化“脱欧”的负面影响,亟需寻找新的经济盟友以向世界展现其市场的灵活和稳定。作为将英国视为欧洲门户的日本,为了扭转英国“脱欧”对其本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局面,也力促两国达成双边自贸协定。
英日开展经贸往来历史悠久,两国都有削弱“脱欧”这一不确定因素,维持并深化经济合作的强烈意愿,尤其是在塑造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布局全球经贸网络的战略方面意向趋同。
(一)对冲英国“脱欧”对两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过2016年的脱欧公投及数年艰苦谈判后,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脱欧”。然而,脱欧公投是政治博弈的副产品,并不符合英国经济利益,使得“日不落帝国”的经济前景趋向黯淡。原本畅通无阻的英欧边界树立起层层贸易壁垒,仅进出口报关一项每年就会给英国企业造成75亿英镑的损失,未来增长的不确定性又会影响外国对英国的投资信心。此时,寻找新的市场依托,尽快恢复国际市场对其本国市场的信心是英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英国是日本企业进入欧洲的桥头堡,日本则是英国除欧盟外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彼此之间在对外贸易中均占据重要地位。 [4] 日本在英国的投资比重较大,经贸关系密切。其中,除了日本对英投资占其对外投资总额的9.8%之外,还有1000多家日本企业在英国开展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受英国“脱欧”影响,日本与欧盟此前达成的欧日EPA在英国正式“脱欧”后将不再适用,在欧日EPA的优惠条件下进行贸易带来的好处将会被逆转,英国出口关税在短期内每年增加约3040万英镑,在长期看每年增加3490万英镑。 [5] 由此产生的额外关税将被英国或日本企业吸收,转嫁给消费者,或者现有的贸易模式可能被中断。这势必会影响英国的竞争力,导致供应链中断和短期内失业率上升的不良影响。
为此,两国都迫切希望尽早达成新的贸易协定,达成英日CEPA将加强两国的经济伙伴关系。就日本而言,和英国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可以扩大在英国的经济利益和全球内的政治利益,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本国企业和的负面影响。从英国方面审视,脱离欧盟已然不可逆转,唯有寻求新的合作伙伴,拓宽自己的全球市场版图,才能继续维护大国地位并保持国内经济的发展。英日双方协调一致地加快谈判进程并签署贸易协定,是在为“后脱欧时代”布局,以确保英国“脱欧”后双边贸易不受影响。
(二)英国申请加入CPTPP采取的“曲线救国”的路径选择
2021年1月30日,恰逢英国正式“脱欧”一周年纪念日,英国内阁宣布申请加入CPTPP,加入其中有助于英国战胜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挑战,让其本国的贸易关系多元化。同时也释放出英国将以全新的姿态参与全球自由贸易的信号。
CPTPP涵盖了一个逾5亿人口的新经济圈,11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合计占全球的13%,签署国已承诺取消或降低95%的进口关税或关税。英国已经注意到世界经济重心正在向太平洋转移,近年来,英国对欧盟的出口自英国“脱欧”后有所减少,急需开辟新的出口市场,因此英国和CPTPP成员国贸易往来颇为密切。加入CPTPP对刺激英国经济有多方面利好,首先,将更快地取消英国出口的关税;其次,让英国企业有更多机会接触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中产阶级消费者群体,使得在全球处于领先水平的金融企业和科技公司得以大放异彩;再者,得益于原产地规则,英国制造企业可以更多地使用CPTPP成员国的零部件,有助于提高供应链的弹性和多样性;此外,还可能为商务人士提供更快捷、更便宜的签证等。 [6]
CPTPP致力于打造更高规格的自由贸易协定,突破传统的聚焦于降关税的模式,主打具有可持续性的贸易制度和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除了上文所述的经济上带来的收益之外,成为CPTPP的一员可以让英国获得制定贸易规则的主导权。有助于英国与其他CPTPP成员建立更紧密地合作,在数据、跨境支付、监管一致性、投资保护和专业资格互认等关键战略贸易优先领域开发创新方法。
日本对英国加入CPTPP也一直持开放欢迎的态度,旨在扩大其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影响力。自美国“退群”后,日本作为CPTPP中最大的经济体,不再是从前的“经济巨人,外交矮子”,摇身一变成了实际上的主导国。从这个角度来说,英国“脱欧”后选择日本作为相对方签订第一份双边贸易协定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其锁定了加入CPTPP的“门票”。对日本而言,虽然英国并不能取代美国在CPTPP中的重要性,但它将在该组织中为东京提供一个西方大国伙伴。 [7] 英国的加入将增加CPTPP的魅力,成为吸引更多国家加入的诱因,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除了英国于2024年正式加入之外,其他正在申请加入的经济体包括哥斯达黎加、中国、厄瓜多尔、乌拉圭、乌克兰和印度尼西亚等, [8] 足以证明CPTPP的吸引力可见一斑。这不仅将成为英国积极参与印太地区事务的门户,也将充实日英关系的全球倡议,加强两国应对未来共同挑战的合作。简言之,它可以帮助将本已牢固的日英关系转变为全球伙伴关系,使得高水平的贸易秩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扩展。
(三)后疫情时代促进自由贸易、构建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共同愿景
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对两国经济都带来重创,这是不争的事实。受疫情影响,英国经济2020 年预计下降11.3%,是1709年以来最大幅度的衰退,短期冲击超过大萧条时期。 [9] 反观日本,新冠疫情的来临正面冲击了日本本国的观光旅游业、航空运输、酒店、餐饮业以及会展等行业,而国际产业链的阻断也使得其国内生产停滞,加之外需萎缩,都使得日本经济遭遇下行压力。因此,英日两国在疫情重创及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疑念高悬的大背景下,都希望通过缔结双边贸易协定以维护国际自由贸易体系,同时通过规则的碰撞与融合释放出重塑国际经贸格局的意图。
就英国而言,“全球英国”战略是英国在“脱欧”后外交行动的核心理念,其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更为国际化的国家形象。英国以自由贸易为抓手,构建英国占据主动的对外贸易网络,着力于发展全球伙伴关系,以更为积极的姿态融入亚太区域。自“脱欧”以来,英国迅速与美国达成贸易协定的愿望落空了,近期内也很难启动双边自贸协定的磋商,更何况完成协定的签署了。因此,英美自贸协定谈判被搁置,使得英国被置于在国际社会中无强劲贸易伙伴的局面,与已经济步入快速增长轨道的亚洲各国建立经贸联络将为其提供新的思路,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而此次与日本签订自贸协定也是英国推行“全球英国”战略的体现,意味着英国正在经历从欧洲转向亚洲的实质性步骤,在英国向印度-太平洋地区的战略“倾斜”的考量中,日本已成为“英国重要的安全伙伴和持久的朋友”,并为后续加入CPTPP创造积极的有利条件,减少了门槛。
就日本而言,近年来其以维护自由贸易的旗手自居,依托参与、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来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权。 [10] 通过这样的战略安排,有助于日本实现从“一洋战略”到“两洋战略”的调整,借此牢牢掌握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权的先机。相较于韩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在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日本相对处于落后状态,这也迫使其奋起直追。日本需要具有相同价值观的伙伴,通过强化战略伙伴关系来领导全球化,而英国与其价值观相似,是合适的考量对象。
