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出了若干意见和措施,其中明确提出要“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自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出台以后,相对于普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相对缓慢。但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将迎来蓬勃发展。本文将分别对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两类外资举办职业教育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益性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
1. 办学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合作双方必须是教育机构,而不是教育公司、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这一点与经济属性较强的教育或培训公司有所不同。
中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可分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两种类型。具体而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机构(“合作培训机构”)。合作培训机构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则是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合作培训项目”)。合作培训机构和合作培训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但是合作培训机构和合作培训项目均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
2. 设立和管理
(1)合作培训机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设立合作培训机构的申请应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申请应当由合作办学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和合作培训机构的章程,对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的资金和资产,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培训机构的规模、层次和类别、治理架构等进行约定。
合作培训机构设立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如果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设置标准包括办学规模、办学场所、学习和实验设施、设备以及学习资料、办学资金、校长资质、专兼职教师的人数和资质、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人数和资质等方面。设立的合作培训机构应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合作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各项制度,自主管理和使用合作培训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合作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并聘任专职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合作培训机构不允许再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培训机构。
(2)合作培训项目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办学申请应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对合作培训项目的合作内容、期限,各方投入的资金、资产,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
与合作培训机构不同,合作培训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该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中国教育机构应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合作培训项目的专项,进行财务管理。
3. 告知承诺制
自2018年起,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部分地方,例如北京、江西、金华、舟山等,开始在部分试点地区试行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告知承诺书,合作培训机构的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将监管重心从事前一次性监管转移至后续持续性监管。
二、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外商投资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早期在各地自贸区进行试点,之后地域范围逐渐扩大,部分地方已出台适用于在非自贸区地区设立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北京在去年出台了举办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政策,允许在北京市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机构可登记为公司,实行市场化经营,申请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近日北京又再次提出,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将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在2021年2月1日正式出台了《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我们将以该审批管理办法为例,简析设立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问题。
1. 办学形式
经营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资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举办、面向社会专门提供营利性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从定义可以看出,外资培训机构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诸多不同:(a)外资培训机构可以是中外合资形式,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形式;(b)中外举办方都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是教育机构;(c)其设立的培训机构性质是公司制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d)其向全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并且明确是营利性质,而非公益性质。
2. 设立
上海对外资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施行告知承诺制。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负责设立外资培训机构的告知承诺、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资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
(1)筹备设立
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类似,外资培训机构设立也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满足办学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备设立期间不得开展招生与培训教学活动。
上海对筹备设立申请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即:申请人承诺具备筹备设立条件,签署《告知承诺书》,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备设立的决定。在批准筹备设立后的2个月内,审批机关将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则申请人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被撤销筹备设立的批复。
(2)正式设立
举办方应在批准筹备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申请获批后,审批机关将颁发《办学许可证》。此外,外资培训机构还需凭书面批复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方可开展办学活动。外资培训机构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
外资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其所属行业,表述应为“职业技能培训”或“技能培训”,不允许使用“学院”、“大学”等字样。外资培训机构的外国举办方应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者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外资培训机构需在师资、办学资金、教学场所和设备、培训计划、教材和教学管理、主要行政负责人资质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运营
外资培训机构应设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建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名称、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外资培训机构设置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报审批机关备案。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师资方面,外资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依法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外籍教师或管理人员还需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