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刘正东、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宋海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候选委员陈明夏、江净、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忠孝、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上海市破产管理人机构代表等。主持人及演讲嘉宾如下:
主持人:1、宋海佳律师,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何志法律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师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分所))演讲嘉宾:
1、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2、杨忠孝,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3、韩励贞,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朱颖,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
5、郝朝晖,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6、朱小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7、李成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律师。
本次研讨会为《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上海的破产管理人机构第一次齐聚一堂,同时邀请破产法研究专家学者,就两年来破产管理人的实践情况共同作深入探讨。与会者围绕破产管理人制度主要探讨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涵义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二、关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副教授从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等方面提出《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保障的不足。杨教授坦言如果没有破产清算、和解——这些常态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社会经济发展将存在更大的风险,只有建立有效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韩教授认为《企业破产法》对个人担任管理人的规定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时是否可以同时处理几个案件,如何能够保证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机会均衡及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李成浩律师认为《企业破产法》中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实践中较多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法律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破产财产(主要是实物资产)变价后的税负问题也存在一定真空;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等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李成浩律师指出,现在我国的破产清算业务面临着三个现状:破产清算案件整体偏少,市场化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现行法律法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破产案件的需要,系统司法解释出台尚有时日;社会上对企业破产法的普法效果不尽人意,个别地区、个别机关对破产一词仍然讳莫如深,相关部门关于破产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尚未跟上。
三、关于如何作好破产管理人
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励贞主要从清算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和与会者一起分享了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体会。首先,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重培训、严制度,提升团队素质,同时结合法院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使破产案件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其次,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重依法、严程序,正确行使权利,包括认真履行审查权与核查权,催讨应收款,维护债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最后,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重维稳、严防范,讲究社会责任。实践中,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始终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促稳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朱颖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与其他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和劣势,称关于破产企业资产清查的专业技能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之一。朱颖结合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践经验,介绍会计师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聘用的审计人员,会计人员三种角色及各种角色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郝朝晖律师围绕破产业务中涉及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法律问题(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劳动法、税法)和法律以外的问题(管理、财务、会计、经营),重点阐述了破产业务本身对管理人的要求包括法律、管理、财务知识,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的能力如写作、沟通协调、经营管理、统筹安排、组织策划、调查分析能力,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的素质如刻苦、勤勉、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周全、睿智、负责、富有创造性和全局观、敢于突破并稳重前行等问题。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朱小苏律师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中如何处理好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政府部门的关系出发,重点介绍了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体会。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虚报债权额,不按照要求提供债权申报材料,不配合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工作,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处理;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法官的意见相左时,建议管理人谨慎参考法院意见;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或债务人账簿遗失,管理人面临难题,实践中存在一定适用法律的遗憾;政府部门不认可管理人身份时,管理人有较多解释工作。
四、关于如何提高我国破产管理人业务水平
杨忠孝副教授从破产管理人更好地执行受托事务,和其他社会中介结构共同推动《企业破产法》等方面阐述破产管理人如何推动企业破产法实施。杨忠孝副教授认为破产管理人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同时建议建立“共同管理人制度”从而解决大型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问题。
李成浩律师提出四点建议: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长期规划;建立上海破产管理人机构的稳定、长期的交流平台;加大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力度;增加案件受理数量。
方达律师事务所季诺律师同意李成浩律师建议的建立破产管理人长期沟通交流的平台并通报了第二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的筹备情况。
五、关于破产清算中特殊案型的处理
李成浩律师介绍了某类特殊破产清算案件的难点及处理:第一、债务人是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破产财产的妥善管理、适时变现及与买受人的平稳交接工作相对繁重,破产管理人主要任务为确保财产安全、完整,力争财产保值增值。第二、破产申请由与债务人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提出,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矛盾突出,这使得妥善处理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平稳召开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存在难度。李成浩律师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密切与“主要债权人”的交流,与人民法院工作交流及管理人严格的依法行事、完善的工作底稿制度、合理的团队分工。第三、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相关责任人员下落不明,进一步导致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清,管理人如何处理。
演讲嘉宾与观众互动环节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建云向演讲嘉宾提问“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如何制定公司经营方案和如何提高破产管理人管理能力”,演讲嘉宾郝朝晖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可以向破产企业同行的专家请教,如果必要可以聘请CEO经营管理。其他与会律师纷纷就自己关注问题向演讲嘉宾提问。
最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候选委员陈明夏律师、江净律师对本次研讨会作了精彩点评。
(市律协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