在促进自由贸易和寻求经济伙伴关系上,英国的“全球英国”与日本的“俯瞰地球仪外交”战略不谋而合,两国都力图以专业务实、自由开放的精神领导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英日CEPA可以成为双方构建国际经贸规则的共同载体,使得两国在国际经贸规则的构建以及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双方在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及数字贸易等方面有着共同的需求,而这些重要议题的合作模式与协议结果在反映出两国价值观的同时也会给国际规则的博弈带来深刻影响。
二、英日CEPA的主要特点透视
英日CEPA总共包括二十四个章节,涉及第二章关税减让、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六章食品添加剂、第八章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电子商务、第十章政府采购、第十四章地理标志保护等章节相关内容的附件以及一份包含有16个条款的相互承认议定书。英日CEPA覆盖了数字贸易、金融服务、农产品贸易、人员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与欧盟-越南自贸协定及欧盟-加拿大自贸协定不同,英日CEPA并不包含投资章节,协定的内容仅涉及贸易及权益保护。
与欧日EPA相比,英日CEPA形成了“关税追赶”,强化了“规则新设”。其中,对日本较为关心的农产品领域及英国的市场准入,基本维持了欧日EPA的水平;在工业制成品方面实现了全覆盖的关税撤销;在能源方面,两国也保持了基本的共识。但是在部分章节和条款上,实现了超越,例如:创新性地增加了新的章节,即第二十一章贸易与妇女经济赋权。这体现了英国对女性领导者及女性员工的保护,也顺应了近年来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国际趋势,英日两国就这一话题达成一致体现了两国趋同的权益保护内核。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开放度和自由度更高,这是融合了《美国和日本关于数字贸易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Digital Trade,简称美日数字贸易协定)》 [11] 中的有益经验,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英国坚持欧盟一贯的高标准,并不因“脱欧”而降低对数据安全保护的门槛。
(一)逐步减免核心产业关税,提升贸易自由化程度
作为自由贸易协定核心议题的货物贸易一贯是协定双方关注的重点,削减关税是充分挖掘缔约方之间的经贸往来潜力、提升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手段。英日CEPA在涉及货物贸易的第二章中明确约定,为促进彼此间的货物贸易,将逐步开放货物贸易市场,协定生效后,日本从英国进口的约94%的产品、日本出口英国的约99%的产品将取消关税。 [12]
欧式FTA的一大特色莫过于是将立即取消进口关税与逐步减免优势领域产品的进口关税并重,英日CEPA也承继了这一特色。在农产品领域,一方面,英日CEPA将通过降低牛肉、高价值猪肉、切达奶酪、三文鱼、甜饼干等产品的出口关税来支持英国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一些日本旗舰产品进入英国的关税也在降低之列。例如乌冬面、柚子和颇受欢迎的小吃百奇、新鲜太平洋蓝鳍金枪鱼、酱油。 [13] 对日本而言,为英国农产品大幅度开放国内市场并非易事,因为日本本土农业并不发达,且深受“农协”等农业利益集团的影响,再加上日本国内选举制度和行政体系制度的制约,使得农业部门一直得到日本政府的巨额财政补贴和高度边境措施保护。 [14]
除农产品领域值得关注外,汽车市场也历来是两国利益交锋的重点领域。在过去的15-20年中,英国汽车行业有高达50%来自日本汽车制造商。双方同意,英国逐步取消日本汽车关税,直至2026年变为零,这虽与两年前日本与欧盟同样的2026年日本汽车“关税清零”方案一致,时间却短了两年,意味着关税降速将更为陡峭。另外,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国对汽车经常使用的电气控制单元的两个税目征收的关税将降为零。英日CEPA还包括一个汽车附件,以促进监管协调和减少非关税壁垒。这些举措将通过降低来自日本的零部件关税、简化监管程序以及提高运营的法律确定性,使得日本汽车零部件能以更低廉的价格进入英国市场,相关日企投资者在英经营也将在行政和法律上获得更大的支持,保障日产和日立等英国主要投资者的生产经营,也解决了英国当地的就业问题。
(二)多角度简化原产地认证程序
英日CEPA沿袭了欧盟与发达国家签订自贸协定时实行的“单轨制”原产地认证方式,通过使出口商或进口商都可以根据自己对于原产地信息的掌握情况填写原产地证明文件,由进口方决定免予提出原产地声明的限额以及延长原产地声明有效期等诸多视角简化原产地认证程序,从而提高了原产地规则的利用效率。
首先,英日CEPA在3.16条中规定,进口商申请关税优惠待遇的前提是:(1)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说明该产品的原产地;(2)进口商对产品原产地的明知。由此可见,英日CEPA允许原产地自我认证,这意味着英国和日本出口商不需要海关当局的证书。根据“进口商明知”(Importer’s Knowledge)条款,进口商可以选择提出优惠的关税待遇。与《欧盟-越南自贸协定》(EU-Vietnam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EVFTA)中采取的“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及“原产地陈述”的“三轨制”做法 [15] 及欧日EPA中的“双轨制”做法不尽相同,英日CEPA不仅没有将“原产地证书”作为原产地认证中的一种形式,更将签发主体还放宽到除出口商之外的进口商,使原产地签发程序更为便捷,提高了原产地规则的实际使用效率。
其次,英日CEPA对免于提交原产地声明的价格限额决定权交由进口方决定。与欧日EPA中规定的小包裹为500欧元,旅客个人行李为1200欧元,日本为10万日元不同,CEPA第3.20.2条规定不要求以原产地声明为依据申请特惠关税待遇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进口方在其法律和法规中规定并已通知另一方的价值限制。换言之,缔约双方并未就货物出口限额作出具体金额的限定,这在欧盟历来的自贸协定中较为少见,可见两国在简化原产地认证程序方面向前迈出了更进一步。
再者,英日CEPA延长了原产地声明的有效期。在第3.17.4条中规定,对于单次装运,自开具之日起12个月或进口缔约方规定的较长期限内,这将单次装运与多次装运的声明有效期区别开来,允许进口方将针对单次装运的声明有效期设定为比欧日EPA中的12个月更长。对第3.22.2条作了修订,规定海关在进行核查时,可在进口后两年内或原产地声明发出后38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要求提供信息。 [16] 多方面的简化原产地认证程序不仅扩大了英日两国运行程序的灵活性,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申请成本,而且提升了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率。
(三)确保数据自由流动,维持高标准的个人信息保护
英日CEPA关于数据流动及保护的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八章第六节电子商务这一章节中。本章旨在就数据跨境传输提供明确的规则,并加强对与算法和加密相关的商业机密的保护。这些条款深受CPTPP及《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包含的网络消费者权益、减少数据流动壁垒、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加强国际协作等内容的启发,同时又更赋予其先进性和灵活性,彰显出日本和英国有意在新一轮国际经贸体系转型中塑造和引领规则标准的战略意向。
表1:英日CEPA、欧日EPA、CPTPP及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主要电子商务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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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日CEPA |
欧日EPA |
CPTPP |
美日数字贸易协定 |
| 非歧视待遇 |
无 |
无 |
第14.4条 |
第8条 |
