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数字经济飞速发展,这也产生了诸多新的经营模式和限制竞争现象,对当前的反垄断规则带来了挑战,使得相关反垄断规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不能完全适用。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正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帮助法律届同仁们全面了解修正案相关要点,2022年7月20日,“反垄断法修正案解读及其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影响”专题讲座通过线上直播形式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由委员会副主任钱大治律师主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晓律师作为主讲人,为参会者细致解读了反垄断法修正案的亮点和注意事项,众多法律界同仁参与收听了本次讲座,参会者就讲座内容与主讲人进行了积极交流。
顾晓律师从反垄断法修正案及相关征求意见稿概况及其背景、平台经济等新型态垄断行为、安全港制度及轴辐协议、经营者集中审查变化和法律责任变化五个方面对反垄断法修正案及其影响进行了解读。
首先,顾晓律师介绍了本次修订的背景。数字经济时代下,科技巨头日益成为全球反垄断的重点监管对象。英国、美国和欧盟均颁布法案对数字平台和大型科技企业加强反垄断审查。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2018年国家市监局反垄断局成立,作为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同时承办国务院反垄断管委员会日常工作。此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市监局和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指南。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经过本次修订后,《反垄断法》条文总数由57条增加到70条,市监局和国务院发布的六部征求意见稿也将修订内容反应到了对应的现行规定中。
接着,顾晓律师对针对平台经济等新形态垄断行为作出提示。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2020年起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执法逐渐加强。此次修正案及多份征求意见稿均新增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定。顾晓律师认为,互联网行业的执法今后应当仍是重点的监管行业对象,鉴于立法层面及相关意见稿已对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互联网企业、与平台经济、技术算法等所相关的企业也应当着重加强企业合规,避免通过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则。
安全港制度及轴辐协议也是本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被限缩在纵向垄断协议,“组织者”也纳入了签订垄断协议的范围。顾晓律师提示企业,由于修正案暂未对纵向协议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进行明确,因此即使今后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得以审核通过,也仍应当以原则禁止、特殊情况豁免的视角对待相关协议,以确保企业的行为可以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随后,顾晓律师分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变化,包括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具有要求经营者申报的权利,新增了停表制度,健全了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加强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查处力等。
最后,顾晓律师提示参会者重点关注反垄断法修正案关于法律责任的变化。作为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中新增、修改最多的部分,法律责任所发生的变化增加了各行为的违法成本、完善了处罚体制并新增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救济手段。顾晓律师总结道,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提高了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外所有垄断行为的行政违法责任,同时弥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对刑事责任及个人责任相关规定的空白,使得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有助于减少垄断行为的发生。而赋予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也意味着反垄断民事涉诉风险提升,消费者、其他竞争者的民事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
在提问环节,参会者提出疑问,对于医疗、建材等地域壁垒较重的领域,如何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潜规则进行监管。对此,顾晓律师回应,垄断协议并不局限于口头或书面,协同行为也包括默示行为,执法的重点在于,在个案中实质判断经营者在信息交换后是否实施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的一致行动。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何佳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