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业和信息部联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该《规定》确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取得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另外,《规定》还提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
《规定》的颁布有利于我国网络出版服务秩序的规范,将促进我国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供稿: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