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研究成果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第五届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综述

    日期:2025-01-16     作者:仲裁专业委员会


20241019日,上海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虹桥锦江大酒店举办第五届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本次论坛主题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本次论坛通过“线下会场+线上直播”形式同步进行。近200位沪苏浙皖律师协会仲裁相关专业委员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现场参加会议,超过3万名观众线上观看了直播。

本次论坛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业务委员会、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上海市律师协会邵万权会长、黄宁宁副会长、安徽省律师协会音邦定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沈田丰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顾海啸副会长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司法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香港律政司前司长郑若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金晓峰应邀出席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副秘书长徐飞、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唯骏、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春玮、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地区主任黄志瑾应邀出席论坛并作交流发言。

一、 开幕环节(主持人:黄宁宁,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一)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邵万权致辞

他首先在致辞中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向本次论坛的共同主办方安徽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支持表示感谢,对参加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仲裁机构代表、律师同仁、仲裁共同体成员表示诚挚的欢迎。其次,他指出,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出台支持仲裁的各项政策,体现了中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四次提及仲裁,并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上海的任务是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在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方向指引下,上海正在从立法、司法、行政多个方面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他强调,上海市律师协会对仲裁事业发展一直高度关注,并且积极参与、全力支持。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自20227月开始已经举办了四届,每届论坛三省一市律协仲裁相关专业委员会都联合发布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指引,论坛已经在长三角乃至全中国拥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五届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是新一轮循环的开端,邵会长祝愿新一轮论坛在前四届的成功基础上,取得更大的成功。

(二)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音邦定致辞

他首先在致辞中表示,长三角作为全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三省一市律师协会有责任、有底气、有条件为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长三角样板”。在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指出,安徽律师秉持着专业、敬业的精神,积极参与各类仲裁事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仲裁制度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仲裁的健康发展不仅关乎律师业务的拓展,更关系到整个区域的法治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稳定繁荣。仲裁律师作为仲裁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推动仲裁程序公正、高效进行,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他相信,通过本次论坛的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律师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可以在仲裁业务领域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共同打造长三角仲裁律师的品牌形象;可以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定期分享信息、研究问题、开展培训;可以共同参与区域内的仲裁法治建设,为推动长三角地区的仲裁事业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三)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致辞

他首先在致辞中表示,仲裁作为现代商业文明的重要标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寻求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有利于关系修复的方式解决争议。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区域之一,是仲裁事业的发展高地,必将引领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方向。律师是仲裁事业不可或缺的主力军,优秀的仲裁员一定是更优秀的代理人。仲裁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是律师行业展现能力的最佳选择。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这对律师行业是一个福音和努力方向。他指出,本论坛的举办,可以让律师们加强工作、沟通和分享经验,提升长三角地区律师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共同推进仲裁业务的专业化发展。浙江省律师协会将始终秉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与沪苏皖等兄弟省市的律师协会密切合作,共同探索适合长三角地区的仲裁服务方式,推动区域仲裁文化建设和发展。

(四)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顾海啸致辞

他首先在致辞中表示他受车捷会长委托,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并欢迎各界人士的到来。围绕本届论坛的主题,旨在汇聚业界精英,共同商议国际仲裁在华东地区的新实践、共同谋划律师行业在仲裁领域的新机遇,共同探索仲裁与律师行业融合的未来之路。他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及仲裁与律师行业,江苏省律师协会已举办多次活动,包括与国际仲裁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和交流,以期提升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他相信,未来将会继续与长三角兄弟省市保持常态化沟通、互动和协作,携手推动该项事业再上台阶。

二、 主题演讲(主持人:毛惠刚,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主任)

司法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香港律政司前司长郑若骅做题为《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题演讲

她指出长三角作为中国经济的主要引擎,其经济总量在2024年前半年已超过15万亿元,带来了大量的商业活动和争议,尤其是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等行业。随着长三角经济的发展,亟需相应的法律支持,尤其是在并购、股权转让和投资保障等领域。仲裁不仅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长三角地区应当加快仲裁市场的建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在谈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时,她提出了几个成功要素:司法监督、法律框架、二元制和临时仲裁。首先,她强调司法监督在仲裁过程中的重要性,认为仲裁地法院的做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选择。其次,在法律框架方面,她指出,完善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是保障仲裁有效性的基础。她提倡采用二元制法律制度,分为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以增强中国在国际仲裁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她认为这种二元制不仅有助于国内律师参与国际仲裁,也能够提升中国的国际仲裁地位,借鉴香港的经验可以帮助推动国际仲裁的发展。最后,临时仲裁机制的引入可以提高仲裁的灵活性和效率。她建议,长三角地区的仲裁机构应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临时仲裁,以满足快速争议解决的需求。这种灵活性将吸引更多的企业选择在长三角进行仲裁。

人才培养是郑若骅资深大律师演讲的另一重点,她强调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特别是在交易谈判、仲裁实务等方面。首先,她呼吁更多高校设置系统性的国际仲裁课程,以培养具备国际法背景的法律人才。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设置,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国际仲裁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其次,她建议法律事务所、仲裁机构和高校应加强合作,为年轻律师提供丰富的实习和培训机会。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也为长三角地区的仲裁市场培养了更多的专业人才。最后,她鼓励法律界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参加国际仲裁研讨会、论坛和培训课程,能够帮助国内律师开阔视野,提升专业素养。

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分享了与深圳律师及司法局合作培训的项目,展示了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努力,并呼吁各界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以应对国际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她期待通过这些努力,推动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仲裁事业发展,为中国在国际仲裁中取得更大的成就贡献力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金晓峰作题为《为何支持仲裁,如何支持仲裁》的主题演讲