| 允许数据自由流动 |
第8.84条 |
无 |
第14.11条 |
第11条 |
| 数据保护和隐私及消费者保护 |
第8.79条:消费者保护; 第8.80条:个人信息保护 |
第8.88条:消费者保护 |
第14.7条:在线消费者保护; 第14.8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14.10条:关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的原则 |
第14条:在线消费者保护; 第15条: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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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本地化 |
第8.85条: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公共政策例外 |
无 |
第14.13条:禁止计算机设施本地化(与CEPA相比,例外情况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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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禁止计算机设施本地化,无例外;第13条:禁止涵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服务计算设施本地化 |
| 源代码 |
第8.73条:禁止强制披露具有保护例外的源代码和软件 |
第8.73条:禁止强制披露具有保护例外的源代码、软件及相关算法 |
第14.7条:禁止强制披露具有保护例外的源代码 |
第17条:禁止强制披露具有保护例外的源代码、软件及相关算法 |
| 加密法/使用密码学的产品 |
第8.86条 |
无 |
无 |
第21条 |
| 开放政府数据 |
第8.82条 |
无 |
无 |
第20条 |
注:表格由英日CEPA、欧日EPA、CPTPP、《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章节相关内容整理而成。
1. 消除不合理数据流壁垒,构建联合数字市场
英日CEPA增加了第8.78条,以加强和维护网络中立原则,建立开放、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第8.84条要求英国和日本避免对两国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该条第二款对数据跨境流动的依据时作出约束,即应在合理范围内且不会变相地限制贸易。该条第三款规定数据自由流动有两项例外,即政府采购和国家持有的信息及措施。由此可见,英日CEPA对数据自由流动也并非完全放开,在涉及到敏感信息的情况下也作出必要的限缩,以达到消除数字贸易壁垒与保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平衡。第8.85条阻止了任何一个国家要求存储数据的计算设施位于该国,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17] 如此一来便不用将个人数据存储在收集数据的司法管辖区内,这将帮助日本和英国公司避免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建立用于数据处理的服务器相关的额外成本。
英日CEPA在认识到两个国家都有可供合作的可信、先进和运行良好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新增关于维护网络中立原则、允许数据跨境流动、禁止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的条款,有助于将世界上两个技术最先进的国家聚集到一个联合数字市场,为两国之间出于商业目的的数据流动扫清了障碍,从而促进两国的数字经济的增长和创新。
2.重视消费者权益,坚持个人数据保护的世界领先标准
英国极其重视个人数据、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对于个人数据及隐私的保护水平位于世界领先地位。早在1998年,英国就颁布了一部专门用于规范相关主体获取、持有、使用和披露有关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其所奉行的个人数据保护的高标准在英日CEPA第8.81条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针对垃圾邮件给消费者造成的困扰,英日两国一致要求电子商务用户接收的信息必须经过同意,并且商业电子信息必须是可以清楚识别的。另外,英国和日本确认其在网上商业活动中合作的承诺,通过禁止网上欺诈性和欺骗性商业活动来确保消费者受到高标准的数字保护,确保全球公民对隐私的渴望得到保持,为商业和消费者的信心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标准,并不因与日本达成协定而有所减损,英国自身的《2018年数据保护法》和欧盟的GDPR将继续适用。任何向日本传输个人数据的行为都必须符合英国高要求的数据保护标准。如果没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从英国传输到日本的个人数据不能发送到其他数据保护框架较低的国家。
3. 完善跨境金融数据的处理,助推金融服务业革新
目前,金融服务占英国对日本服务出口的比重最大,约占英国出口总额的28%。英国和日本就跨境使用、存储和处理金融数据的能力达成了额外的保障措施(第8.63条)。这意味着,在日本提供金融服务的英国企业不能被强制在日本存储金融数据,避免了跨司法管辖区维护多个数据服务器的相关成本。它还支持由数据集聚和使用定制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如云计算服务)驱动的创新,以造福消费者和整体金融包容的良心互动。此外,为了给这些公司和其他技术公司提供额外的保障,该章内容还包括对人工智能和加密技术中使用的算法的有力保护,禁止每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强迫技术公司披露这些高价值技术。 [18] 这些变化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了改善日本市场准入的机会,并简化了许可流程,助力金融服务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革新。
双方的共识将为精通数字技术的英国公司向日本出口创造新的机会,同时也吸引了日本领先的数字行业对英国的更大投资,使英国的数字行业焕发生机。正如NTT Data CEO Simon Williams对英日CEPA就数字领域的规定作出的评价,“这是其他国家肯定会复制的数字时代的蓝图” [19] 。英日CEPA所包含的数字和数据条款不仅远远超出了欧日EPA的范围,而且在关键领域超越了CPTPP,这使得英日CEPA成为一项真正前沿的协议,同时反映出英国是世界上在数字贸易方面最具前瞻性的国家之一并展示了英国将如何通过其贸易协议塑造数字贸易的全球标准。
(四)增加地理标志保护商品数目,逐步实现对地理标志商品的新保护
英日CEPA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规定在十四章中。与欧日EPA相比,该章第二节关于知识产权标准中,针对专利保护年限,英日CEPA将设计专利保护的默认期限由20年延长为25年,医疗发明专利享有有限5年的延期,而在欧日EPA中并无相关规定。针对地理标志,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数目,优化了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的流程,从而提高了英国主要品牌在日本市场的认可度。该章第三节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对措施中,新增了第五小节刑事救济措施以及第六小节数字环境中的执法措施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
首先,根据英日CEPA,受日本保护的英国地理标志商品从欧日EPA条款下的7个增加至新协议中的70个,这将大大提高英国主要品牌在日本市场上的认可度。根据该协定,对现有地理标志(如苏格兰威士忌、爱尔兰奶油、西部乡村农家切达干酪)的保护在未来可能会扩展到所有当下的英国地理标志,如英国起泡酒、约克郡温斯利代尔和威尔士羊肉、阿布罗斯烟熏羊肉、泽西皇家土豆、肯特郡麦芽酒、奥克尼苏格兰岛切达干酪、康沃尔凝固奶油和爱尔兰波特恩干酪等。 [20]
