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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证如山未必铁证如山(下)

    日期:2011-06-01     作者:杨宬    阅读:4,022次

前期回顾:辛普森杀妻案轰动一时,警方在案发后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检方罗列了诸多的“血证”试图证明辛普森杀妻证据确凿。辛普森因为家财万贯,他聘请了豪华的律师团队为自己辩护。

 或许国人无法想象,但是辛普森在美国的知名度之高几乎难以想象——在美国,人们不怎么关注那种为国家拿许多金牌的运动员,相反像辛普森这种职业联赛球场上的超级明星拥有更高的人气,加上那段几乎全美皆知的高速公路绝命追车,使得本次的案件备受重视。

罪名争议
检方对提起的是辛普森对于被害人妮可和戈德曼人的“一级谋杀罪”。一旦罪名成立辛普森面临刑罚可能非常严重,比如死刑。“一级谋杀罪”由于刑罚的严厉,对于检方的证明要求非常高,他们要做的不是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而是证明“一级谋杀罪”成立或不成立。证明有罪或无罪与证明罪名成立或不成立听起来似乎是相同概念,其实不然。要证明“一级谋杀罪”成立,检方必须要证明两点:1.辛普森杀了人;2.辛普森有杀人预谋。如果这两点有任意一点被辩方驳倒,或自身证明不利,陪审团就会宣布“罪名不成立”。这也就是为何后人评价该案时说,如果当时检方以“二级谋杀罪”起诉的话,很可能辛普森就会被判有罪的原因了。因为“二级谋杀罪”检方要让罪名成立的难度下降很多,他们只要证明辛普森杀人是“一时兴起”而不需要证明辛普森杀人是“早有预谋”。但是相应的,二级谋杀罪的刑罚要轻很多,即使罪名成立,还可以申请假释。因此迫于该案的影响力和社会压力,检方最后还是选择了“一级谋杀罪”起诉辛普森。
检方认为辛普森杀人是有预谋的,他准备了手套、深色大衣、携带了凶器、还开了汽车作为逃脱工具,同时辛普森一直希望与前妻妮可破镜重圆但多次遭拒绝,因为争论曾殴打妮可,警察为此事曾多次介入,这些都有记录可查,而另一位被害人戈德曼根据调查发现和妮可来往颇深,这次的杀人很可能是因妒成恨而实施的。但是辩方的理由也不无道理,辩方认为检方所谓的辛普森对两人的“一级谋杀罪”不成立。首先是被害人戈德曼,他出现在现场完全是偶然因素。戈德曼是一个服务生,妮可晚上正是在他工作的餐厅就餐,由于忘记了随身携带的东西,戈德曼在下班后为妮可送去失物。检方要通过证明辛普森对于戈德曼是“预谋杀人”来说服陪审团是十分困难的。其次妮可是被割喉致死,这种杀人手段并不多见。辛普森不是职业杀手,对于第一次杀人的人来说,这种手段显得难度略高,一般来讲使用枪支更为常见。割喉的杀人手法在黑帮中较为多见,妮可有吸毒史,曾欠了黑帮的债。此次杀人手段更像是黑帮所为。关于这一点,辩方仅为猜测,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但是不可否认对陪审团造成了影响。而且同样的,本案中最关键的证物——凶器,控方始终也没有找到。既然是预谋杀人,对于证据的处理当然也应该事先有所安排,但是警方在进入辛普森家中后,却能发现一地的血衣血袜,惟独凶器没有找到,这和“早有预谋”也是相背的。

时间争议
另外,本案的作案时间是另一个争论焦点。本案之所以双方会争执不清,微妙的时间是一大因素。根据尸检报告确定杀人时间在10点以后,辛普森在自己家里应答前来接他去机场的司机是10点45左右,据辛普森自己称晚饭和人分手后是9点半之后,在家中睡觉因此没有证人,这期间大约有1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这段时间的微妙之处就在于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假如时间完全不够,那么辛普森当然没有嫌疑,如果很充裕,那么他的嫌疑就非常大,然而,根据试验,假如辛普森在一人后立即赶往犯罪现场并犯下罪行,然后再驱车赶回家中处理凶器、血衣等物,正好处于来得及与来不及之间,如果对时间捏算得非常准确且中途不出现过大的差错,那么他就有作案时间,反之,就没有。辩方认为,没有一个人傻到明明知道11点会有出租车来自己家门口还会选择这种非常尴尬的时间段去杀人,出租车的预订电话等于封死了自己的后路,一旦来不及赶回岂不是不打自招,这和常理违背。另外根据理想状态,辛普森必须到了犯罪现场立即犯下罪行后迅速赶回自己家中,但是这是建立在被害人不抵抗或几乎不抵抗的基础上的。妮可是一介弱女子还好说,但是戈德曼身高体壮,他身中30多刀,明显是经过了一番搏斗的,这样一来,原本微妙的时间就变得更加难以确定——要是行凶顺利点,时间还是够的,但是到底顺利不顺利,已经无法证明,这也使得检方对于“一级谋杀罪”的罪名成立难度大大地加大了。
上述两个争论点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而且控辩双方许多观点纯属推测,陪审团和法官很较大的自由心证空间。但是法庭上,证据就是一切,双方最激烈的争论就是证据的争论——证人和实物证据。本案的证据数量非常庞大,几乎每一件证据都是经过激烈质证才得出结果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介绍其中几个关键证据。