金晓峰庭长从认识、实践和展望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了为何仲裁备受关注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一、对仲裁的认识。

首先,仲裁被视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因其具备独特的优势。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允许他们选择适合的语言、规则和仲裁员,这种自主性使得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接受度更高。数据显示,2022年上海仲裁裁决的撤销率仅为2.8%,远低于涉外商事诉讼的上诉率9.1%。这种数据表明,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可。

其次,仲裁允许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这种专业性帮助仲裁保持其竞争力,使得仲裁在特定领域仍然受到青睐。此外,由于《纽约公约》的存在,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可执行性较高,相比之下,法院判决的执行往往更为复杂。

最后,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吸引投资至关重要。中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政策以及对仲裁的支持将为企业提供更强的信心,进一步促进仲裁的发展。

二、司法对仲裁的支持。

在实践层面,司法如何支持仲裁显得尤为重要。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总结的香港执行仲裁裁决的十项原则为此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法院在仲裁中应主要提供便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且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尽量减少干预。

在内地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普遍认同这些原则,重视当事人意愿的有效表达和仲裁庭的独立判断。例如,法院会通过善意解释来维护仲裁协议的效力,避免因文字上的小瑕疵而导致协议无效。此外,法官在处理仲裁裁决撤销和执行申请时,会严格限制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事由,确保仲裁的独特程序价值得到尊重。

三、未来展望。

未来,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应进一步深化,仲裁的有效性应建立在市场自律和竞争的基础上,而不是依赖于司法的过度干预。同时,司法应积极推动仲裁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完善,随着《仲裁法》的修改和实施,司法实践也应不断丰富适用规则,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仲裁环境。

总之,仲裁在中国的日益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更在于国家对其发展的高度重视。通过深化对仲裁的认识、加强司法支持以及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仲裁必将在中国商事纠纷解决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三、 圆桌讨论

(一) 《临时仲裁》(主持人:张振安,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副秘书长徐飞作有关【涉外海事纠纷中的临时仲裁】发言

徐秘书长首先通过列举《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仲裁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两个案例的分享,指出临时仲裁适用范围的现有规定。

她提出,为什么海事领域多使用临时仲裁?

第一, 因为海事争议当中更多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

第二, 保密性的优点,采用仲裁,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隐私。

第三,她认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航运标准合同的使用。关于航运标准合同,列举了两个例子。

1)金康合同。

2NYPE纽约的定期租船合同。

徐副秘书长指出,纽约的定期租船合同是1913年订立的,金康合同是1922年订立的,两份合同的使用年限都已经超过100年了,仍然还是在航运界继续使用。随后,她就该两份合同的历史发展和仲裁条款的约定进行了详细阐述。

她指出,美国海事仲裁协会对于仲裁员资格的要求是must have substantial practical commercialnon legal experience,我不要你的法律背景,我需要你至少有十年的在responsible commercial position负责的这样的一个资历。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的76名仲裁员当中,只有26%的人是具有 legal qualification的,更多数的人实际上是更专注于的commercial man,就是专业人来做专业事的这样的一些仲裁员的一些选拔。这可能和我们国家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选拔想法是不一样的,我们国家仲裁法的选择就是仲裁员最好是一定要有法律背景。

此外,她就以上两个合同法律条款对如下问题等展开思考和探索并分享观点:它们的法律和仲裁条款对业界是什么影响?公正的裁决需要一个烦琐的程序吗?如果临时仲裁选择是arbitration in shanghai,需要判断是否为适格主体?

最后,她指出就提出的问题,暂无法给当事人一个解决,除非司法有变化或者说立法有变化,再或者当事人在订立条款时有足够高的市场地位,实现非常标准的临时仲裁条款约定,才有可能说约定的arbitration in shanghai是有效的。 

2、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吾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立宇作《论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发言

金律师从如下方面就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了分享:

一、 临时仲裁规则产生的背景和发展。

2013年,我国陆续建立了多个自贸区,包括上海。

2016年的时候,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自贸区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前面几位嘉宾讲到的“三特定”,特定地点、特定规则、特定人员来进行仲裁。

2017年,珠海仲裁委制定了《临时仲裁规则》,它是由机构制定的,非常有机构的特色。

202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的需要制定浦东新区的法规。

2022年,中国海商法协会和海事仲裁委颁布了《临时仲裁规则》,这是第二个由机构制定的规则。2023年《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其中讲到了仲裁的制度它的基本制度,加了“基本”两个字,基本是由法律来确定的,如果不是“基本”的仲裁方面的制度,实际上把空间留给地方进行探索。

202311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条例》,这个条例里规定了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商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

202481日,司法局推出一个涉外海事商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并且我们协会的临时规则,也是在同一天制定发布并且生效的。

二、意思自治的三个方面。

第一,启动仲裁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自己去启动,不需要机构立案。

第二,仲裁员的选定和收费方面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里吸纳了很多国内先进的仲裁机构仲裁员选定方面的创新和智慧,各选边裁,边裁来选定首席。如果达不成一致,用名单法,即需要指定机构的帮忙,向双方提供一个名单,大家按这个名单来排序,喜欢指定谁或者不喜欢谁,由机构来看排序的前后帮你指定。从该角度,完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有指定机构的帮忙,但在规则里也非常大地限制了指定机构的权利,指定仲裁员的权利留给了当事人。

关于仲裁员人数,不作限定,如果双方选了两个仲裁员达成一致了,实际上找第三个也没有意义,所以人数是可以双方约定的。

关于仲裁员的范围,除了仲裁协会有一个推荐的名单之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符合仲裁法的仲裁员担任仲裁员。这里设置了一个兜底的条款。上海仲裁协会会帮助解决仲裁员资格是不是适合的问题,双方任何一方把这个认为对方制度不适合的问题提交给仲裁协会来解决。