其次,在提出地理标志的流程上,英日CEPA新增第14.34条第5款 [21] 。该条款让缔约方政府代表该国生产商提供在该国受保护而尚未列入协定附件14-B的新的地理标志清单,另一国完成审查和异议程序后将会符合条件的名称增补为地理标志。与欧日EPA规定的缔约方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单独谈判每一项新的地理标志相比,这种“一揽子”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的流程,一方面使得许多大量额外的地理标志在另一国能够获得保护,另一方面也为本国的企业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效率。
三、英日CEPA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日CEPA体现了两大发达经济体之间国际经贸规则所形成的共识,其中灵活度较高的原产地规则及程序、自由开放的数据跨境流动与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兼具的数字贸易规则、完善细致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服务贸易中自由度较高的自然人流动规则等都可被视为“规则标杆”。中国作为日渐崛起的新兴市场国家,应紧跟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潮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与特征,理性认识、正确分析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合理吸收和借鉴英日CEPA中有益的经贸规则与制度,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标准经贸投资规则框架体系,不断完善FTA内涵与外延,在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中不断发出中国的声音,注入中国元素,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投资规则铺平道路。
(一)布局高标准FTA网络体系,争取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规则创新和供给决定着各国利益的实现,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权是当今世界国际经济竞争的制高点,中国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通过科学精准的FTA网络体系布局,以争取全球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的话语权。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大环境,加快我国FTA 谈判进程并适时商签FTA升级版是维护和保障我国发展利益的有利举措,也是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
1. 学习借鉴英日FTA战略轨迹,优化我国FTA全球布局
虽然日本并未参与第一次和第二次全球化浪潮,但是在第三次全球化浪潮中,日本转变思路将对外签订FTA作为重要的战略方针。目前日本签署和生效的自贸协定有21个,正在谈判的有3个。 [22] 从地理分布来看,日本从地缘政治和经济增长等方面考虑,以东盟为主的亚洲国家入手,逐渐把目光放宽到其他大陆,渗透范围越来越广,自贸网络已形成一定规模;从相对国的经济体量来看,从经济体量相对较小、发达程度较低的小国入手,逐渐向欧盟、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发展,并且成为CPTPP、RCEP等大型综合性自贸协定的主导者。近几年来,日本达成的FTA/EPA的规格越来越高,全球覆盖面也尤为可观。
反观中国,但截至目前中国已签署23个自贸协定,包含和几个国家的升级版自贸协定,涉及30个国家和地区,此外还有12个正在谈判,包含升级和第二阶段谈判;7个正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 [23] 中国签订的FTA整体呈现出规格不高、区域布局不尽合理、标准低的现状,对拉动经济发展的作用相对有限。因此,不妨合理借鉴日本、英国FTA战略的设定轨迹,提升我国FTA的质量,着力于全力编织一张立足周边国家及地区、辐射“一带一路”国家、最终面向全球的FTA网络。
首先,在自贸区相对国的选择上应更具前瞻性和布局的合理性。我国应借鉴日本FTA战略布局的有益经验,选择经济体量大、发展水平高、国际影响力强的国家作为自贸协定的谈判对象。中国加入RCEP后,中国与日本这一发达经济体同属于一个综合性贸易区内,中日韩FTA谈判已提上议事日程,并列入正在磋商的自贸协定。然而,其FTA的研究和谈判历时许久却仍未有实质性进展,究其原因,美国从中干扰、三国政治互信不足、议题内容较为庞杂等都是诱因。因此,中国应积极推进这一自贸区的建立,针对三方争议较大的议题可暂缓列入,设定必要的过渡期,在重要敏感领域设置保障机制或例外条款,促使FTA尽快谈成并生效实施。考虑到英国“脱欧”之后逐步推行“全球英国”战略,放眼于亚洲,并意欲加入CPTPP并于2024年得以如愿以偿,这与中国不谋而合。因此,我们理应通过考察英国“脱欧”后签订的自贸协定及其动向,前期应做好与英国达成高规格自贸协定的可行性研究。在英美贸易谈判短期难以突破的背景下,通过可行性研究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当下如何克服中英关系发展面临的诸多瓶颈和困难,在保持中英务实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包括贸易、投资、金融服务、科技、卫生、清洁能源、数字经济、绿色金融、金融科技等诸多领域)的同时,双方要以2025年1月11日中英财金第十次对话为契机,将两国货物贸易额在2024年1月至9月达到725.3亿美元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双方应积极落实对话会议已达成的69项互利共赢成果,深化金融服务、解除部分贸易禁令等方面达成协议,共同维护全球产供链安全稳定畅通,反对脱钩断链。 [24] 与此同时,积极推动中英双边关系砥砺前行,排除各种干扰和障碍,在求同存异中合作共赢, [25] 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其次,利用现有地缘政治优势,改变FTA网络体系分布不均衡的现状。中国可以在非洲、中东、北亚、南美建立自身的全球性大国的地位与地区组织、区域大国合作的举措。就非洲而言,2019年10月,我国率先和毛里求斯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与非洲国家实现了自贸协定零的突破,意义非凡。这将有助于促进中非合作,为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借此机会,我国应一鼓作气,筛选能源、原材料资源丰富、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非洲国家缔结双边FTA,这势必有利于稳固我国的能源供给安全,同时打开非洲FTA网络布局。
长期以来,中国与海合会国家之间有着良好的政治经济往来,双方在油气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经济互补性强,双方经贸合作几乎涵盖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所有主要形式,包括能源合作,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双向投资等的全方位合作模式,为当前双方自由贸易协定的商谈和签署奠定了坚实基础。 [26] 目前,谈判已进入第八轮磋商,双方就谈判内容积极开展沟通协调,以推动协议的最终达成。但中国与海合会自贸谈判分歧点主要集中在石化产品关税税率和油气市场准入等问题上, [27] 唯有在国内深化改革的时机具备,或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最终取消石化产品关税,通过让海合会在局部协议执行中现行获益,并产生一定示范效益,从而推动整体协议的最终达成。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在海合会与中国的自贸协定谈判中,能否磋商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沙特阿拉伯的态度,在策略上应将重点放在沙特身上,这与其在海湾国家的经济实力息息相关,发挥沙特在其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层层推进,这是中国与海合会自贸协定谈成的必由之路。 [28]
