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浅析疫情对金钱给付之债,尤其是银行贷款的影响

    日期:2020-02-19     作者:任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所有企业原本的计划安排。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124日宣布上海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也于2020126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随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再次出文,要求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国计民生等特殊行业除外)。此外,全国各地展开了不同程度的“封城”、“封区”、“封村”、“封路”等措施。

上述措施,确为防止疫情大规模扩散所必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这一系列严格的措施,还是疫情本身,都将极大冲击各行各业的经营情况,尤其是餐饮、零售、文化、娱乐等行业,且影响旷日持久。此外,由于人员流动的限制,以及政府部门对于大规模复工的管控,将会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般影响到其他各行各业及个人,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施工、租赁营运等等。相应的,虽然国家多次明令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必须照常发放,但实际履行到位情况,短期内可能得以保障,但从长期情况而言目前仍是未知之数。在当前疫情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贷款、其他企业的经营性贷款,个人的房贷、车贷甚至信用卡还款等各类银行负债,均会面临一定程度的还款压力。笔者希望就当前疫情情况下金钱给付之债,尤其是银行贷款履行问题,进行如下简要分析。

  一、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

  评判疫情对金钱给付之债的影响,首先需要对此次疫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定性。笔者认为,就此次疫情本身而言,构成不可抗力,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适用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简要分析如下:

不可抗力

2017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中不难理解,不可抗力的定义需要服从“三不能”原则,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一般而言,自然灾害被普遍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之一,而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参考2003年“非典肺炎”爆发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非典通知”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目前《非典通知》已失效,但不难看出我国司法审判界将疫情期间的行政措施纳入不可抗力范畴,故本文将行政措施纳入不可抗力原因之一进行探讨。

纵观此次疫情及其对应的行政措施,笔者认为符合上述“三不能”原则,故其本身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中,存在二种情况。第一种,构成不可抗力,这里又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由于疫情本身导致的不可抗力。例如员工由于疫情染病导致无法正常上班。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疫情与疾病不同,一般疾病我们并不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二是政府措施导致不可抗力,例如目前“封城” ,导致人员无法出行。第二种,疫情与政府措施并未导致履行不能,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鉴于存在上述不同情况,在判断此次疫情及相应行政措施是否对个案合同争议履行构成不可抗力,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相关规定,笔者理解,情势变更是对不可抗力适用的一种补充,其在排除正常商业风险的前提下,又非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措施,是一种公平原则适用的延伸。笔者认为,在目前疫情如此严重,且各行各业被连锁波及的情况下,在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上,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均存在适用的空间。

  二、   不同情况下对金钱给付之债,尤其是银行贷款履行的影响

上文分析,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在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上,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均存在适用空间。而不同情况下的理解及适用,对金钱给付之债,尤其是银行贷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首先,不可抗力是否能够适用于金钱给付之债,一直存在广泛争议。笔者认为,判断不可抗力是否能够适用于金钱给付之债,需要判断该金钱给付之债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该不可抗力导致的是合同无法履行还是履行能力发生重大障碍。对于履行能力发生重大障碍的,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只有在对履行发生重大障碍且不属于风险转移原则适用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不可抗力。举例说明,租赁合同,由于地震导致租赁物灭失,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业,租赁法律关系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相应的,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租金支付义务亦不应履行。但如果租赁法律关系中,系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经营能力下降,从而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障碍,笔者认为该情形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适用,承租人仍有义务履行该金钱给付之债。

就银行贷款而言,该法律关系为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出借一定金额款项,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利率归还本息。此次疫情,并不会对该贷款合同履行,尤其是借款人还款义务构成履行不能障碍。当然,此处需要排除一些极端情况,即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例如人身自由丧失,无任何支付手段可用等。但该等情况导致的法律后果应该是还款责任顺延,而顺延期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借款人还款责任不会因此灭失。除此以外,不可抗力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阻碍的,如此次疫情对各行各业导致的经营障碍,不应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从而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

基于上述原则,不可抗力有严格的适用空间,且对于履行能力产生的重大影响,并不能作为免除金钱给付之债事由。但此次疫情,确实存在着大量并不构成不可抗力适用条件,但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产生重大不公的情形。例如,餐饮公司,其可能受到政府部门开业限制,或虽然开业,但目前隔离情况影响导致无人就餐,其仍有支付租金之义务。再如,房地产公司,由于建设施工人员的管控以及政府部门要求,导致无法按期开工,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回款并清偿银行贷款资金。就上述情况而言,此次疫情对该金钱履行之债形成了履行能力影响,却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则可适用的情况,但若仍然按照原协议履行,势必造就极大不公。因此,按照情势变更原则,适当调整各方权利义务,似乎更为妥当。这里所称的适当调整,笔者理解并非简单的免除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采取免除部分责任、履行期限顺延或履行方式变更等多手段组合。就银行贷款而言,较为合理的变更系根据此次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且延长期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对于疫情期内贷款利率,可做适当程度的下调。

    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纷纷出文,支持中小企业。上海市国资委亦出台了《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明确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非国有中小型企业,免除23月份租金。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而上海市政府亦出台了《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针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实施三条政策措施:一是多途径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二是对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三是加强融资担保支持,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而相关措施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客观的调整相应金钱给付之债,尤其是银行贷款下各方权利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金钱履行之债,尤其是银行贷款,只有因此次疫情形成直接障碍,才能构成不可抗力影响,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是相应金钱给付之债履行期限延长,并豁免延长期间违约责任。若并未构成直接障碍,而仅是对履行能力构成障碍的,不应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而需要评判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在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通过适当调整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维护各方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对于银行贷款而言,笔者认为,适当调整应仅限于还款期限的延长以及疫情期间贷款利率的调整,不应扩大适用到其他权利义务。

最后,笔者衷心祝愿,我们国人在面对此次疫情时,能向面对过往每一次的灾难一样,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并赢得最终的胜利。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