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2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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