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6月29日至30日,上海律协律师学院、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会堂共同举办“公司法业务前沿与发展——律师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主题论坛。6月30日上午,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作了“商事调解的发展与律师作用的发挥”专题讲座,围绕商事调解的作用、特点、优势、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以及调解中心的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一、商事调解概述
(一)商事调解的作用
1、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
ADR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可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替代的是诉讼这种解决途径。民事调解从马锡五时代就开始实行,但是却一直没有适用到商事纠纷的解决中,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随着改革开放之后,一种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引入我国。
2、商事调解是必然趋势
目前世界公认的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如纽约、伦敦、新加坡等,除了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基础设施外,同时还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的经贸行为以及高效的法治化运作环境。而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独立性、专业化、有偿性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国际化城市和地区商事争端解决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中,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由于具有独立公正、程序灵活、经济快捷、方式友好等特点,在各国的商事争议解决实践中得到了迅速发展。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启了现代调解运动,并于2001年制定《统一调解法》,为调解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和依据。成立于1979年的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即JAMS,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私人性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在亚太地区,新加坡是最早成立的,香港也有了将近十年的调解经验。
由上述现状可以看出,拥有能够有效、迅速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商事调解能力,是经济高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在中国,调解作为方便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也日渐受到青睐。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商事调解制度的巨大潜力。调解以其互利双赢的绝对优势,为国内外商家和投资者提供了除诉讼、仲裁之外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
3、符合“四个中心”建设需要
随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经贸商事纠纷包括国际性的经贸商事纠纷也相应快速增多。然而,经贸商事纠纷与其它纠纷相比,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例如,经贸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常常是企业集团的法人、中小企业主、商人等。他们既想快速解决纠纷,又想尊重双方意愿、不伤和气,不影响长远的生意往来;既想获得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又想保守秘密;既想比较圆满、彻底地解决矛盾,又想做到成本低、效益高。面对这些要求,传统的商事仲裁或法院诉讼方式显然难以完全满足,而商事调解制度的良好运作却不失为一种有益的社会化管理方式的补充和及时高效解决纠纷的替代选择。例如,德国某知名企业与本市某区政府部门因停产搬迁问题发生商事纠纷,政府部门作为民事主体成为被申请人,这在国内商事调解历史上尚无先例。在调解中心积极有效的工作下,这起历时两年多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并使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国内外ADR商事调解的经验以及调解中心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发展和完善高水准、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服务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特别是国际贸易中心的应有之义。
4、缓解审判工作压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上海法院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日渐显现。从发展趋势看,随着上海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四个中心”建设的快速推进,上海各级司法机构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因此,调解中心的成立,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外的商事调解或和解的人性化法律服务,有助于缓解上海日趋紧张的司法资源的压力。
(二)商事调解的特点
众所周知,诉讼、仲裁和调解是现代各国解决商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和比较优势。几年来,商事调解的工作实践表明,调解作为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具有非诉讼性、非对抗性、程序灵活、省钱省力、不伤和气以及以“案结事了”为终极目标的特点,更符合商事纠纷的规律和特征,更容易为商家所接受。
1、当事人控制进程
调解不同于诉讼、仲裁之一,就是纠纷的解决与否、纠纷解决的程度、速度,全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调解员只是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充分激发当事人自我救赎的内在动力,促成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2、保密程度高
调解不同于诉讼、仲裁之二,就是调解的保密原则,这一点与诉讼相比更具优势。保密是商事调解机构乃至每位调解员必须遵循的原则,调解中心与每位调解员都签署有保密协议,保密范围包括争议内容、调解细节与过程、调解结果等方面。我国司法审判是以“公开审理”为基本原则,这恰恰与商事纠纷的特点有较大的碰撞和冲突,不利于双方在没有外界干扰下牵手共赢。保密语境下的商事调解与处理,有利于当事人在没有干扰的前提下充分的沟通,最终达到有效解决商事纠纷、且能“案结事了”的目的。
3、注重调解员综合素质
调解不同于诉讼、仲裁之三,就是调解工作更注重对调解员的个人要求。当然无论诉讼、仲裁还是调解,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就法院和仲裁机构而言,调解的优势更多体现在团队能力和机构的特质上。相比前者,在没有公权力的支撑下,调解员大都是独立担当调解任务,更加考量调解员的个人魅力、专业能力和品行修养。调解中心之所以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以建立“独立、公正、专业、权威”的调解员队伍为前提。目前,调解中心已拥有一支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具领先水准的调解员专业队伍。