尤其是在2022年9月15日至16日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撒马尔罕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上,吸收了诸如巴林、阿联酋和科威特三个海合会成员为对话伙伴,给予有关申请国相应法律地位。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海湾地区国家申请加入“上合组织”大家庭,通过其发展扩员,发挥本组织积极影响。 [29] 这无疑为积极推进中国与海合会自贸区建设提供了契机,自贸区一旦形成将对双边经贸合作尤其是石油行业领域合作产生较大影响。我们理应顺势而为,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有所突破。
就金砖国家而言,俄罗斯与我国边境接壤,中俄睦邻友好关系已提升至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两国经贸往来与日剧增,俄乌战争仍在持续中,俄罗斯的战略和经济重心正在东移,我国可优先选择金砖国家的俄罗斯作为其突破口,适时启动两国自贸协定谈判和签署,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贸投资的优势互补,也有助于共同抵御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挑战,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 积累国际经贸新规则,寻求建立“中式”FTA范本的可能性
适用FTA范本,一是可以简化谈判流程,FTA范本类似于“合同模板”一般,双方可以在既定条款上进行符合双方利益且体现彼此价值观的针对性修改与增补,这既势必节省了磋商时间,又显著提高了谈判效率,从而有利于FTA网络的快速扩张;二是可以掌握制定规则的话语权,防止在谈判时陷入被动局面。其好处在于:
首先,我国应通过积极参与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全方位地积累国际经贸新规则的经验。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RCEP协定(10+5),该协定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将为区域乃至全球经济注入强劲动力,也使得中国与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从27%提升至35%。在这之前,即2021年9月16日,中国宣布正式申请加入CPTPP,这也是中国积极加入区域全球化的重要一步。通过签署和加入高标准的综合性自贸协定以及与发达经济体达成自贸协定,一方面可以拉动本国经济的增长,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另一方面可以学习先进的国际经贸规则,倒逼我国进行规则优化,提升对外开放力度和广度,并积极促使国内企业的合规发展。
其次,我国应总结已签订的23份FTA文本的共同点,融入体现我国核心诉求的重要条款,着力打造“中式”FTA范本。不妨借鉴英日CEPA关于劳工权益、环保、贸易与妇女经济赋权等人权与理念议题,加入我国形象较好的比如女权议题等,在经济产业贸易全球化推进过程中,说好中国故事,接手全球人类普遍价值的道德旗帜,不仅宣扬物质文明,更以全球精神文明积极倡导者的形象示人,传达出我国的自由贸易价值观。在电子商务领域,针对我国优势显著的跨境电子支付方式,也可以在研究“中式”FTA范本时着重考虑并纳入条款,为我国的企业谋取更多的国际利益。
通过“试水”国际经贸新规则,实现中国由国际经贸新规的遵守者、参与制定者逐步向主导者和引领者的方向转变,以此来应对发达国家通过加快FTA建设进行战略布局,竭力推行自成体系的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迎接全球贸易规则重构体系变革中对中国带来的挑战与考验。
(二)升级原产地认证程序,灵活适用“双轨制”原产地证明形式
由于英日两国同为发达经济体,其CEPA在原产地实施程序方面,不再适用“原产地证书”,基本维持了泛欧模式下与发达国家签订FTA采用的“出口商原产地声明”或“进口商明知”的“单轨制”做法。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化原产地认证的程序,提高进出口商对这一规则的使用频率。但是反观中国,在中国与别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并非所有自贸协定都设置了“自主原产地声明”条款,例如,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格鲁吉亚的自贸协定中均没有涉及。即使有的协定设有“自主原产地声明”,一般也有相应的限制性条款规制,如中国与瑞士签订的自贸协定第3.15条规定,“只有经过出口方核准的出口商才有资格出具原产地声明来代替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和文本填写。” [30] 这表明我国仍以“原产地证书”为主要的证明方式,原产地证明形式仍不成熟,有时无规律性可寻。
因此,我国应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程度,结合对外经贸发展的有益经验,在尝试大范围推进“双轨制”原产地证明方式的同时,逐步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并注重汲取别国的合理成分,为今后推行“单轨制”的“自主原产地声明”方式铺平道路,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升级认证方式,对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相对国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认证程序。与我国经济程度相当且地缘政治关系良好的发展中国家签订FTA,可以使用“双轨制”证明方式,并尝试主要采用“自主原产地证明”方式,可以由海关当局对采用“自主原产地声明”方式的出口商资质进行核准,但核准的具体形式可不局限于标准格式及文本,也可赋予其简便化的方式或采取灵活性策略。而与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签订FTA,不妨采用“原产地证书”方式,以防范国际经贸中的潜在风险。通过推行“双轨制”的原产地证明形式,大幅度降低双边货物贸易原产地证明难度,助力企业对该规则的利用率,在提升认证效率的同时,提高受惠面。
其次,理应提高监管能力,实现削减关税与维持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具体可分为事前评估与事中、事后监管两方面。其一,在选择原产地证明形式前进行可行性评估,基于双方不同的发展程度对其有资质的出口商作出不尽相同的规定,并针对不同对象国作出不同的判断,统筹协调不同FTA下的原产地规则。其中,针对我国较为敏感产品,可配合关税减让规则,适度设置严格或宽松的原产地标准;对于我国非敏感性产品,可采取较为宽松、便利的原产地标准,以便于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区域内的优质资源。其二,提升监督管理能力,针对企业“钻空子”滥用原产地规则,冲击市场的情形要予以严厉打击。针对“自主原产地声明”方式,我国应当对“原产”的定义及种类作出详尽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出口商可多管齐下,采取刑事、民事及行政措施进行应对。
(三)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构建梯度化跨境数据流动体系
毋庸置疑,我国是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参与者、受益者和倡导者,也是数字贸易的引领者。自2021年以来,国内数据安全领域立法进展十分迅速,尽管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框架仍不完善,但已轮廓渐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政策仍有待改进和适时调整。因此,密切关注英日CEPA中的电子商务章节,并对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和探究,从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实属必要。
