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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大讲堂

    日期:2007-11-02     作者:包力于瀛通讯员余乐斯    阅读:1,672次
    “如果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招用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天下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结合案例,为深圳20多家企业的老板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上课,讲述企业如何遵守《劳动合同法》。

该所律师陈燕梅首先站到讲台,从员工入职、在职、离职三大方面的热点,讲述了企业顺应《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案例。陈律师以案讲法,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受到听讲者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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