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工会公职律师办事机构。区(市)总工会统一设立“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内设公职律师办事机构,并报上级工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接受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职律师的管理要在上级工会领导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所属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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