(三)商事调解的优势
1、程序便捷高效
无论是与法院诉调对接的案件或者是调解中心自行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调解中心原则上在十日内就安排第一次调解,调解一般不超过两次。此外,调解中心有专属于的在线调解平台,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异地同步线上调解。与传统的诉讼与仲裁相比,调解在解决周期时间上大大缩减,且结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自觉履行。
2、收费标准合理
调解中心与法院诉调对接的案件,原则上只收20%-25%的诉讼费作为调解费,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只需承担20%的诉讼费作为调解费,法院不收费;诉中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承担20%的诉讼费,法院不收费。此外,对于调解中心直接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按时间或标的选择付费方式,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调解中心可适当减免。
3、遵守保密制度
调解中心与每位调解员都签署了保密协议。恪守保密原则更能保证当事人在没有干扰及顾虑的前提下充分的沟通,最终有效地解决问题。调解中心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有着严格的调解流程管理和程序规定,调解员在调解开始时就会与各方当事人确定自己是否有利益冲突和回避要求,并表明自己中立的立场与遵循保密原则的要求。
4、实现利益最大化
调解员通过充分激发当事人的内在动力,促成当事人实现和解,使之进一步维系和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双方使用这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很好的顾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四)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1、积极宣传调解
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有很大的作用,要积极宣传调解的作用才能够使调解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目前对商事调解的适用还不够广泛,这需要进行大量的宣传与推广。调解是最省时、最省钱、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式。
2、积极参与调解
律师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工作为当事人服务,在遇到争议时通过调解来解决。法律关系非常清晰的案件,应当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中心的发展历程
(一)调解中心简介
2011年1月8日,由上海市商务委作为主管机关,经上海市社团局批准,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成立。调解中心为独立的第三方商事调解机构,同时也是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经贸商事调解的机构。中心的调解理念是“在商言商,和合共赢”,致力于在保密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经济、灵活的纷争解决方式。作为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社会组织,无论是服务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还是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高地打造,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锐意开拓,树立品牌,立足专业、诚信服务—独立、公正、精益求精,树立了中国商事调解机构的良好品牌形象,在商事调解领域独树一帜,为建成国际一流商事调解机构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调解中心的特点
1、坚持中立化地位
调解中心是中国大陆第一家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民非”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也不隶属于任何单位。相比较其他具有行政色彩的调解组织,中立性确保了调解中心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优势,也使得市场化运作得以实现。
2、坚持专业化道路
调解中心的业务领域和范围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等领域的纠纷,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是调解中心始终坚持的方向。调解中心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从原有的24名,发展到32名,现在已增至51名。这些调解员由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组成,既熟悉国际、国内商事法律事务,同时又深谙中华文化传统,可以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的商事纠纷提供快捷、高效、极具专业水准的服务。这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团队为调解中心赢得公信力,赢得了声誉。
3、坚持市场化运作
商事调解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必须遵循市场法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调解中心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经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完全公开。调解中心的主要经费来源包括业务收费和接受捐赠。
4、坚持规范化管理
在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的帮助下,调解中心制定了《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调解员聘用、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保证调解服务质量,提高业务水平。2014年,经过市社团局牵头组织第三方考核,调解中心被评为中国社会组织3A民非机构。
5、坚持国际化定位
调解中心始终关注国际同行发展,注重国际交流,先后与美国JAMS公司、欧盟仲裁协会、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巴塞尔商会调解中心、新加坡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等世界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三)服务拓展
专业调解人才的匮乏是当下阻碍商事调解发展的一大原因。为培养更多地从事商事调解的专业人才,经上海市教委批准,调解中心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成立了上海凯声商事专业调解资格培训中心,是全国首家专业从事调解员技能培训的机构。2013年1月,调解中心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联合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ADR研究中心”为在校全日制学生的实习、商事调解的教学以及调解中心的实务研究事项构建三位一体的平台。迄今为止,培训中心已先后成功举办了14期调解技能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共计475名学员接受培训,培训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公司高管等。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张 婧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