目前,我国签订的FTA中涉及电子商务章节的屈指可数,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同年4月7日中国-新西兰签署FTA,这是中国首个与发达国家达成的FTA,并在其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附带性提及,专章涉及的是中国-新加坡FTA、中国-澳大利亚FTA、中国-韩国FTA以及中国加入的RCEP。但事实上,数字贸易的范围比起电子商务更广,既涵盖产品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也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智能制造服务和其他平台的应用。
1.通过规范立法兼顾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可否认,数字贸易业已成为众多国家的一个新兴产业,既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势必增加社会就业。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本不应该是非此即彼的选择。然而,近年来经济新业态的更迭,许多教训在提醒我们,发展与规范极易顾此失彼。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范缺位,监管执行无力且迟缓,平台侵权频发,诸多难题倘若不能尽快破解,最终必然拖累数字经济本身的良性发展。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无法很好地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保护企业、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这方面法律规范之间也存有模糊不清、相互不协调的弊病。例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仅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出安全评估要求,而下位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却超出这一范围,彼此之间尚不够协调。尤其是该条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并不明确和细化,“安全评估”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数据安全法》提出了“国家核心数据”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但对于什么是对国家核心数据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未清晰和明确。诸如此类的立法问题应及时修正、补充和完善,以实现立法的体系化和合理化。 [31] 因此,不断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势必迫在眉睫。我们有必要在深入研究“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政府数据开放”、“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和务实合作,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数据保护的基础立法及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从而构筑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安全和企业、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度基本框架。
2. 设立宽严不同的数据流动标准,构建梯度性跨境体系
欧盟通过区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推动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促进数字贸易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协调、平衡发展。实际上,英日CEPA对数据自由流动也并非完全放开,在牵涉敏感信息的情况下也作出必要的限缩,以达到消除数字贸易壁垒与保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并针对金融数据设置对人工智能和加密技术中使用算法的保护条款。由此可知,国际上对于不同数据的流动会根据其特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各异,设置宽严不同的规范标准,我国也需积极应对,就不同数据的种类进行恰如其分的剖析和评估,逐步建立起数据的分类保护制度,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个人数据和商业数据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具体而言,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对数据进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分类管理的模式。具体可分为三类:(1)禁止跨境。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国家核心数据禁止跨境,严格实施数据在境内中心存储;(2)有条件跨境。涉及政府部门掌握的其他数据,或者监管机构保留管辖权的数据,例如电子银行运营系统等,制定限制条件,设置风险评估,满足监管机构的调查取证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跨境;(3)允许自由跨境。对普通的个人数据和不包含商业秘密的企业数据,允许跨境自由流动,但也应做好隐私权的保护。
(四)整合地理标志保护清单,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中国地大物博,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不容置疑,在这一领域的保护不乏作出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就立法模式而言,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尚未单独立法,而是采取美国的立法例,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畴。早在2001 年,地理标志被正式纳入我国的《商标法》之中,此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有所体现。 [32] 2011年与欧盟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双方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签署该协定,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颇具划时代意义,尤其是安吉白茶、贵州茅台酒、五粮液、武夷岩茶等 275个中国地理标志被纳入其中,这就意味着在中欧的正规市场上,协定的付诸实施将为双方的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保护,从而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 [33]
但从国际层面审视,通过对中国与别国签署的FTA研究不难发现,仅有与智利、新西兰、秘鲁、哥伦比亚、瑞士、澳大利亚和格鲁吉亚等国签订的FTA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保护。就地理标志保护程度而言,大多未超出TRIPS协定的标准,有些仅为原则性或宣示性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双方承认地理标志的种类与范围,涉及地理标志的数量相对有限。
就整体而言,中国对外签订的FTA知识产权章节的规定存在体例不统一、内容单一宽泛且条文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与英日CEPA中所确立的高标准、广覆盖的保护清单列表形成鲜明对照。而从国内层面审视可知,目前我国尚缺乏体系化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现行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包括“商标法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并不统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以致于当下我国地理标志存在重叠保护和权利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34]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层面,我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缺陷或不足,亟需健全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以发挥其对于贸易增长的引擎作用。
