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集体所有制企业系专业岸线装卸类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1990 年 12 月 5 日经所在区集体事业管理局批准,由集体企业B 装卸站以固定资产折价 285 万元投资组建。1991 年 3 月 1 日 A 公司吸收合并了 B 装卸站(未经审计),随后申请注销 B 装卸站(投资人),1994 年 7 月 4 日 B 装卸站经工商局核准注销。2001 年该企业改制失败后完全脱离区集体事业管理局监管。
A 公司与 C 公司 2007 年签订《码头合作经营合同书》将岸线出租给 C 公司经营,租期为 15 年,同时签订《员工就业安置协议》约定安置 A 公司 50%的在册员工。C 公司又与股东 D 签订了《码头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码头由股东 D 实际经营。
2017 年初 A 公司、C 公司、C 公司股东 D 三方因码头场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产生矛盾,C 公司书面通知C 公司股东 D 终止《码头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各方矛盾加剧甚至升级为打斗冲突,扰乱当地治安,地方政府介入整治,要求明确码头的产权,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17 年 6 月区国资委下属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参加 A 公司的产权界定项目并进行尽职调查,2017 年 11 月 26 日本律师事务所根据调查结果出具《A 公司产权界定项目法律意见书》,2017 年 12 月区国资委作出《产权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A 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另查,根据 B 装卸站 1963 年 11 月 1 日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开业日期是 1955年 4 月(创业日期 1950 年 1 月),经济性质为合作社营,业务主管部门是某县工业交通局、上级主管部门是市交通运输局,该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
产权界定项目的难点
难点一:A 公司认为区国资委等任何部门无权插手其企业内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拒绝接受国资监管,不配合工作。理由是 A 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现有在册的 28 名职工,他们自主经营管理多年,职工代表大会是 A 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难点二:A 公司、C 公司、C 公司股东 D 间争议较大,两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提起上诉,但各方人员冲突激烈,已经严重影响当地治安,问题急需解决。
难点三:区国资委认为 B 装卸站是区属城镇集体企业,A 公司经政府批准由 B 装卸站全资设立,A 公司当然也是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应当视为国有企业进行监管,但是区国资委作出行政认定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评析
我们律师团队经调查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明确码头的产权就能“抓住牛耳”,为此,律师团队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新旧法律法规交替问题
本次尽职调查时间跨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至今,被调查企业为集体企业,又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新旧法律法规交替问题突出,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问题之规定,对于法律修订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按照法律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判断。
二、找准入手点 明确调查方向
A 公司的企业类型是集体企业,属于 28 名在册职工还是全民所有制下的区属集体企业,重点是对投资方 B 装卸站性质的认定上。我们律师团队的尽职调查就从 B 装卸站入手,对与项目有关联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以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充分讨论确定了调查的几个方向:
1)调查投资人(B 装卸站)的企业产权性质;
2)调查被投资人(A 公司)的投资主体和企业产权性质;
3)调查投资人(B 装卸站)被被投资人(A 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的事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调查 A 公司 1996 年脱离监管后对《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调查 A 公司重大资产登记情况。
三、争取目标公司的配合打破僵局
本案与一般公司调查类案件不同在于投资人B 装卸站已被投资人A 公司吸收合并且注销,企业档案资料查找困难,争取 A 公司配合不仅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律师团队用已经调查到的证据与 A 公司沟通,想方设法争取该公司对调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在 A 公司及委托方的大力支持下,A 公司终于提供了《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律师团队打破各方僵局并且与委托方、A 公司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四、客观披露重大事项
律师团队在详实调查的基础上,披露客观事实、切中问题要害,形成法律意见书,重点关注了 A 公司(被投资人)的设立、变更和其主管部门的变更情况、B 装卸站(投资人)的企业产权性质、被投资人(A 公司)吸收合并 B 装卸站(投资人) 中存在的未按批复审计的重大瑕疵、A 公司重大资产中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重大事项。
五、认定影响产权的重要事实
本法律意见书对影响产权的重要事实进行了认定。
第一、认定 2009 年 7 月 24 日《A 公司章程》重大变更存在瑕疵。经调查发现
2009 年 7 月 24 日《A 公司章程》对 A 公司设立时的《章程》作出了重大修改,但章程修改未经该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8 条规定,违反设立时《章程》的规定。
第二、认定直接导致 A 公司脱离主管部门监管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变更存在瑕疵。经仔细审查发现 1998 年职工大会选举刘某为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8 条规定,同时违反 A 公司设立时《章程》第五条“采取民主推荐和上级任命的方法产生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六、厘清主体关系、发现问题症结
A 公司、B 装卸站是存在继承关系的两个集体企业,B 装卸站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区属集体企业,俗称“大集体”, 而 A 公司是 90 年代注册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
B 装卸站投资设立 A 公司的事实清楚,虽然之后 A 公司吸收合并 B 装卸站,但这不能改变 B 装卸站投资设立 A 公司基础关系。另外,A 公司吸收合并 B 装卸站时未经审计(清算)、产权变动存在重大瑕疵,又无帐可查,致使 A 公司错误的认为已经占用的原 B 装卸站的资产就是 A 公司的资产,属于现有在册的 28 名职工。加之 A 公司自我经营管理多年,形成了以自我管理、自我决策,拒绝接受国资委监管的错误认识。
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与检索
一、我国《宪法》有关集体经济的规定
1、有关集体经济的无变化条款
第 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 8 条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有关集体经济变化条款(1993 年 3 月 29 日宪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案序号 |
宪法条文 |
修正前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第 9 条 |
第 17 条 |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 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 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
第 10 条 |
第 42 条 第 3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 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 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 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 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团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 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 年 9 月 9 日颁布 1992 年 1月 1 日生效,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 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
1、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调整的范围及城镇集体企业的概念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 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2、有关集体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1]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3、有关集体企业权利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
第 28 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第 61 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 上级主管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结语与体会
本案虽然是由于 A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而引起维稳非诉讼项目,但是根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清,且长期脱离监管产生的问题,处理不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B 装卸站是区属集体企业,B 装卸站投资设立 A 公司,故 A 公司是区属集体企业。虽然 B 装卸站被 A 公司吸收合并后 B 装卸站已被注销,不能改变 B 装卸站、A 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这一事实。
产权是企业的根本权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由于历史原因,事实上存在产权不清或混乱的情况,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存在此类问题比较多见,建议律师在处理该类业务时,在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分析问题的同时要用历史的观点看待问题,客观认识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集体企业的演变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国资对集体资产的有效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 “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016 年修订时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