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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跨境纠纷新思路:巧用香港仲裁程序提前保全可执行财产

    日期:2021-01-07     作者:刘炯(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汤旻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基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结合笔者实际办案经验,探讨如何利用香港仲裁程序,以通过保全措施来确保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l  跨境执行仲裁裁决及保全措施的难度

伴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如何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的纠纷也成为不少国内企业的关注重点。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际仲裁更受当事人青睐,原因有二:一是仲裁具有保密性。较之原则上公开进行的法院庭审,仲裁一般都以私密方式开展;二是相较于外国判决,仲裁裁决更易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本国法院往往有司法主权的顾虑,因此一般仅基于两国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予以执行来自对方的法院判决。而在仲裁领域,由于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均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目前已经有165个成员国/地区),会相互承认及执行符合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而且,依据《纽约公约》的原则,一国或地区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仅对该仲裁裁决及相关仲裁程序进行形式性的审查(比如,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是否按照当事人约定进行等)而不会对案件实体争议再行审查,这也在极大程度上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然而在实操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拒绝主动履行其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虽然胜裁方可以依据《纽约公约》跨境执行仲裁裁决(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国家或地区为《纽约公约》成员),这一过程仍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耗费当事人额外的时间及金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方往往会寻找仲裁裁决及仲裁程序中的瑕疵,向执行地法院主张相关裁决不应得到执行。此外,执行地法院的司法体系可能效率较低,导致相关审理程序较慢。因此,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跨境执行难也是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之一。

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利用保全程序提前保全相对方的财产(比如查封不动产、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股权等)。这不仅可以极大程度上保证裁决的执行力,也可以给相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和解。然而,这种模式在国际仲裁中由于跨地域、跨法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实操过程中并不容易照搬适用。比如,中国法院就极少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庭作出的保全决定。

l  关于内地与香港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不过,若裁决作出地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之间有一些相关司法协助安排,则当事人就可以利用此类安排以执行仲裁庭的保全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就是这样的一个跨区域司法协助安排。

该《安排》于2019101日开始生效,标志着两地法院将就仲裁中当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请给予相互协助——支持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保全。

该《安排》的出台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其实际的适用范围远大于仅涉及内地与香港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以相关仲裁程序符合《安排》所界定的“香港仲裁程序”或“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为前提,无论一方当事人系属哪个国家或地区,只要其在香港或内地持有财产(例如银行账户、内地或香港公司的股权、内地或香港的不动产等),则相对方都有可能利用《安排》规定,成功保全该方在港或内地的财产,作为确保执行或者加速和解的一大筹码。

l  办案札记

近期,笔者就处理了一起香港仲裁案件。在该案中,笔者代表某内地国企向某海外交易方提起仲裁。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相关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在香港仲裁。在接手案件的初期,笔者就发现虽然我方在实体争议中占据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相对方只是一家设立在海外某群岛的SPV,故而执行过程中很可能遇到重重障碍。此类SPV往往仅是一个壳公司,名下并无充足资产。

较为幸运的是,该SPV的实际持有人为内地华人,又恰逢《安排》正式生效,故而笔者就从查找相对方实际控制人在内地的财产入手,发现其通过涉案SPV在内地某公司持有股权且为大股东。该关键信息一经确认,笔者立即基于《安排》的规定向HKIAC提出申请,并最终在HKIAC的协助下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成功冻结了前述股权,价值合计约5000万人民币。

上述实例也充分展现了《安排》的实践价值。基于笔者过往的办案经验,若完全相同的情况发生在香港或内地以外的国际仲裁程序中,则即使海外仲裁庭能够签发保全决定,此类保全决定被内地法院承认及执行的可能性也极低。

l  《安排》的适用——HKIAC官方数据

根据HKIAC近期公布的官方数据,自《安排》于2019101日生效以来,其已收到13份申请,涉及内地9个不同的辖区法院。其中12份为财产保全申请,一份为证据保全申请。据HKIAC披露,前述12份财产保全申请中,至少有5份申请已获得内地法院批准,总价值近17亿人民币。

可见,《安排》的出台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相关国际仲裁中申请各类保全措施提供了极大的制度依靠。这也提醒企业,在选择仲裁地及仲裁机构的同时,也可以未雨绸缪提前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保全申请,以作出更加有利的选择。同时,仲裁开始后,以确保执行为着眼点,应灵活利用一切有利的法律及制度优势、尽力排查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情况,并在适当的时机提出保全申请,加大己方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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