关于收费的问题,是我们国内仲裁实践里最新的,虽然国际上是很常见的。即当事人自己跟仲裁员讨论协商收费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外一方所选定仲裁员的收费有意见,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来,最后由指定机构来确定收费的方式,那么指定机构确定的收费方式是具有约束力的,对当事人和对仲裁庭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组庭后的程序安排,更大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做到了跟国际直接的接轨,在我们中国所有的仲裁规则里,第一次提出来仲裁庭组成以后要尽快召开程序管理会议,并确定仲裁程序时间表。

三、关于程序管理会议。

现在很多机构仲裁里仲裁庭不能直接向当事人回复问题。包括证据规则的选择以及前面讲的程序管理会议里讨论的举证方式,证人证言提交的方式,包括专家证人作证的方式,包括文件披露的方式,应该说《临时仲裁规则》推荐的就是直接适用国际上流行、通行的这一套制度安排。

关于组庭后的程序安排,有快速程序的规定,快速程序它并不取决于争议多少钱,而是任何争议标的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了快速程序,我们就用快速程序的规定来进行解决,比如仲裁员是一个人,开庭的方式都有很多的简化。当然同时也规定了300万以下默认为一个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五、关于裁决问题。

友好仲裁,可以不受法律论述或者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仲裁员根据双方的授权,按照诚实信用做判断,也可能不再论述为什么是这样的判断。当然所有的裁决都不需要任何机构审查的,这应该说最大程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为双方当事人比较能够预判找到的仲裁员他大概会给你什么样的结果,而不受同案同判或者其他的可供选择原则的约束。 

3、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晋龙作《道阻且长——浅谈临时仲裁在国内的发展前景》发言

程律师从三个方面介绍了临时仲裁在国内的发展前景。

一、开篇明义,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背景发展历程。

  临时仲裁,是先于仲裁机构出现的是早期仲裁的主要形式,主要在海事纠纷中产生的。鉴于历史和习惯的关系,海事领域一直将临时仲裁视为它主要的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临时仲裁往往是服务某一特殊的商事,商事纠纷在作出裁决之后即告解散。不存在固定的机构,是大家根据自己产生的纠纷之后临时提议产生的,选择临时仲裁的仲裁员并不限于仲裁员名册。

临时仲裁在仲裁员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选择性,可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但他不一定是法律专家,但是在这纠纷产生的领域里边,他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以它更适用于更能够灵活处理这个临时仲裁,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或制定仲裁程序仲裁规则。

临时仲裁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意识自治,突出了高效灵活和便捷的特点。

临时仲裁的产生,是基于我们国家的经济高速发展,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大量的自贸区的情况下,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仲裁体系的必然之举,更是提升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增强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的关键步骤。因为此举不仅有利于快速影响全球化的终端需求解决,还能通过与国际法律体系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国际认可度和公信力。

2016年,我们国家自贸区在全国各地普遍已经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个是对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对临时仲裁认可的文件,从此拉开了我们国家临时仲裁的开篇。

2017年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布的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这个是比我们前面讲的最高院的规则更进了一步。当时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布了自贸区的规则,对临时仲裁就有了很明晰的很详细的规则。临时仲裁的规则是由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布的。它还是一个固定仲裁机构,不是我们所称的是民间发生纠纷之后协商产生的这个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它是某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协商产生的一个机构,它的人员以及它规则都是临时产生的。争端的裁决做出去之后,仲裁机构就是就解散了。所以这跟这个还是有一点不一致的。

2021年,因为我们国家司法部就牵头研发了起草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正要征求意见稿,其中第91条到93条专门规定了临时仲裁制度,那么正式拉开了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入法的序幕。从立法层面上,积极探索并构筑适应我国国情的临时仲裁的框架制度,所以仲裁制度在这个时候就在我们国家就正式真的落地了。

20248月份,上海仲裁协会发布了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这是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后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上海在推进国际仲裁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面迈出重要一步,特别是临时仲裁领域,上海率先引入了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仲裁制度。

二、发现问题,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缺陷,导致该制度推进发展存在较多困难。

临时仲裁是有一些制度上缺陷。首先是法律地位不稳,法律地位不明确。选择临时仲裁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什么?

1、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决的执行力。法院是不是认可,能不能给予执行。

2、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有限。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这一限制导致临时仲裁界无法在国内广泛存在。

3、临时仲裁的程序规则不完善,虽然以灵活性著称,但涉及程序公平公正性问题。无论程序如何简化,需要体现一定的公平性,体现到作出裁决的时候,它的公平性可以得到大家自觉遵守。

4、监管制度缺失。与固定仲裁机构对比,固定仲裁机构有监管机构,程序和裁决的结果能够得到监管。临时仲裁机构的监管制度是缺席的,那么后部都是需要完善的。   

三、展望未来,对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发展的几点意见,以期能够得到逐步的完善,来进一步推进临时仲裁的发展。

1、明确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加快仲裁法的修订,明确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在修正过程中,充分考虑国内外仲裁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2、扩大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的自贸区,对临时制度临时仲裁的需求量是很大的,那么这都是要求加快推广的。

3、完善程序规则,比如临时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作出,包括执行等各个环节,可以借鉴国事商事仲裁的先进经验。以确保我国临时仲裁规则与国际衔接。

4、对临时仲裁要建立监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临时仲裁能够有效落地,能够得到司法认可,能够得到大家自觉遵守,甚至是各级法院来进行执行的一个前提保障。比如设立仲裁监督管理委员会,引入多方的监督。

