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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正确了解公益基金会的管理与行为

    日期:2020-02-11     作者:郑祺(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施君(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形势依然严峻,全国医护人员在抗疫第一线与病毒艰苦搏斗,全体中华儿女和海外友人也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无数企业与个人纷纷捐款捐物,献出自己的爱与力量。在如此大规模的援助之下,作为接收者的基金会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基金会是如何运作的,国家和社会公众又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都成了热点话题。本篇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盘点整理出要点、重点,供大家在疫情中正确了解基金会的管理与行为。
         一、   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二、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谁?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   想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五、   基金会接受的财产使用的宗旨是什么?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
        六、   基金会对于公益捐赠的接受方面有哪些具体规范?
        1.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3.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相关规范中规定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4.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5.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七、   基金会对于接受的公益捐赠具体应当如何使用?
        1.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2.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3.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5. 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八、 基金会还可以进行交易、保值行为?那对此有什么限制呢?
        1.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 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3.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4.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九、   管理部门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做了哪些规定?
        1.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2. 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3. 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
        4.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5.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十、   作为社会公众,我们应当能看到基金会公布的哪些信息?
        1. 发起人;
        2. 主要捐赠人;
        3. 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 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 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十一、总共有哪些主体可以对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
        1.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3.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5.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6.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7.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十二、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面临哪些严重的法律责任?
        1.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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