与欧洲地理标志产品,诸如法国波尔多葡萄酒、希腊橄榄油、意大利皮具、德国慕尼黑啤酒等,业已成为国家名片并被中国的城市消费者熟识的地标产品不同,中国地标产品真正具备全球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的品牌寥若晨星,屈指可数。有鉴于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对提升我国特色农副产品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认可度的重要性,有必要多管齐下加快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步伐,实现体系化立法的目标。
首先,探索我国的实际利益之所在,将地理标志保护置于国际经贸大背景下进行探讨和研究。在相关国际协定以及FTA议题谈判中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谈判策略与路径,合理引入保护我国具有现实价值和潜在利益的条款,以实现地理标志的延伸保护。同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在未来FTA的缔结中依据谈判对方的地位和倾向善用利益交换和利益妥协,并据此对我国国内地理标志规则体系的建构不断趋于完善,在国际维度上维护自身的重要利益。
其次,我国应尽快形成蕴含中国特色元素的地理标志保护清单,在未来启动自贸协定谈判时应着重加强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并不断与时俱进,更新和扩容地理标志清单内容,使其保护体系更为健全和完整。
最后,需要找准自身的定位,明确《商标法》作为地理标志私权保护的法律,合理梳理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之间不够协调之处,破除彼此间相互冲突并存的局面。当务之急的是应配套出台相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条例》,旨在节约运行制度成本的同时,恰当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之间的关系,以期达到保护地理标志的最佳效果。 [35]
结 语
《英国-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20年6月9日启动谈判,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一方面是“脱欧”及新冠疫情为这一进程按下了加速键,另一方面是英国试图通过与日本签订自贸协定有利于其尽早加入CPTPP,以扩大英国印太版图的战略与日本的“俯瞰地球仪外交”战略一拍即合,签订CEPA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究其内容而言,英日CEPA强化了“规则新设”,进一步消除彼此间非关税壁垒,积极引入便利化的原产地认证程序,合理兼顾数据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不容置疑,英日两国同属发达国家,通过签署CEPA文本是两国输出国际经贸规则的必要载体,这对于观察和研究国际经贸规则未来走势和重构具有重要价值并产生较深远的影响。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新兴经济体的全面快速崛起与数字化进程的加快业已打破过去三百年来全球北强南弱东西方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作为新兴的经济体,中国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地位就愈发显得举足轻重。我国在与别国签署自贸协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成果,但仍有必要借鉴英日CEPA中的有益经验,其中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和蕴含的自由贸易精神,尤其是应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在宏观层面,通过“试水”国际经贸新规则,对业已缔结的自贸协定进行深入剖析,旨在加快打造“中式”FTA范本的可行性研究进度和升级版的步伐,逐步形成对不同贸易谈判对象设计出不尽相同的协定文本体系。其次,在微观层面,尝试推行“双轨制”的原产地证明形式以提高受惠的受众面,整合形成富含中国元素的地理标志清单,加快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步伐,同时实施宽严有别的跨境数据流动标准,打造高水平的国内监管制度。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作为负责的大国,中国要积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反对和遏制美欧等西方盛行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共同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稳定。大力倡导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始终奉行多边贸易体制,对内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脚步,加快“走出去”的战略进程,着力于打造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各国发展战略和地区合作倡议对接,最终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体系,以便进一步助力中国在全球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引领权和影响力。
[1] CPTPP是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PP)后该协定的新名字。2017 年1 月23 日,特朗普宣布美国正式退出TPP,后该协定由日本牵头继续推进谈判,同年11 月11 日,除美国外的11国(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签署协定,并将该协定更名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
[2] 《英国加入CPTPP,好处是什么?下一个是谁?》,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19A05UER00,2025年2月9日访问。
[3] 《欧日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载日本外务省网2021年6月10日,Japan-EU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 |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mofa.go.jp), 2022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4] 冀勇:《日英加速贸易谈判布局“后脱欧时代”》,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ternational/content/2020-08/17/content_8278418.html,2022年9月29日访问。
[5]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2020). The United Kingdom’s Future Trading Relationship with Japan,UK.GOV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he-uks-trade-relationship-with-japan-parliamentary-report,(lastvisitedSep. 28, 2022).
