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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期间口罩买卖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20-02-26     作者:朱静亮(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2020 年,最牵动着 14 亿国人心的,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春节前夕,疫情蔓延,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而这次成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重要的屏障就是口罩了。

      春节前夕,全市口罩极为紧缺,笔者为了小小一包口罩,逛遍了家里附近的药房,但一难求,最终还是在一家超市里买到了一包口罩。买的时候没有多想,拿回家后才发现这包口罩竟然是一个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厂址、无产品合格证三无产品。笔者随即通过12345“市长热线,举报了这家超市的违法行为。

      大家在购买口罩时,究竟会牵涉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口罩的分类

   对于这个问题,就本次抗击疫情的作用进行划分,口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的口罩,一类是作为医疗器械的防护或外科口罩。具体而言,我们平时一般用来防止雾霾、灰尘的口罩,都属于普通的口罩。在法律上对于生产及经营此类口罩的厂家,一般不需要进行特殊的资质申请及行政审批。而作为用于控制感染、阻止病人的体液向医务人员传播目的的口罩,则属于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二类医疗器械。国家对于生产此类医疗器械的厂家,是需要其向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许可。对于二类医疗器械本身,也需要进行注册。也就是说,国家对于生产厂家和口罩本身,是进行双重行政监管的。而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商家,则需要向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否则不得进行销售。

  二、如何判断口罩是合格产品

  一般来说,只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口罩出厂之前,都会根据国家、厂家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所以质量相对来说还是有保障的,那么如何确认口罩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呢?根据《产品质量法》而言,普通口罩的外包装上都必须有相应的中文标识,且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成分(给予过敏者提示); 

      (四)如有有效期限的,应标注有效期限; 

      (五)警示说明等。

      如外包装上有如上内容的,那么一般来说,这个口罩就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而之前提到的防护或外科口罩,因国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对于生产厂家及产品本身,都进行了行政监管,所以除普通口罩要标明的信息外,医用口罩的外包装上,还需要标明生产厂家和产品本身的行政许可信息,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等一些针对医疗产品的特殊标识要求。对于上述信息,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证。 

   三、商家销售口罩时可能碰到的一些违法情况

  以下将按照销售普通口罩及医用口罩分别进行分析:

  (一)销售普通口罩可能触犯的法律:

   如本次笔者碰到的情况,就属于商家销售了标识不符合国家质量法规的普通口罩。因该类产品属于应当标识信息而未标识的情况,在政府部门执法人员查验了该产品的外箱包装,确认了产品是由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信息后,就按照法律规定,仅要求销售商停止销售此类商品并进行整改。

  多说一句,有关应标未标是否构成《消保法》意义上的欺诈的情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定义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或隐瞒某类信息,使得相对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购买口罩的行为。而未标识生产厂家信息,只能更趋向于使得消费者相信其为不合格产品,而不去购买该类产品,因此不构成欺诈。但如果其隐瞒的是如有效期类的关键信息,而使得消费者相信该类产品属于无有效期,可以长期使用的产品,则相对来说构成欺诈的可能性就较大了。其后果就是商家应赔偿消费三倍消费金额;如赔偿金额三倍不足五百元的,则赔偿五百元。

   假设查下来,口罩不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将进一步对口罩的质量进行检验。如确认商家销售的是质量不合格口罩的话,那么就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普通产品进行销售。商家除将被处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罚款。当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还将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还有,如商家销售的口罩为普通口罩时,则在宣传时不能宣传此类产品存在医学用途,如产品可预防肺炎等。否则还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销售医用口罩可能触犯的法律

   同样的,如果医用口罩本身质量合格,也进行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但经营企业未进行医疗器械备案的情况下,销售了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口罩,则应由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政府部门将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如消费者通过口罩的外包装上的信息,查询到口罩生产厂家或者口罩本身不符合商家经营的口罩未做登记的,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对口罩质量做进一步查验。如发现口罩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则相关部门除应没收违法物品外,还可以根据货值处罚2万元以上至货值10倍以下罚款罚款,并可视情节情况对商家处以吊销资格的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商家在明知口罩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却依然销售,并且该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话,则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无论商家销售普通口罩,还是销售医用口罩的,都有可能因哄抬物价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在这次市场监管局披露的信息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商家因哄抬口罩物价,而被处罚的案例。所谓哄抬物价,国家发改委早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就对哄抬价格进行了定义,即在商家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故消费者在发现商家突然抬高口罩物价,并由政府部门对商家口罩进价进行查验后确认存在前述违法事实的,商家还将被政府处以最少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消费者的维权方法

  说到最后,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碰到商家在销售口罩时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维权呢?因为前述违法行为,原来是对口工商局、质监局以及药品监督管局分别管理,但在现在上海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背景下,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归口进行管理,并且如果消费者实在分不清,还有市长热线可以进行维权。故如在上海碰到此类情况,建议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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