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征询修改意见的要求,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征询了委员意见后完成书面修改意见,市律协于6月26日提交市人大。
修改意见共计8条,涉及《草案》的“提出的方式和事件”、“原则”、“受理和交办”、“作来信处理”、“办理期限”“答复和落实”、“答复反馈”等条文。
来自沪中所的罗彦律师、王昊东律师,胡光所的许江晖律师,天一所的陆艳律师,海汇所的郑春杰律师,阮露鲁所的阮露鲁律师主要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征询修改意见的要求,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征询了委员意见后完成书面修改意见,市律协于6月26日提交市人大。
修改意见共计8条,涉及《草案》的“提出的方式和事件”、“原则”、“受理和交办”、“作来信处理”、“办理期限”“答复和落实”、“答复反馈”等条文。
来自沪中所的罗彦律师、王昊东律师,胡光所的许江晖律师,天一所的陆艳律师,海汇所的郑春杰律师,阮露鲁所的阮露鲁律师主要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