证物争议
首先是实物证据,也就是媒体所谓的血证。在上期提到过,“血手套”是本案中相当关键的证据。其中一只在现场发现,而另一只出现在辛普森家并被警员找到。但是,在法庭上当辛普森试戴这副手套时,却发现怎么也戴不进去,最后虽然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戴好手套,但是辩方马上指出这副手套与辛普森本人手的大小不一,不应是本人的。检方认为这是由于手套在血水里浸泡过以至于有些缩小。最后通过相同品牌的手套试验后发现,这款手套非常高级,不会因为沾水而缩小。因此辛普森艰难地将手套进手套这一幕对陪审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也使得检方非常地尴尬。另外根据警方称,案发后第二天辛普森到警局来接受询问时,警方发现他左手手指受伤。控方认为这是在案发时搏斗所造成的,但是这副手套外部没有任何损坏,手套内部也没有血迹,辩方认为检方的立论不成立。这副手套不是辛普森的,辛普森也没有在案发现场与被害人搏斗而伤了手。
而另一只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沾血袜子,同样疑点重重。袜子上的血迹左右的形状居然是一样的。按照一般常识,穿着袜子时,假设左边首先沾到血迹,血迹会慢慢扩散直到影响到右侧,这时血迹所形成的形状应该是截然不同的。专家指出会形成左右形状相同的血迹在普通情况下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有一种例外,就是对一只现成的袜子上滴上血迹,此时血迹会直接渗透过布料形成左右对称的形状,换句话说,是警方栽赃。与之相对应的证据有两点,第一、案发后辛普森为了配合调查曾被警方抽过血样,试管中经常用EDTA(警方常用的保存血液的防腐剂)来保存血液。而根据记录,辛普森被抽走了6毫升血样,但是最后警方出示的试管血样只有4.5毫升,这少掉的1.5毫升警方无法解释。第二、现场拍摄照片的时间存在矛盾。最早的照片中,现场没有找到这个袜子,但是大约20分钟的现场照片中,又出现了这只袜子。对于拍摄时间的矛盾,法庭上警方的回答无法自圆其说,完全理不出一个头绪。另外,袜子上的血迹被检验出含有浓度很高的EDTA,同时在案发现场后门,最初的报告中没有出现,在辛普森被抽血样的第二天,警方称后门附近发现了干净的未污染的血迹,经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最后同样,这滴血迹中也检测出了ED-TA。警方称辛普森称在案发前买过一个汉堡,这种汉堡中就含有EDTA,但是最后证明,吃下汉堡的血液中不会残留EDTA。辩方由此指出,血迹是警方的栽赃。