5、完善临时仲裁的执行制度,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落地,比如一些固定仲裁机构的认可,法院的认可。如当事人不能有效遵守临时裁决结果,法院能够给予执行,保障这个临时裁决的结果得到有效地推进。

6、加强仲裁员的培训管理。主要是对临时仲裁的仲裁员选拔以及仲裁员产生之前的培训,增加临时仲裁员对某个争议事务方面的专业认知,。

7、与国际仲裁制度进行衔接。国际上肯定有很多临时仲裁,如何把国际上的临时仲裁制度引入国,结合中国特色落地,需各界人士进一步推广。

路漫漫其修远,临时仲裁作为中国法律新事物应执行,应及时适应我国当下经济发展,但也由此带来一系列的实践难题。临时仲裁制度的真正落地如何保证程序正义,最大限度地避免虚假诉讼性质的虚假仲裁,最大程度地保障仲裁裁决的公平公正,这都成为我们需要从各方面去深入思考和急需解决的重大这个困难问题。

4、江苏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柯慧作《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现状及展望》发言 

柯律师就之前各位专家介绍的临时仲裁制度历史沿革以及国际上的通常做不再赘述。主要就仲裁庭的组成以及解决方案,包括仲裁员的选聘管理,临时仲裁的执行和承认和执行,以及其实践经验,对于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未来做一个展望。   

一、临时仲裁庭的一个僵局。

仲裁僵局是指什么?就是因仲裁协议不明确,或者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导致仲裁庭无法组成。无论是独任制仲裁还是合议庭式的仲裁,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选择方面实际上都会有一定的争议,诉讼跟仲裁最大的不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选择临时仲裁,就是希望能够高效地解决,临时仲裁在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基本不需要有法律背景,当出现僵局的时候,用仲裁庭的僵局来替代了合同僵局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去解决?

根据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一些其他协调的方式,包括英国的制度,包括香港仲裁条例是可以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来委派仲裁员,通过机构的形式来指定仲裁员。

我们国家目前的替代解决方案是怎样的?

我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九十二条,实际上也创设了两条路径:

第一条是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这个里面的仲裁机构可以是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仲裁协会来协助组庭,但是具体怎么协助组庭以及协助组庭的时间限制,实际上没有一些具体的落地性的措施。在珠海横琴有一个规则,如果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的方面出现了僵局,可以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然后仲裁委员会可以防止程序陷入僵局,但也仅是程序性的帮助。

第二条是在无法达成委托协议的情况下,由仲裁地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争议具有密切联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裁机构。当任何仲裁管辖问题存在可选择性,就会出现什么问题,会出现当事人充分的利用程序来拖延仲裁的程序。而且如何确定管辖地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可能需要立法者更加详细地对于解决机制进行一个判断。

二、仲裁员的选聘和管理方面。

关于临时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的要求,包括各个仲裁机构对于仲裁都

有一个要求,但临时仲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于资格的要求。

关于名册的问题,现在仲裁机构通常的做法是仲裁员是在名册中推荐的仲裁员,也可以是由各方去举荐,尤其是包括在技术领域、船舶领域和金融领域,具有特别专业知识的人,然后能够共同地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如果临时仲裁可以经过仲裁机构的审查并加盖公章后,其效力得到认定,其实是确定了临时仲裁向机构仲裁的转化的一个形式。

如果临时仲裁向机构仲裁进行转化,一定意义上就否认了临时仲裁的独立性,只是说临时仲裁的程序会相对于机构仲裁更为灵活,就是说不一定需要非在仲裁机构所在的办公室进行仲裁。

四、关于临时仲裁的法律效力如何。

可能需要在新修改的法律上面进行一个确认。从临时仲裁代理人的角度,要充分尊重仲裁、尊重规则,对于仲裁有一个巨大的包容性,在整个的程序过程中要双方互相的配合,不去搞所谓的证据突袭也应当对当事人有一个充分的告知和对当事人的预期的价值有一个充分的管理,有解决问题的善意。

五、对于临时仲裁的展望

既然选择了仲裁,仲裁是有点像贵族的游戏,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说大家需要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同时对于程序正义以及实质公平有一个更大的这样一个包容性。 

5、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傅林涌作《临时仲裁中国化路径探析—依托仲裁机构的混合路径》发言

傅律师首先用问问题的方式展开:为什么讨论临时仲裁?中国需要临时仲裁吗?我不是很看好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发展,为什么这么讲?

傅律师认为临时仲裁是一个定制的西装,不是成衣。衣服合不合适不是证明身材好不好的原因,仲裁裁决是否公正不是由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决定的,而是仲裁本身、仲裁员本身所决定的。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很大的区别就是到底是不是仲裁庭中心主义,尤其是中国土壤上这一点相差特别大。

权威性、公正性去决定裁决的质量,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律师慢慢认为有一批公正、专业、独立、高效的仲裁员可以给到一个高质量的裁决书,这是为什么要选择临时仲裁,而且每个案件的特点是不一样的,所以每个案件的程序可以由双方律师或者当事人去量身定制,这是临时仲裁最大的优势和特点。

傅律师认为,如果在仲裁机构可以实现,为什么要选择临时仲裁?并列举了其办理的一个仲裁案件进行说明。傅律师认为,如果在土壤当中没有特别合适的环境时,贸然引进也许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但这句话并不是说否定临时仲裁的价值,而是想从另外一个侧面请大家思考一下,我们为什么要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对我们的意义是什么?傅律师认为有如下三点:

