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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解决“停车难”

    日期:2007-08-30     作者:齐鲁晚报    阅读:1,439次
    在专门召开了市民座谈会、立法听证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之后,几易其稿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9日下午在青岛市人大召开的会议上表决通过,停车难的状况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条例》要求政府、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具有超前眼光,根据现实和预期的停车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否则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按标准配建停车位,车位数量不达标准的,不得改变性质。
规划部门编制的停车场专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经营性停车场的看管责任是众多市民关注的热点,青岛市人大工作人员介绍,收费服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民事责任关系,产生纠纷后,双方可以依照民事相关法律,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条例》没有“该不该赔、赔多少”的明确结论,只是规定:经营性停车场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的职责,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500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共道路停车泊位也是市民意见比较集中的部分,《条例》最终删除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免除看护责任;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按规定交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停车费用,可处五十元罚款。”的不合理条款,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要进行公示,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调整。对擅自撤除泊位或是设置障碍影响使用的,公安部门按每个泊位处以500元或是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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