[6] William Barns-Graham.(2021).Why does the UK want to join a Pacific trade pact? 10 key CPTPP questions answered,Why does the UK want to join a Pacific trade pact? 10 key CPTPP questions answered - The Institute of Expor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last visited Sep. 29, 2022).
[7] Jagannath Panda.(2021). Japan-UK: “Progressive” Ties and a Case for Britain in the CPTPP,
Japan-UK-Progressive-Ties-and-a-Case-for-Britain-in-the-CPTPP-IB-13.04.21.pdf (isdp.eu)(last visited Sep. 29, 2022).
[8] 《英国加入CPTPP,好处是什么?下一个是谁?》,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19A05UER00,2025年2月9日访问。
[9] 转引自曲兵,王朔:《后脱欧时代“全球英国”外交战略及其前景》,载《现代国际关系》2021年第1期。
[10] 孙丽、赵泽华:《日本依托区域经济一体化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权的战略分析》,载《现代日本经济》2021年第1期。
[11] 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 Text |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GOV,https://ustr.gov/countries-regions/japan-korea-apec/japan/us-japan-trade-agreement-negotiations/us-japan-digital-trade-agreement-text(last visited Sep. 28, 2022).
[12] 《日英正式签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0-10/23/c_1126649819.htm,2022年10月3日最后访问。
[13]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2020). Agri-foods in the UK-Japan CEPA, UK.GOV,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japan-cepa-agri-food-explainer(last visited Sep. 28, 2022).
[14] 李勤昌、石雪:《日本强化农业保护的经济与政治原因》,载《现代日本经济》2014年第2期。
[15] 宋锡祥、孙琪琦:《从欧盟重视东盟关系审视欧越自贸协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上海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
[16]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2021). Origin procedures: proving originating status and claim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UK.GOV,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ules-of-origin-for-goods-moving-between-the-uk-and-eu/origin-procedures-proving-originating-status-and-claiming-preferential-treatment(lastvisited Sep. 29, 2022).
[17]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2020). UK-Japan CEPA: how your data is protected, UK.GOV,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japan-cepa-how-your-data-is-protected(last visited Sep. 28, 2022).
[18] Lance J. Miller, Edward Mears, KeitaroUzawa: UK-Japan CEPA, https://www.dlapiper.com/en/uk/insights/publications/2020/12/uk-japan-cepa/(last visitedOct. 2, 2022).
[19]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2020). UK/Japan UK-Japan CEPA: benefits for the UK, UK.GOV,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he-uk-japan-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benefits-for-the-uk(last visited Sep. 29, 2022).
[20]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2020). UK/Japan UK-Japan CEPA: benefits for the UK, UK.GOV,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he-uk-japan-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benefits-for-the-uk(last visited Sep. 28, 2022).
[21]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2020). UK/Japan:Agreement for 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UK.GOV,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japan-agreement-for-a-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cs-japan-no12020(last visited Sep. 28, 2022).
[22] 生效和签署的自贸协定: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东盟、菲律宾、瑞士、越南、印度、秘鲁、澳大利亚、蒙古、TPP12(已签署)、CPTPP11、欧盟-日本、美国、英国、RCEP(已签署);数据来源于日本外务省网站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fta/,2021年10月13日访问。
[23] 中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中国-厄瓜多尔、中国-塞尔维亚、中国-尼加拉瓜、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含升级)、中国-智利(含升级)、中国-冰岛、中国-秘鲁、中国-韩国、中国-新西兰(含升级)、中国-巴基斯坦(含第二阶段)、中国-东盟(含“10+1”升级)、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国-瑞士、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马尔代夫、中国-新加坡升级、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柬埔寨、中国-巴基斯坦(含第二阶段)、《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据来源于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2025年2月13日访问。
[24] 《中国论坛《参考观点》(第50期)| 时隔六年中英重启经济财金对话》,https://ciss.tsinghua.edu.cn/info/ltyc_ckgd/7879.
[25] 郑泽光:《推动中英关系在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载《人民日报》2022年3月13日,第04 版。
[26] 赵锋:《中国与海合会自贸区谈判回顾与展望》,《国际研究参考》2015年第7期。
[27] 刘杰、李志鹏:《国际石油经济》,2016年第12期。
[28] 宋锡祥、张贻博等著:《“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自贸区制度体系的战略对接》,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5月版,第458页。
[29] 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22次会议上的讲话》,载《解放日报》2022年9月17日,第2版。
[30] 吴永安:《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
[31] 马光:《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发展与我国的应对》,载《国际法学刊》2020年第2期。
[32] 宋锡祥、戴莎:《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上海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33]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生效,http://www.gov.cn/xinwen/2021-03/01/content_5589506.htm,2022年9月30日最后访问。
[34] 孙智:《我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贵州省的实证观察》,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35] 孙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新发展的路径分析及我国选择》,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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