第一、临时仲裁给仲裁的国际化打开了一扇很好的窗户,让大家理解仲裁本原是什么样子。

第二、临时仲裁可以引领中国一大批有能力和有格局以及有担当的仲裁员,它可以成为市场上被选择的对象。

第三、临时仲裁是作为一个国家法治更加现代化和国际化的组成部分。但绝大部分的仲裁要由机构仲裁、国内仲裁去完成,大部分的纠纷解决不能依赖于临时仲裁,它可能是皇冠明珠当中最尖的一点。 

(二) 《新公司法时代的并购纠纷解决》(主持人:徐凤亚,江苏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1、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唯骏作《新公司法下股权投资仲裁实务与热点问题》发言

王秘书长首先代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会方的邀请表示感谢,也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

王秘书长指出,并购交易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皇冠上的明珠。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争议,市场主体会优先仲裁。  

王秘书长表示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做了分享:

一、 上国仲审理股权投资争议案件。

上国仲从2019年做年度的业务报告。在这五年中间,上国仲受理了1078件公司股权和投资经营类的案件,标的企业涉及到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物流运输、先进制造、教育培训、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芯片微电子、文创等产业。这些一千多个案件的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平均个案的争议金额9500万元。2024年到现在,上国仲受理投资类案件297件,争议金额286.25亿元,其中涉外案件95件,涉及到13个国家和地区,占比32%95个案件的争议金额91.3亿。在297件受理投资类的案件当中,237件案件合同性质是股权投资和转让合同涉及到11个国家和地区,争议金额高达人民币249.18亿元,平均争议金额超过1个亿。所以,从数据上可以看到上国仲与仲裁机构受理的其他案件类型相比较,股权投资类的案件是极具有商事法律属性的高净值。

二、 新公司法项下仲裁审裁公司股权回购争议的热点问题。

从受理的仲裁案件来看股权投资类的案件具体类型,最常见是涉及因对赌而产生的股权回购款的支付纠纷,其次是涉及到因对赌条件触发而产生的投资方履行追加出资义务的情形。目前涉及到回购纠纷的行权方式,一些约定通常有三种,围绕这三种来说,当下仲裁实践中有两个新热点,一个是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和行权期限问题,第二个是顺序投资人的退出行权问题。

(一)关于股权回购权性质和行权期限的确定问题,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合同解释问题。在审裁的时候,任何对回购权行使的限制或者放弃,应该由交易双方在协议当中明确的约定,而不能作漠视推定或任意解释。在仲裁裁决当中如果遇到回购条款仅约定投资人有权选择是否回购且并没有明确约定选择回购期限的,仲裁庭还是会从回归估值条款调整的原意和订立合同的本意。

此外,王秘书长分享了两个案例,供大家作为对仲裁庭对该类问题审裁时候的逻辑和关注点的观察。王秘书长表示,她不发表结论性的意见,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法律事实,也有不同仲裁庭审裁理念。

(二)关于顺序投资人退出时的权利平衡。

热点问题是如果在后的投资人率先行权,仲裁庭怎么来进行平衡不同轮次投资人的权益。常见的约定有两种,一个是直接约定顺位,第二个是对于行权情形进行相应的限制,两者项下在裁判的时候,它的难点在于,或者权利人举证的时候,难点在于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如何举证证明回购义务人足额支付的能力是不是存在欠缺。对于第二种情况难点在于审裁事务当中要如何确定全体投资人均行权这一条件已经成就。

三、是新公司法项下仲裁审裁公司其他股权纠纷的热点问题。王秘书长指出,新公司法项下有很多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董监高有重大调整。王秘书长从两个维度进行了分享,其一是从股东和公司权利角度,其二是从债权人权利行使外部角度提几点思考。

最后,王秘书长表示,接下来上海国仲依然会初心所愿,与长三角法律服务业紧密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和研究公司仲裁的新质发展路程,从而服务于各商事主体的需求,为长三角一体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 

2、 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程钟作《新公司法下回购型对赌纠纷的最新实务探讨》发言

程律师主要从如下三方面展开:

一、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

程律师从股东对分公司、子公司查阅的权利、以及会计凭证是否在查阅范围的角度进行分享。程律师指出,因新公司法有很多新的调整,这两个可能会引发到回购时候一些权利的触发。最常见的是上市时点,利润和销售收入,甚至包括有没有控股股东转移资金这种情况,知情权的实现就对投资人权利行使显得非常重要。

二、 回购权性质的问题。

程律师指出,核心是“申请人行权后,不直接改变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简单点说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为宜。在期限内行使了开始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是不是可以直接说就是个形成权呢?程律师认为,可能还不能这样讲,不能直接推出这就是形成权。后续程律师对回购权性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论述。

三、 关于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相关的问题。

程律师从回购条款的效力、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新增条款的规定、承担

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或违约责任等角度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经验分享和论述。

最后,程律师结合以上的分析,总结了对赌投资实务要点:首先,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第二,要重视法答网这6个月的要求,如果确实触发回购的情形的话,还是要作出妥当的处理,不能完全不顾。 

3、 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文超作《简析未出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发言

 张律师首先表示,非常荣幸与大家探讨公司法学习的感受,张律师认为争议律师的小阳春来了。张律师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股东出资纠纷业务的增加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张律师与大家分享了近期办理的两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例。张律师认为新公司法对未出资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和未届期股权两类,并展开详细论述。后续,张律师从瑕疵股权认定、瑕疵股权针对的公司类型、善意受让的认定等角度进一步进行剖析。