证人争议
本案的关键证人有两位。他们同样在法庭上收到了猛烈的“炮轰”。一位是最先进入辛普森家中,并发现大量证据的警员福尔曼。辩护方认为,一位警员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可以在一个漆黑的、陌生的环境下发现如此大量的证据,甚至连汽车、客厅里微小的血迹都没有放过,这要么说明他是一个活生生的“福尔摩斯”,要么就是这些血证早就已经准备好栽赃的。根据在辛普森家的房客证言,曾听到客厅里有一声巨响,但是时间记不太清了。调查发现这声巨响为客厅中的空调倒下所致。辩护方指出,如果是辛普森在藏匿证据,他熟悉自己家中客厅的布置,不太可能碰到空调如此大件的物品。而如果是一个不熟悉客厅布置的人在其中有所作为,碰倒空调的概率更高。另外,辩护方律师团队打出了“种族牌”,希望通过证明福尔曼是一个种族歧视者从而使陪审团对他的证词产生质疑。一开始,福尔曼警员的回答非常从容,面对辩方质疑他带有明显歧视黑人的倾向,福尔曼在法庭回答得也很“滑头”,他说在他的记忆中没有说过歧视黑人的话。但是在辩护方律师咄咄逼人的询问下,福尔曼最后不得不作出“我从来没有对黑人称黑鬼或类似的污蔑性的言语”这样肯定的回答。福尔曼可能万万没想到,之后律师找到了一盒以前一名记者对他的采访录音。录音里,福尔曼多次的用“黑鬼”来称呼黑人,还肆无忌惮地说,如果他想要逮捕一个黑鬼,完全可以捏造一些证据出来而不被识破。这无疑是致命一击,在美国,法庭上证人的人格和品质是非常重要的,这一证据使得由11个黑人组成的陪审团一下子对证人的人格产生了怀疑——因为他在法庭上说了谎,法庭对他的证言,包括他找出的证据,都产生了疑问。最后,倒霉的福尔曼警员还因为认定做伪证而被判刑。
另一位至关重要的证人就是采集化验血样的技术人员。他是一位华裔警官,本来用科学依据说话的证据没有太大的争议,所以检方对于这位证人非常有信心。事实上,在一开始回签这位警员也显得十分从容,在法庭上的发言大意是他们的采集化验流程是符合规范的,根据DNA等实验表明这些血迹确实是辛普森本人的。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检方忽视了律师团队的细致程度,或许一般的律师面对这些证据会败下阵来,但是这支豪华的律师团队可不是省油的灯,他们对于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究,从而发现了许多问题。由于律师细致的工作,他们抓住了警方在办案中的漏洞,这使得警方也“帮了很大一个忙”来让辛普森无罪释放。
辛普森案件的血液采集和化验极度不规范,以至于律师在法庭上甚至毫不忌讳地称警方的实验场所就如同一个肮脏的“粪坑”。比如根据现场录像,工作人员甚至都没有带橡胶手套进行采集,某些证据的采集是一些技术级别和职称不够的人完成的。这些都和真人说的操作符合程序相左。更为愚蠢的是,因为被害人妮可的死状很惨,警方用现场的床单盖住了她。由于辛普森和妮可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数周前他还曾睡在这张床上,就导致现场,甚至尸体上出现辛普森的毛发是可以自圆其说的。像“床单”可以说是低级错误,但是本案重要的一管血样在收集后没有妥善保存到警察局,检验官将试管在闷热的汽车后备箱中放置了长达数10个小时,辩护方在法庭上犀利地指出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操作的规范流程,高温加上过长时间导致DNA检验的真实性完全不准确。这位警官确实小看了律师对于证据细节性的把握能力,面对这些细节上的提问,本来十分从容的他开始显得招架不住,含糊其辞,说自己许多地方都记不清了。于是律师马上指出,许多细节甚至关系重大,但是却都和证人之前所谓的“符合程序”相左,而且并非一处两处,而是这么多细节存在疑问,不是用一句记不清就可以敷衍过去的,而是这位警员有意隐瞒、或者捏造了某些证据试图栽赃陷害才无法自圆其说。这样做的目的和之前对待福尔曼的手法如出一辙,就是使得陪审团对证人的人格产生怀疑,进而使他提供的证言以及与证言相关的证据证明力变得脆弱不堪。
本案虽然案发时闹得全美皆知,法庭辩论的过程也是激烈无比,但是收场却显得略微惨淡,宣判前,行家们早已预料到了判决结果。最后,虽然控方进行了慷慨激昂的陈词,但是因为警方在案件中的多次不规范操作、大量存在矛盾以及难以自圆其说的血证、甚至证人福尔曼因为伪证反落得自己身陷囹圄的下场,如山的血证无法转换为铁证,法院最终宣布辛普森无罪。世纪审判到此也告一段落。顺带一提的是,虽然辛普森在刑事上无罪,但是却不意味着民事上不用赔偿。美国刑事案件讲究疑罪从无,没有绝对的证据,宁可放过一百,绝不冤枉一个。但是民事上没有这么严格的证据制度,民事证据讲究的是“盖然性”。民事法院最后认为证据已足以认定辛普森对前妻的死负有责任,必须进行民事赔偿。

程序正义解决争议
实际上,辛普森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已是无关紧要,该案所表现出来的,是美国刑事司法对于程序的重视程度。虽然当时听到辛普森的无罪判决,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抱头痛哭的场景确实令人心酸。但是抛开一般的感情,仅从法律上说,美国司法对于程序的重视程度几乎到了一种偏执的地步。“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实体公正是个案公正”这些特点在本案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而本案的民事判决,则紧守民事证据规则。大多数美国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坚持程序公正而做出的判决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可以说,这种严谨的法律态度,是值得任何一个法制国家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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