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 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举办金融工具四季讲坛之“信托法律关系下责任纠纷热点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金融法律实务界、学术界以及法律界等近100人参加,同时吸引了数千人次在线观看。
与会嘉宾们共同探讨了信托法律关系下的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与保管权等职责权能的定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热点法律问题
李慧俊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农业银行杨浦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农业银行杨浦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李慧俊主持。李慧俊行长指出,本次研讨会将为金融机构合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合理规划自身商业行为,及法律共同体更好理解和认定各方权利义务做有益探讨。
陆春玮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春玮发表开幕致辞,强调了信托法律关系在金融资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并预祝研讨会成功举办。
王唯骏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
随后,各嘉宾发表主旨演讲。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以“行稳致远:仲裁解决资产管理纠纷的实践与思考”为主题进行了分享。王唯骏秘书长概述了上海作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建设进展,并深入分析了资管纠纷在金融仲裁中的显著地位。王唯骏秘书长还指出了资管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强调了仲裁在解决这些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包括专家断案和程序的灵活性。他提出,仲裁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提升专业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资管中心的建设。
张伟华 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伟华律师就“资管产品托管业务监管趋势及常见法律纠纷评析”进行了精彩演讲。张伟华律师分析了资管产品托管业务的现状与法律挑战。她强调,托管人需依法履行安全保管资产和监督投资运作等法定职责,并指出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如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和代位诉讼等。她还提出,托管银行在募集、投资管理和清算阶段应加强审核义务,同时建议相关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托管人的职责和法律定位,托管人也应当积极应对投诉与法律诉讼,以有效防范风险。
倪受彬 绿色技术银行研究院院长、同济大学教授
绿色技术银行研究院院长倪受彬教授以“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度”进行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在演讲中倪受彬教授深入探讨了受托人责任免除的限度,通过案例分析强调了受托人应遵循的忠诚和谨慎义务。他详细解读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管新规》中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包括投资集中度限制和清算义务。倪受彬教授还讨论了受托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角色,包括对非标准化资产的抵押和质押要求,以及清算过程中的信义义务。他提出了关于受托人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性质、效力问题,以及违反勤勉义务后的请求权顺位问题,为理解和认定受托人责任提供了法理分析,强调了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受托人义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翟少凯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翟少凯律师在“关于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以及对受益人追偿权问题的研究”的主题演讲中,聚焦于《信托法》第37条,探讨了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的边界。翟少凯律师提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负债务通常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支付,则对信托财产有优先受偿权。通过案例分析,翟少凯律师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受托人责任的争议和学说观点,比较了不同法系下受托人责任的规定,并讨论了受托人对受益人追偿权的问题,包括受托人违反职责时的责任承担和信托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风险分配。
本次研讨会的圆桌论坛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至合金融法治研究院秘书长、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贾希凌主持,与谈嘉宾是中粮信托全面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徐杰、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李斐然、知名基金销售公司法规总监姜伟、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健民。嘉宾们就赎回纠纷中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保护、不同信托产品大类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环节合规应对,以及信托产品受托人责任及损失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分享。
吴弘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对本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提出信托法律关系下责任纠纷问题对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研究价值。同时吴弘教授还对在法治保障下的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上海全球资管中心建设、受托财产责任、托管人法律地位争议等问题作出理论及实务现状评析,并对研讨会的所有参与者的贡献表示感谢。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金融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也为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合规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和支持。通过深入研讨和交流,与会者对信托法律关系下的责任纠纷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