最后,张律师指出,实践中在投资领域,尤其过去在房地产这个行业,有很多情况都是名义持股的管理人,通过成立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产品来代为持有或者来代为登记为名义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在退出公司以后,是否还应当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有关的补充责任?张律师表示,他认为应当倾向于做出否定的回答,核心的理由在于,首先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里面,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的名义股东出资责任做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这个规定虽然早于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实施,但是这个规定没有区分是瑕疵股权还是未届期股权。它的立法本意是与《九民纪要》以及《民法典》关于虚伪通谋的规定条款相一致的。也就是说,按照穿透式审判这种原则理念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发现真实的法律事实,并且根据这个真实的事实和真实的法律关系来对当时的权利义务做出最终的处理。   

4、 江苏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宋政平作《公司强制清算后出资股东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主张》发言

宋律师首先通过案例分享的方式,与大家讨论公司强制清算后出资股东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主张。宋律师指出,该案件比较特别,系未出资导致股东之间的,在经强制清算企业被注销之后,股东之间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

宋律师认为,仲裁庭需要从如下角度考虑:一个股东出资到位,一个股东没出资到位,公司解散了之后是不是对大家都一样?另外一方要主张权利能不能灭失掉?公平不公平?

宋律师指出,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都是应该作为清算财产,只不过是本案由于特殊的情况无法清算,所以清算终结了。他未出资作为公司的财产,应该按照他们原来股东协议当中的方式,来做虚拟的清算处理。

最后,宋律师表示,在该案中,强制清算程序里因为会计账册不具备,无法清算,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与强制清算程序并不重复。清算是公司法层面,但仲裁庭可以看到更多问题,比如股东的原始协议、出资协议对一些权益分配,应尽可能去满足当初签订合同时候的一个意思自治。 

5、 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凯作《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股权代持及回购行为的效力分析》发言 

徐律师首先从其办理的案例带入, 对比列举了新旧公司法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司股权的代持问题的理解和审理。随后,徐律师,通过分享多个案例中的法院观点进一步论述。

徐律师认为,关于公司股权代持行为合同效力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代持合意的认定;第二,如何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徐律师认为,无论在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的领域下面、范畴下面,关于公司股权代持的规定主要集中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只要不违反民法典的相关合同无效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个,针对金融机构,无论是否上市,因为涉及到国家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认定为代持,一般认定为无效。

第三个,针对于上市公司,只要违反了相关的披露义务一般也是认定为无效的,即使披露了,其实披露了就不存在代持问题了,这是一个逻辑悖论的问题。

最后,徐律师通过案例对比等方式,与大家探讨了关于代持回购问题。

(三) 《建筑与房地产纠纷的仲裁解决》(主持人:崔玮玮,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春玮作《建工地产纠纷的仲裁视角》发言

陆春玮副主任兼秘书长的发言主要围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实务展开。他强调律师在仲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在上海仲裁委员会的案件中,律师的参与率超过95%,并且律师在仲裁员中占据第一位。此外,陆老师介绍了上海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成立以来的发展,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仲裁案件的显著增长,从2021年至今,建设工程案件占委托案件数量的42%。他还提到建立了专门的建设工程仲裁院,以提升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他分析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的类型,涉及施工、设计、监理、拆迁等多个环节。他指出,房地产案件在仲裁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其数量和争议金额均有显著增长,涵盖了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商业地产租赁的各个方面。此外,他还提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房地产纠纷,例如经适房和公租房的相关争议。他强调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包括律师、企业法务和退休法官,以确保能够有效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此外,他介绍了上海仲裁委员会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决指引,旨在提供更明确的行业标准。

最后,他呼吁仲裁界继续加强沟通与合作,提升仲裁的专业性和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和法律市场。他强调,仲裁不仅是法律事务,更是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的重要手段,希望未来能够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领域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 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俊作《法释(202411号视角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效力》发言

刘洪俊律师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6月发布的法释2024第十一号批复对该条款效力的重要影响。

首先,刘律师对“背靠背条款”的概述、效力及批复的解读进行了分项阐述。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波动,建工合同纠纷逐渐从总包合同向分包、总包融合发展。他提到,该条款主要约定付款方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条件,赋予付款方在特定情况下拒绝付款的权利。刘律师追溯了该条款的历史,指出其最早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规范,并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得到广泛应用。

其次,在法律性质的认定方面,刘律师总结了三种主流观点,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非典型性质的论述。他指出,长期以来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缺乏统一,实践中既有有效判例,也有无效判例,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局面。通过检索,刘律师发现认定有效的案例占53.7%,而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是由于分包商的弱势地位导致的不公平。

最后,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刘律师强调,此次批复的发布是为了统一规则,明确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批复的第一条规定了该条款的无效性,且其超越了传统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争论,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违反。他总结说,批复的适用范围受到合同类型和主体的限制,仅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刘律师表示,未来在实践中应结合批复的指引,进一步探索背靠背条款的适用和合理性。

3、 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春作《清单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价款调整问题探析》发言

杨春律师探讨了清单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价款调整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清单的漏项和工程量删减的补偿。

首先,杨律师分析了清单的漏项问题。她强调,在招标过程中,承包人需对工程量清单的审核负责,而发包人则应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信义务。合同中虽规定了承包人承担清单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无权要求调整。她认为,清单中未列明的项目如果在实际施工中得到了确认,承包人应当享有相应的调整权利。

接着,杨律师讨论了工程量删减的补偿问题。她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在工程量删减时应有明确的补偿请求权,且补偿应基于实际工程量来确定。她强调,合同的解读应综合考虑整体条款,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在删减是由于政府行为的情况下,承包人仍需得到合理的补偿。

最后,杨律师呼吁在实际操作中重视合同的整体性和公平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理结算。

4、 江苏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存冬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件中工程资料实务问题的探讨》发言

