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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及 创新法律援助形式的浅探

    日期:2012-11-06     作者:林子云

当前,我国正处于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因此,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创新法律援助形式,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只有准确把握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以创新性的思维,重新认识法律援助的科学内涵,才能使法律援助制度在服务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强化法律援助宣传,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先导

法律援助宣传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途径,只有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营造法律援助氛围,提高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用,法律援助工作也才能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在现今信息时代,我们应当通过整合各类资源优势,提高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影响力。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多媒体,运用标语、橱窗、广告等多种形式,采取主题宣传和媒体宣传有效结合,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全年度立体化宣传常态格局,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并且,要充分发挥我们的组织网络优势,在全市各区、街道、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构建方便群众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利用张贴宣传标语、开辟宣传橱窗、召开广播会和开展法律援助主题咨询活动等形式,向公众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条件、便民措施和投诉监督途径,有效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另外,在法律援助宣传内容上还应当注意到,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困难群众,服务内容专注于与困难群众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因此与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有所区别,是一种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关注,我们应当提供《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宣传服务,为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获得法律帮助途径方面的法律援助宣传服务,使需要帮助的群众充分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申请渠道等内容。

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因此,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合理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且受到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限制,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一些方面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从目前来看,尚有很多困难群众由于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也有很多符合条件的人由于不知道法律援助或者无法申请而得不到法律援助。

除刑事法律援助外,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范围是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直接牵涉民生问题的案件。从目前国务院及各省市的规定来看,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比较窄,局限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维持公民基本生存的事项,这在法律援助发展的初期十分有必要,可以集中有限力量办群众最急需的事情。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物质文化需求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法律援助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度过了它的初创期,应当与时俱进,将目标从保障贫弱群众的基本生存权转变到保障他们的“体面生活权”,通过扩大案件范围,将更多的与民生联系较为紧密的、困难群众需求最大的案件类型列为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目前各法律咨询窗口的统计数字来看,涉及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屋土地类纠纷是群众咨询的主要方向,这些事项与民生结合的最紧密,群众对这些法律服务的需求量也最大。而目前除了婚姻家庭中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纠纷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外,其余类别的纠纷尚未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致使有群众经常抱着希望而来,怀着失望而归,而这些问题与矛盾常常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都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另外,实践中发现,劳务纠纷、雇佣纠纷的受雇一方多为农民工,有必要将这类纠纷和劳动纠纷一样看待,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此外,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城镇下岗失业工人、重大疾病患者应当是法律援助的重点救助对象,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时面临着两方面的困难:经济贫困与能力劣势。因此,在制定法律援助的条件时,不仅要考虑到这些群体在经济上的困难,还应考虑到他们在社会地位、体力、智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弱势。因此,在经济困难标准方面,可规定上述人员提出申请的,经济困难标准在一般标准基础上可进一步放宽。甚至,在这些申请人无法或者很难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时,经综合判定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的,仍可给予援助。

三、建立多样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创新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而仅仅依靠单一的法律援助工作部门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应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推动开发法律援助资源。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除了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之外,还应在弱势群体集中、法律诉求集中的部门,如劳动局、建委、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农民工、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申请法律援助。逐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并有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比如,本届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在李东方主任和郑祺副主任的带领下,与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和部门结对,各方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及专业优势,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窗口。利用该业务委员会委员在法律服务方面的优势,常年驻站工作,配合相关的部门,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面向广大居民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解答人民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协助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全面转型,社会成员由原来的“单位人”开始转变为“社会人”,社区逐渐成为承担社会管理的主体单元。因此,法律援助宣传、服务进社区,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社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服务,应结合社区工作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特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便于接受的多种形式。要着眼于维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法律援助知识和信息送到他们身边,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素质,增强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比如:利用“全国助残日”、“全国助老日”、“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日”、“三八”妇女节、“农民工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假日或国家重要法律颁布时机,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人员在社区开展法律援助的咨询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小区居民送法上门。另外,可以聘请、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定期到社区现场服务,义务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并且在发现矛盾纠纷后,与社区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及时组织调解,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做好本区域内的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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