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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刑事律师业务联训(第一期)

    日期:2026-04-13     作者: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

2026年1月24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诉委”)、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法委”)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基石厅共同举办刑事律师业务联训(第一期),活动主题为“涉税刑事案件裁判思路的最新动向与辩护策略”。本次活动共计155人参加。

 刑诉委顾问、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万怀提出涉税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认定必须回归刑法的原则与价值判断,涉税案件中,要运用体系性解释方法,审慎协调具体规则的运用。其呼吁法律共同体应基于共同的职业经历与信念,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继续携手前行。

 第一环节主题为《虚开专票罪改判逃税罪的实体和程序解决路径》,本环节由刑诉委委员曾钧泓律师主持。

 首先,法学博士、长三角法治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任素贤作为第一环节分享人,深入剖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产生定性分歧的根源。其结合最高院典型案例1的裁判逻辑指出,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骗取国家税款还是逃避纳税义务。其对最新的司法解释与文件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了为逃税目的而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应以逃税罪论处,并强调关键步骤在于准确计算“应纳税义务范围”,即销项税额减去合法的进项税额。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通过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为书证补充,或灵活运用中止审理等程序机制,解决逃税罪“行政处罚前置”带来的程序障碍,从而实现罪名变更。

 与谈环节中,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叶立明律师从实体与程序双维度阐述了辩护策略。其强调,实体辩护应紧扣行为人是否具有骗税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净损失两个核心。程序上,在侦查阶段可通过专业法律意见推动罪名定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可利用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等事由,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同时,其提醒,若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骗税目的,则不具备改判逃税罪的空间。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郑雪莲律师结合实务案例,指出了改判逃税罪在实践中的三大挑战:一是“应纳税义务范围”的确定需综合销项、进项、留抵税额等多重因素,计算复杂;二是对超出应纳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部分,其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三是逃税罪要求计算逃避税款占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涉及多税种核算,工作量巨大。其建议律师需精细测算,权衡在具体案件中主张逃税罪是否真正有利于当事人。

 刑法委委员任辉律师系统梳理了全流程的辩护路径,并强调实体辩护需围绕行为人系真实纳税人、虚抵未超出应纳税范围、主观系逃税故意等要点展开。程序上应分阶段施策:稽查阶段力争补税受罚以阻却刑事追究;侦查阶段积极沟通变更罪名定性;审查起诉阶段注重行刑衔接;审判阶段深入论证主观目的与税款损失性质,争取最优结果。

 点评环节中,刑诉委主任王思维律师指出,涉税犯罪裁判深受刑事政策影响,近年来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审查,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针对逃税罪条款是否属于“行政前置程序”的理论争议,其认同在实践中需为其找到程序出口。其建议律师在办理专业复杂的涉税案件时,应善于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力量,以弥补专业知识短板。

 第二环节主题为《从典型案例五看涉税刑事案件的争议与辩护》,本环节由刑法委干事陈骏杰律师主持。

 首先,分享人刑法委委员魏艳昭律师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五为引,剖析了涉税案件的多重争议焦点。该案将网络货运平台“有真实交易后补录运单”与“无真实交易虚开发票”行为均定性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引发了关于“有货代开”是否构罪、是否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抵的结果、地方财政奖补是否属于税款损失以及“非法出售专票”对象应否限于空白发票的广泛讨论。其认为,最高院的裁判逻辑体现出“重功利而轻逻辑、重主体而轻行为”的倾向,旨在实现“打虚保实、重开轻受、涵养税源”的政策目标。其建议辩护律师必须灵活应变,根据当事人角色精选辩护策略。

 与谈环节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顾绍宇律师聚焦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三大争议点。其从立法沿革、发票管理办法体系及刑法条文对比出发,论证该罪对象应限于“真实的空白发票”。其认为,该罪侵害法益是国家税收利益,应以造成税款损失为实质要件,并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尤其在平台经济新业态下应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聂斌律师从注册会计师视角,以税法原理分析了虚开链条中的税款损失认定。其指出,只有末端受票企业将虚开发票用于抵扣,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虚开链条上的开票方、中间过票方,若未造成终端税款流失,其行为危害更偏向于扰乱发票管理秩序,故辩护中应着力厘清税款损失的最终落脚点。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章海鹰律师回顾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其指出,当前已进入“以数治税”的数字化时代,犯罪对象实际上趋于消失。然而,在虚开专票罪限缩的背景下,该罪适用量反而大幅上升,成为了一种替代性罪名,且因量刑标准设置可能产生更重处罚,值得警惕。其提出了无罪、轻罪及共犯辩护等多维度的辩护方向。

 点评环节中,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表达了对案例五裁判逻辑的困惑。其认为,依据权威释义,该罪对象应为空白发票;同时,将一行为按想象竞合处理却最终选择量刑更轻的罪名,与刑法原理不尽相符。这反映了部分刑法罪名在应对新经济形态时的滞后性,亟待立法或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

 第三环节主题为《从典型案例看涉税刑事案件审判的精细化转向》,本环节由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方宁律师主持。

 首先,分享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马靖云律师系统总结了涉税刑事审判的“精细化转向”三大特征:一是定罪逻辑从“形式判断”转向对主观故意、客观危害的“实质权衡”;二是量刑策略上,“宽严相济”政策被具体化,对骗税、倒卖发票等恶性行为从严,对初犯补税的逃税行为从宽;三是治理思维上,裁判开始注重推动税收监管体系完善,强化行刑衔接。其认为,这一转向源于税收监管模式转型、经济发展阶段需求及刑法理论进步。律师辩护必须相应升级,重心转向主观状态论证,提升财务数据与电子证据审查能力,并从事后应对转向事前合规规划。

 与谈环节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朱天宇律师强调,准确的定性是精细化辩护的基石。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仍存在逻辑混乱,特别是将“超出应纳税额部分”机械认定为虚开的观点,违背了法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主张应严格回归“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这一核心要件进行定罪。

 刑诉委委员田磊律师分享了利用“行政处罚程序瑕疵”进行辩护的实操经验。其指出,若作为刑事追诉前置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身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可主张该处罚无效,进而阻断刑事追诉的进程,其强调律师需要具备审查行政文书细节的敏锐眼光。

 刑诉委副主任傅建平律师提出,涉税辩护需具备“政策敏感度”。其认为,涉税案件的办理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税收政策紧密相关,司法机关在“保税收”与“护企业”之间存在动态平衡。律师不能仅局限于法条,更应关注司法政策导向,善于运用“刑事政策”、“国家利益”等更高维度的理由进行沟通与辩护。

 点评环节中,刑诉委委员郑飞云律师指出,“以数治税”时代对辩护律师提出了全新挑战,必须全方位提升能力,包括精细化构建证据以说服法官的能力、将量刑分析精细化的能力、响应社会治理需求的能力、适应“以数治税”时代的能力,以及从“应对式辩护”向“规划式合规”转型的能力。

 上海律协副会长徐宗新围绕“怎么看、怎么辩、怎么办”三部分进行全场总结。其指出当前司法动向体现了宽缓、谦抑进步的理念,需用体系化思维理解罪名间的关联。充分运用无罪辩、轻罪辩、罪轻辩、重罪辩、有罪辩、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法定范围辩的多元策略。最后,其倡议律师通过专业化学习、案例研究和文章写作,共同推动涉税刑事业务走向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