余存冬律师在论坛上分享了建筑工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强调了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复杂性,特别是工程资料的重要性。工程资料的时限节点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续登记至关重要。

他首先提到,工程资料不仅包括报验材料,还涵盖了从工序到竣工的所有环节,这些资料的复杂性使得仲裁请求往往模糊不清。例如,他提到某仲裁请求要求交付“全部的竣工验收资料”,这引发了对执行的担忧,因为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内容。余律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法院在处理此类请求时可能会面临执行困难,甚至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接着,余律师介绍了工程资料的法律框架,从《建筑法》到国务院的质量管理条例,再到地方标准,逐步明确了应提供的资料类型。他强调,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是确保工程资料实操性的重要依据。

最后,他提出了仲裁员在处理工程资料请求时应采取的策略,包括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明确请求内容、范围和标准,以及强调交付工程资料应作为独立的仲裁请求。余律师还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如未经验收的使用是否构成有效资料、合同无效后的资料交付责任等。他总结道,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对保障工程质量至关重要,仲裁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重视法律框架与实务的结合,以确保裁项的可执行性。

5、 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蔡贤弼作《极端不平衡报价的效力分析》发言

蔡贤弼律师在分享中探讨了“极端不平衡报价的效率分析”,以一起具体案件为背景,深入分析了极端不平衡报价的成因和评判标准。案件中,投标人错误地将设备单价报高了1000倍,导致中标后的合同价严重失衡。虽然招标文件规定此类错误应被视为废标,但由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未被发现,合同仍然履行并验收合格,随后的审计却认为该项工程存在重大偏离,导致施工单位面临970万元的损失。

蔡律师指出,极端不平衡报价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行业术语,需根据特定条件进行界定。其产生原因可分为故意和工作失误,而在实际中,多数是后者。他总结了对极端不平衡报价的评判标准,包括合同是否有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合意和公平原则等五个关键因素。

蔡律师强调,在评估极端不平衡报价时,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双方的意图,尤其是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公平正义原则应指导裁判者平衡当事人利益,确保施工单位不至于亏损。他呼吁,不应机械地适用规则,而应关注造成极端不平衡报价的实际原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最后,蔡律师总结道,妥善运用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处理极端不平衡报价案件的关键所在。 

(四) 《数字化开启仲裁新赛道》(主持人:李丹丹,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1、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地区主任黄志瑾作《国际仲裁与数字化浪潮的交融:数字技术如何塑造仲裁程序》发言

在会议中,黄志瑾主任分享了数字技术与国际仲裁的交融,强调数字化对仲裁程序的重要影响。她指出,中国在数字技术方面领先,但国际仲裁领域中,数字化技术应用尚未达到前沿水平,在某些国家互联网使用率都不到20%。那么,随着数字化的发展,仲裁员的技术能力成为选任的重要标准,调查显示51%的参与者认为技术能力将成为选择仲裁员的关键因素。

其次,黄志瑾强调了技术在案件管理中的作用,ICC推出数字案件管理平台,以提升案件管理效率。在仲裁过程中,各方需就使用何种技术达成共识,这涉及到具体的工具和平台选择。同时,她提到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重要性,回顾了2021年一起涉及黑客攻击的案例,强调保护证据材料安全的必要性。

最后,黄志瑾探讨了在线庭审的挑战,包括设备使用、证人参与测试及庭审记录的准确性。她建议使用多台设备监控庭审过程,以确保公正性,并提供了一些程序性模板和指导,以提升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英国WILLKIE FARR&GALLAGHER 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贤作《人工智能在国际仲裁争议中的角色》发言

李俊贤律师在圆桌讨论中分享了数字化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在国际仲裁中的重要性。他首先提出,人工智能已被不同主体应用,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利用这些工具,而非是否应使用。李律师从代理律师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人工智能在仲裁中能如何协助各方。

他指出人工智能可以显著提升工作效率。例如,在处理大量文件时,人工智能能够迅速识别和整理关键信息,节省数小时的人工审核时间。此外,人工智能还能降低成本,特别是在文件审阅和披露过程中,通过智能筛选减少需要人工审查的文件数量,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

最后,李律师提到人工智能在语言处理上的应用,包括庭审笔录和文件翻译,极大地提升了翻译效率,减少了以往高昂的翻译费用。他强调,作为代理律师,必须对这些技术工具有清晰的认识,以更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他提出了关于专业伦理的问题,如果仲裁庭把某部分的决策权给了人工智能,那么问责的时候,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所写还是人工智能所写将引起纠纷。

3、 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康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立恒作《数字科技赋能商事仲裁的全球化趋势》发言

周立恒律师在讨论中强调数字科技在商事仲裁中的全球化趋势,认为数字化能显著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与流畅性。他首先介绍了商事仲裁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引用了司法部的数据显示,从2022年的47万件增至2023年的60.7万件,反映出仲裁需求的显著上升。这一趋势意味着传统的仲裁模式可能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因此引入数字科技势在必行。

接着,他分享了一些国际仲裁机构在数字仲裁领域的实践案例。例如,瑞士仲裁协会的全球仲裁庭秘书平台旨在为仲裁员与各方提供便捷的沟通渠道。IC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也相继推出了各自的在线案件管理平台。这些平台利用数字化工具,提升了仲裁员与各方的交流效率,简化了仲裁流程,使得仲裁的运作更加高效。

周律师还重点介绍了上国仲的数字化平台,自2023年上线以来,已受理超过7000件在线案件,并提供视频会议、文件传输、在线庭审等功能。这些功能使得仲裁员、代理人和当事人能够更便捷地进行案件管理与沟通。在谈及数字科技的应用时,他特别提到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他指出,随着数字化的推进,仲裁机构在使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必须严格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以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当事人的隐私。

