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作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灾区,武汉市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等接受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各种物资、资金的慈善援助;也有各个社会组织、慈善基金会以“抗击疫情”为号召募集了大量的善款,源源不断地支援湖北、武汉乃至全国各地的疫情防治、治疗。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同抗击疫情。
但是,在善款善资的筹集、运用中,在筹集善款善资的主体上,大家还是有很多的疑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相关慈善基金的管理法规等,就募资主体、善款运用等方面做一基本的探讨。
一、何种主体能够从事慈善活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二、什么是合法的“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的内容可以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所以,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包括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等方式的公益慈善活动。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什么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名称。是指依法成立,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 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四、什么是慈善募捐?
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募捐具有慈善性、自愿性和无偿性,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五、是不是所有慈善活动主体都可以从事慈善财产募捐活动?
不是。能够从事慈善财产募捐活动的只能是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依法登记满二年、获得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若要开展互联网募捐,则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因此,只有上述经过审核备案的慈善组织能够开展慈善财产募捐活动外,其他自然人、法人单位、社会组织都不得开展。
六、非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在疫情期间开展慈善活动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该“互助互济行为”仅限于社区、单位内部,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但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七、个人求助是不是一种公开募捐?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范畴,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募捐行为。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网信办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八、慈善组织如何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 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什么是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十、捐赠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受益人?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的,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在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十一、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能否拒绝履行捐赠义务?
对于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内容涉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十二、捐赠人捐赠后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有什么义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善款善资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配合捐赠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十四、慈善组织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慈善服务中的侵权责任由慈善组织承担无过错责任。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五、慈善组织运营中有什么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或者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信息的等行为,应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或者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对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酌情从严惩处。
十七、如何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管在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进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慈善组织也应当依法公开相应捐赠信息。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