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肺”)的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由于疫情防治的需要,新肺患者、疑似病患及密切接触者均需要进行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那么对于某些患者家庭中的老年人赡养和监护因此可能面对的风险,我们应当加以预警与防范。
一、可能会面临赡养和监护风险的几类老年人
(一)不与子女同住的,生活难以自理或自理能力较差的空巢或独居老年人
独居老年的子女平时不与其共同居住,但可能会定期或不定期上门照料,购买生活用品。在疫情中,子女可能因为被隔离而无法再进行日常照料,这些老年人的生活可能会出现短期困难。对于其中的失智老年人或因其他突发疾病失去意识的老年人,可能还存在有一定的监护风险。
(二)虽与子女同住,但子女因疫情被隔离,生活难以自理或自理能力较差的老年人
鉴于疫情存在家族聚集式的发病模式,老年人本身虽未出现症状,可能也需要被隔离观察,相应的日常照料可能存在问题。同样,此类老人也可能存在监护风险。
(三)无子女或子女已去世的孤寡老人
之前已在社区登记相关信息并由社区提供了社会居家养老服务,但时值疫情,有部分社区的家政服务人员回乡过年后,可能无法按时返沪提供家政服务,导致老年人暂时的生活困难和可能存在的监护风险。
(四)有子女,但子女被隔离的,在机构养老的老年人
一般来说,生活上应该无忧。不过可能因为子女被隔离而无法按时向机构支付费用,机构是否会因此拒绝照料老年人,或者老年人可能会面临突发疾病需要监护人签字确认医疗方案时无人签字的风险。
二、老年人主要可能面临的赡养和监护风险
(一)赡养问题
1、日常生活问题
这主要涉及饮食、卫生和现金流的问题。很多不良于行的老年人会把自己的工资卡交付给子女,由子女为其采购食物和日用品。若子女被隔离,老年人可能会存在无法取回工资卡,或无人代其领取工资的现实困难。老年人也不会网上转账、支付,可能只能坐困家中,靠少量留存食物度日。若无人为其继续代购食物和日用品,恐有危机。
有些老年人腿脚不便无法下楼,若子女被隔离,家政服务员回乡,可能疫情爆发后至今的垃圾都未得到处理。
还有些老年人存在失禁问题,若子女被隔离,也无家政服务员提供清洁服务和个人卫生用品的采购服务,生活质量可能会急剧下降。
2、就医问题
这是指老年人慢性病就诊和配药的问题,以及急症的送医问题。由于疫情的迅猛发展,若子女被隔离,老年人可能不敢去或无法独自去医院复诊原有的慢性病和配药。时间一久,该类老年人会面临家中留存药物殆尽和去医院会增加感染机率的两难选择。另外,冬春季也是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多发季节,万一老年人有急症,无子女在侧送医,恐有性命之忧。
3、心理问题:担忧、焦虑、孤独、抑郁问题
若子女被隔离,老年人免不了担惊受怕,无人倾诉会产生焦虑和孤独的情绪,时间久了可能会抑郁。
(二)监护问题包括:
1、对于失智老人,财产的临时保管和支配的问题;
2、对于突发疾病昏迷的老人,医疗方面对于监护人的需求;
3、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三、风险应对建议:
对于前述各类可能产生赡养风险的老年人,要妥善解决临时性的赡养问题,有监护需求的,还应解决临时监护问题。
(一)针对赡养问题:
1、登记信息
建议全市各社区街道、居委在排摸、登记应予隔离的高风险人员的同时,对于社区内存在前述情况的老年人也一并进行排摸登记,对老年人的身体和神智状况进行分级管理,了解老年人相关的赡养义务人和扶养义务人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规定,赡养义务人为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扶养义务人为配偶、以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2、联系赡养/扶养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原则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及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在原负责照料的子女被隔离且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社区首先联系其他赡养义务人,即老年人的其他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或外孙子女,通知其履行赡养义务。若无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联系方式,建议社区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3、社区临时垫付赡养费用及结算
若联系不到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赡养/扶养义务人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否可以考虑由社区或民政部门先行垫付相关老年人的临时养老费用,后续待疫情结束后与应负赡养义务的子女结算,或通过法律援助,走法律途径来追究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责任。
4、社区提供临时居家养老服务
1)现阶段可依托志愿者和临时外包家政服务,在做好照料者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对上述困难的老年人临时提供各种生活上的照顾。
2)对于神智清醒的临时困难老年人,社区每日电话查询生活和健康状况,同时,有条件的,可以协同心理协会的志愿者与老年人定期或不定期通话,给予精神上的安抚。
3)针对老年人慢性病治疗的需要,社区是否能配备具有家庭医生上门提供配药服务。
(二)针对监护问题
1、对于有上述困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当为其指定临时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2、临时监护人亦应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按照《民法总则》第3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以上是本人对于疫情可能造成的老年人赡养及监护法律问题的一点浅见,希望能抛砖引玉,集思广益,大家共同为广大老年群众能平安度过疫情而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