最后,周律师总结道,未来商事仲裁的重点在于如何有效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智慧仲裁的发展,以应对不断增加的案件量和复杂性。同时,他呼吁各仲裁机构关注数据安全与合规性,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安全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化的商事仲裁需求。

4、 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革作《数字化开启商事仲裁新赛道》发言

陈革律师在发言中提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是论坛的核心主题,但在前面的讨论中并未深入探讨。他特别关注律师在这一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在长三角地区的仲裁一体化发展中,如何通过立法和合作提升律师的参与度。

陈律师强调,作为律师,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业务和流程至关重要。他提出,律师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选择仲裁的建议,还能通过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促进仲裁案件的产生。他关注到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跨区域仲裁变得更为便利,认为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培训,以适应数字化仲裁的需求。

最后,他呼吁大家共同关注仲裁的发展,积极推动律师在仲裁中心建设中的参与,为行业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他的发言强调了律师在现代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及未来的挑战,期待在数字化与法律服务结合的背景下,创造更多合作机会。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付鑫作《国际仲裁中的数据出境》发言

付鑫律师在发言中深入探讨了国际仲裁中的数据出境问题,首先回顾了境外诉讼中的数据出境背景。他指出,尽管数据出境并非新话题,但自《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相关讨论变得更加紧迫。尤其在跨境法律事务中,如何平衡数据隐私与法律合规,成为了律师和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他引用了一起美国联邦法院的案例,强调了中国法律在数据出境上的严格要求。在该案中,法院判决中国被告必须将其在中国的电脑数据移交美国,尽管涉及大量个人信息,显示出国际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与合规难题。付鑫提到,司法部及其下属的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在处理数据出境请求时,需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增加了操作的难度。

在探讨国际仲裁中的数据出境时,他提出了三个关键建议。首先是“提早规划出境的方案”,他强调,在实际案例中,提前与仲裁庭和对方沟通合规处理方案可以有效避免时间上的障碍。其次,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至关重要,他提到即将生效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可能对数据出境的规定产生影响,需密切关注其变化。最后,加强对数据的管控,特别是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管理,成为维护合规的重要手段。

付律师还提到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数据仲裁领域的新动向,前者更新了规则以适应数据交易的需求,后者则刚成立数据仲裁中心,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数据权益争议。这些变化表明,数据权益争议在国际仲裁中正日益重要,律师需在这一领域提升专业能力,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付律师的分享不仅阐述了数据出境的法律框架和实际挑战,还为律师在国际仲裁中的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强调了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服务行业面临的新机遇和挑战。

6、 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杰丰作《MCN机构签约主播违约责任的裁决尺度以及考量因素探析》发言

胡杰丰律师在发言中回顾了仲裁技术对仲裁程序的影响,特别关注了来自MCN(多渠道网络)机构与主播之间的违约责任案件。他以绍兴仲裁委受理的一起大规模案件为切入点,分享了在仲裁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思考。

他提到,在该案件中,仲裁员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这反映出对合同条款和双方过错的不同理解。特别是在处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关系时,存在合同条款过于严苛的问题。很多主播,尤其是学生和应届毕业生,缺乏经验和对合同内容的深入理解,但合同却对其责任设定了很高的门槛。这引发了主播们对于MCN机构是否利用违约条款获利的质疑。

胡律师提出了在裁决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首先是公平原则。在他看来,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主播在合同理解和条款解释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因此,仲裁员在裁决时应给予主播更多的保护,确保其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成长。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他强调了在签订合同时,MCN机构是否充分解释了违约条款的重要性,指出一些主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而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导致违约。

在判断违约责任时,胡律师提到了几个关键因素。首先是合同条款本身的倾斜性,MCN机构的条款通常对自己有利,而对主播则不利。其次是主播的实际投入和预期利益。对于那些在合同签署时并未实际投入大量资源的主播,MCN机构的损失可能并不大。因此,仲裁时应综合考虑主播的能力和实际情况,以及MCN机构的损失。他还指出,不同法院在裁决违约责任时的尺度差异,使得仲裁员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面临更多不确定性。他总结说,数字化正在为仲裁带来新的可能性,不仅在仲裁技术和流程上,也为仲裁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胡律师的分享强调了在新兴领域中,仲裁员需提升对案件复杂性的理解和对公平原则的把握,以应对未来更多类似的挑战。 

四、 闭幕环节(主持人:邹志强,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在最后的闭幕环节,首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安发布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仲裁理论与实务》著作。作为第一届至第四届论坛的聚英荟萃之作,《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仲裁理论与实务》汇集了108位作者的100篇论文和三省一市律协仲裁相关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4份律师代理仲裁法律业务指引,代表着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第一轮循环的圆满收官。

其后,江苏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钱智发布《第五届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论文荟萃》,《论文荟萃》收录了本次论坛四地律师提交的34篇论文。

接着,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舒木发布《律师代理临时仲裁案件业务指引》,作为国内第一个关于临时仲裁的律师业务指引,为中国律师代理临时仲裁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实操参考。

在本次论坛上,主办方还向参会嘉宾赠送了《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和《商事仲裁制度十五问》。

最后,在线上线下观众共同见证下,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主任毛惠刚和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沈雪冰现场交接了“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接力杯”,沈雪冰主任代表第六届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承办方致欢迎辞,他宣布第六届论坛将于明年上半年在安徽举办,承办方将做好东道主,传好接力棒,完成好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的使命与担当,将长三角仲裁与律师融合发展的美好前景在“徽风皖韵”的安徽进一步呈现。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