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之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市律协物业管理业务研究会联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迅速组织法律援助行动,建立了“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平台”工作小组,3月初在中国物协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上线,为广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指引和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助力企事业单位顺利复工复产。
咨询平台上线以来,收到了不少来自一线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物业人的问题。提问主要集中在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物业现场管理以及合同关系上,这些问题对于广大物业服务企业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市律协物业管理业务研究会的委员等,包括副主任王德杰、朱伟,委员底雪梅、马嫄媛、信景云律师、王俊伟、陆建、高宇、夏晶律师,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实践,在线上咨询过程中,为疫情期间一线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供了细节化、具有实践性的指引。
以下是上述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问答,供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考:
一、劳动人事
问:我们是管理写字楼的物业公司,疫情期间,几乎所有公司停工,我们的工作量也相应减少,部分员工也无法出门工作。请问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员工是否可以不发工资呢?
答: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可以正常复工,但员工自己不想来上班;第二,员工受相关防疫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1) 可以复工,但员工自己不想来上班:
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未被依法、依规隔离,因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经公司多次通知复工,仍未按时复工的: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在向该员工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后,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对于一些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不到能及时到岗的,企业可视出勤情况发放工资。
(2)因受相关防疫影响,员工被确诊、隔离等,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1)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企业还可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且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使用完毕的,待遇的发放,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我单位个别员工在疫情期间,工作表现不好,请问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以批评教育为主,通过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员工工作使命感等措施调动员工能动性。理由在于,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仅因表现不佳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我单位员工在防疫登记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因个人原因没交工伤保险,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问:我在物业公司上班,原本1月30号上班,应疫情严重没有返回公司。国家规定2月1号和2月2号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但公司提前用年假抵扣了,请问是否合法合理?
答: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春节延长假期属于假期性质,员工无需提供劳动。故,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在延长假期期间休带薪年休假;对于劳动者在春节休假前已经申请了年休假,且与延长春节假期相重合的,用人单位应允许员工撤回此前的年休假申请,正常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假期。
以下地方规范性文件供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假期重合的,应当另行安排”。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的公告:“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通知要求,应做休息日对待,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
问:我单位有一员工患哮喘,到医院看病后,单位不希望她回来上班的情况下,怎么支付工资?
答:如用人单位考虑到员工因哮喘去医院就医,可能存在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要求其在家隔离,应当参照隔离期相关规定处理,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故,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自主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隔离期间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有哮喘,不希望其今后再来上班的话,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不同意且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二、物业现场管理
问:当前北京疫情防控的形势之下,可否同意进行业主户内的装饰装修行为?可否安排业主进行交房入伙行为(交房入伙行为前提是提前预约)?
答:北京目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不建议装修人员进入小区对房屋进行装修。交房入伙行为也会增加人流聚集,在目前的形势下,交房时间应该延期。更详细的疫情防控措施以上述两个行为发生地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准。
问:您好,我住在朝阳区某小区,现在疫情防控重要时期物业管理任由人不带口罩随便出入,我给物业反映情况后,物业回应我说,这个事他们管不了,请问我现在应如何维护我的生命健康?
答: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无权强制要求居民出入必须带口罩,但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居民不带口罩出入时,应当提醒居民带口罩。建议您做好自我防护,也可以向您所在的居委会提出建议,加强在小区内的防疫宣传力度。
三、合同问题
问:我司是武汉的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小区全封闭管控后大部分车辆停在原地未出小区,还有少量车辆因参与防疫停在小区外一直未进小区。个别停车月票或年票未到期的业主提出减免疫情期间停车,还有已到期业主提出自疫情结束之日起开始重新计费。请问以上业主提出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提问中“停车费”这一概念较为模糊,我们理解关于车位的费用应当分为两类,一是车位使用费,二是车位服务费,以下进行分别讨论:
(1)对于车位使用费而言,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不是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不论是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位,还是开发商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地下车库,物业公司均不享有产权,仅仅行使代收车位使用费的职责。在代收车位使用费后,物业公司根据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后返还所有业主或者开发商。所以物业公司无权决定是否减免车位使用费。但物业公司可以考虑作为中间人,对于地下车库使用费的减免,协调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于地面车位使用费的减免,协调业主与业委会进行协商。
(2)对于车位服务费而言,车位使用人已经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物业公司对停车位进行的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等管理工作和能耗费用并不会因为疫情而减少,甚至可能由于疫情防控的严格要求而投入了更多成本,基于义务和权利的对等性,故,相应的车位服务费不应减免。
四、其他
问:北京市复工复产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吗?如果需要有模板吗?
答: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均对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其中均未出现与签订《安全责任书》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有媒体报道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4日与商品交易市场主办方、经营户签订《丰台区商品交易市场复工安全责任书》。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因此请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落实防护措施,如需要签署《安全责任书》相关文本的,也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内容、格式为准。
问:请问是否有规定辽宁省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的规定?
答:空置房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竣工后未出售或未交付。《物业管理条例》41条第2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综上,竣工后未出售或未交付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2)交付后业主未入住。《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均未规定交付后业主未入住的空置房可以减免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除此之外,截至目前,山东省《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仍保留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的规定,部分地区如湖南省、江苏省已将类似规定删除。综上,未见辽宁省有交付后未使用的空置房可以减免物业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