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上海信访矛盾调解化解的需要,提升律师承办信访矛盾调解化解法律业务的总体水平,鉴于上海地区律师队伍参与信访矛盾调解化解业务的现状,上海市律师协会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与律师学院共同举办了“信访终结律师专题培训班”。
本次培训自2010年12月8日至12月9日,历时两天。培训班由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主任江净律师主持,市信访办王剑华副主任、信访办复核办吉传宏主任,和市律协邵曙范副会长、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江净、胡贤德、王小咪、刘雨修五位律师从信访矛盾化解的实践与思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执业前景等不同方面作了精彩的主题演讲。以下是培训班内容的简要介绍:
一、信访终结的形势分析及政策指导
市信访办王剑华主任首先介绍了目前的信访形势,第一,目前信访案件总量逐步下降,但不应单纯以信访数量来判断信访形势,应综合分析信访类型、信访诉求等因素;第二,集体访、联名访数量下降,网上信访、电话信访、实名信访数量上升。并指出信访诉求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第一,城市建设问题(动拆迁);第二,政法系统问题;第三,劳动社保问题;第四,交通能源问题;第五,历史问题。另外,信访终结主要分为核查终结和复查复核终结。为更好解决信访矛盾,我们需了解不同类型的信访人群,根据信访的目的不同,做出各种不同的相应处理。
二、信访核查终结中应注意的程序事项
市信访办复核办吉宏伟主任就信访终结的程序事项进行了介绍。核查终结的范围主要针对投诉请求类信访案件(涉及信访人身合法权益,并且没有其他救济渠道的)。启动核查终局程序后,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处理:第一,听取信访人诉求。这样做有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可以固定诉求,二是便于梳理是否属于核查终结的范围,三是为听证会作准备。第二,告知法律帮助。只要信访人提出,就应提供法律帮助。核查单位应该在听证会召开15个工作日前告知信访人获得律师无偿法律帮助的途径。第三,调查核实,应当对原处理单位的办理(复查、复核)情况、化解方案以及信访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核查单位应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听证员为5人以上单数,听证员应当独立对相关事项进行评议。
三、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实践与思考
市律协邵曙范副会长就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实践与思考和与会律师做了深入探讨。邵曙范副会长以自己十几年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经历深入浅出地向各位律师分享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邵会长认为律师应该以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律师在参与信访矛盾调解化解工作中可以提出法律建议,对于政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提出建议,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对社会各阶层要充分了解,以律所为平台,通过法律为信访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四、实现四个转化,开拓信访矛盾“核查-化解”法律服务业务
市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主任江净律师首先就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背景及机遇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目前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及社会矛盾凸显期。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江律师指出律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五者”属性,并肩负“七项任务”,即(一)组织好律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二)组织好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三)组织好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四)组织好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工作;(五)组织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六)组织好律师为动拆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七)组织好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开展“双结对”活动。由此,江律师引申出律师开拓信访业务的三大方向:一、做推动者,实现四个转化,创建律师调解机制;二、做参与者,做好三个进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做实践者,做好三项工作,落实律师参与制度。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其自身专业优势,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形式,通过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和社会和谐稳定。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对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设想与计划:第一,服务宗旨,形成合力,建立研究网络;第二,总结经验,交流培训,分享已有成果;第三,研究法律,解决难题,形成科学成果;第四,建立机制,树立品牌,共享研究成果。
五、律师在信访终结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市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胡贤德律师就信访终结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从三个方面作了专题演讲:第一部分是有关信访流程,主要包括:一是信访人信访事项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走访形式提出,二是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的时间及流程规定。第二部分是信访终结听证规定和依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规定了信访的适用范围及核查主体。第三部分是实务操作部分,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信访案件需要进行信访终结听证,二是律师可以通过以下四种身份参加到信访终结听证过程:信访人的代理人,信访相对人(即申请单位)的代理人,听证员 (主持人) ,第三方律师(仅就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听证会上进行说明)。胡律师还详细介绍了律师代理制推出的背景、信访事项中律师的角色及工作原则,律师代理程序、代理范围及例外。胡律师还就信访听证的准备阶段、调查辩论阶段、调解阶段及听证会结束等阶段中的流程、注意事项做了详细而全面的介绍。
六、律师非诉讼调解各类纠纷的实用技巧
王小咪律师就律师非诉讼调解各类纠纷的实用技巧作了专题演讲,并引用了实际案例做了具体分析、讲解,详细剖析了在调解中对信访人心理状态、心理变化的把控,及相应不同的处理方式与说话技巧。非诉讼调解分为:信访调解,代理一方的非诉调解,中立调解。信访缓解(化解)的原则:核查要仔细,时间不宜急,态度要缓和,解决要模糊。第一,在信访调解中,律师与信访人交流的技巧:首先表达自己的第三方身份,摸透信访人的心理,关注信访人情绪的变化,适时强调自己的第三方身份,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用行动表达对信访人的同情和关注,适时适当使用对信访人的行为批评和否认,充分利用信访代理人的身份,不能法律至上主义。第二,作为一方代理人的非诉讼调解技巧,包括当事人对接受作为一方代理人律师进行调解的心理分析,对方当事人能否接受调解的技巧,对方当事人能否接受调解的技巧。通过律师调解具有以下优点: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解;风险可控:无败诉;收费较高;当事人双方认知度较高;办案周期缩短;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第三,中立调解—调解机构调解,并介绍了香港调解中心的运作特点。
七、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分析评估的法律分析
市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雨修律师就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分析评估主要介绍了信访核查律师意见书格式、尽职调查提纲、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刘律师着重介绍了信访核查律师意见书格式:第一部分:基本事实的核查:一、信访人家庭成员及应安置人口的基本情况核查,二、信访所涉动拆迁的全过程情况核查(集体土地需对征地行为进行核查)三、信访人某所在地块本次动拆迁的政策口径核查,四、信访诉求及化解情况核查,五、律师参与调研过程中与信访人当面沟通情况;第二部分:律师法律分析、评估意见:一、行政行为的法律分析、评估(集体土地需对征地行为进行分析),二、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行为的法律分析、评估,三、对某户补偿安置是否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第三部分:处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某区(街道)对信访人信访矛盾的处置方案,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化解、缓解、终结)。刘律师培训课后,向所有与会律师提供了通过多年实践总结的《尽职调查提纲》、《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信访律师核查意见书》等格式模板,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业务中的律师行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研究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