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10
月
13
日
下午,市律协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35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座谈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主任马建军主持,11名律师参加。
2008
年
9
月
18
日
,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适用《劳动合同法》。会议认为,该规定生效后将对现行律师聘用制度带来较大冲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因聘用关系发生的争议数量将有所上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将做出相应的调整。会议对律师行业适用《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初步意见,并建议由律协组成专门小组在该意见的基础上在本市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进一步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