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下午,由市律协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关注世博会,关注知识产权”——世博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在市律协报告厅召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盛雷鸣、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傅强国等领导以及来自沪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了会议。研讨会由盛雷鸣主任主持,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刘峰副主任作总结发言。
会上,吕国强局长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上海在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各项举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倪红霞法官介绍了上海首例涉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大邦所的袁洋律师以及维度所的刘培灼律师分别就“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以及“世博会与上海律师服务”作了主题发言。
一、吕国强局长介绍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新进展
(一)世博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
l 以广告类为主,占整个世博侵权的80%;
l 诈骗案件较多,不仅是民事还有刑事问题;
l 隐形竞争
(二)目前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l 参展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采用“小窗口 大服务”模式,执法机关一律不进入世博园,对外的窗口就是世博局下设参展者世博服务中心,给参展者和谐的感觉。大服务:中心功能
1、咨询;
2、服务;
3、解决一些基础的小的纠纷;
4、采用知识产权联络员机制。
l 投诉服务热线 12330。一旦接到涉世投诉,会在第一时间按照执法功能发给相关部门。
l 集中审理。 此处所指不是世博法庭 ,世博法庭主要解决园区内的问题,同时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则集中审理。由浦东知识产权庭负责园区内除专利外的知识产权审理工作。园区外的纠纷则按照原则管辖,但由知识产权庭专门建一个合议庭处理。
l 设立世博知识产权联络员。
l 园区内重点是服务,园区外重点是执法。从去年九月份开始,开展了很多大型执法活动,主要是为了净化市场。专题就是世博与知识产权的网站,有关信息专网发布。
l 做好展览证明等服务工作。定制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名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1、提供发明创造展览证明。在上海世博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自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2、提供商标展览证明。在上海世博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在自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提供演出证明。为各国文艺工作者的表演提供表演证明,便于作者、表演者著作权的保护。
(三)做好“世博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1、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洋律师作“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主题演讲
(一)展会的定义
展会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举办日期,以展示企业形象或产品为主要形式,促成参展商和贸易观众之间的交流洽谈为最终目的的中介性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实物展示和商贸洽谈。作为信息密集、行业关注度高、时间空间都相对被压缩的这么一个场所,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往往被放大。
(二)涉及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展会的参与各方包括展会主办者、参展商和专业观众,以及参展商聘请的广告商、搭建商、运输商,场馆和政府主管部门。就知识产权纠纷而言,专利、商标纠纷一般发生在参展商之间,著作权纠纷发生在参展商与广告商、搭建商之间。
1、展会主办单位
把纠纷处理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参展商和观众的,处理的依据主要是2006年1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各个展览会自己制定并加入到参展合同约定之中的“知识产权保障条款”。
主办单位在展会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主要进行接受投诉、移送材料、协调投诉处理的工作。协调不成的纠纷还会衍生出强制撤展和展后出证明的后续工作。
2、展会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
配套外观设计产品的使用问题。例如,有的企业仅生产卫浴面盆或澡盆,但为了营造厨房或卫生间的氛围,其可能在展览会现场使用有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做配套,如将一个科勒的淋浴器放到澡盆上。这种行为在外国专利权人看来,可能无法容忍,但从我们国家的专利法来看,使用外观设计不属于侵权。一般被投诉人在给出的答辩期内能够拿出购买发票或说明企业并不生产侵权产品,个人认为不属于侵权。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较难在展会现场进行判断,建议将投诉人、被投诉人分开谈,避免现场围观。
3、展会上的著作权纠纷
这往往发生在设计公司和参展商之间。通常是设计公司参加参展商的展位设计和搭建招标,但双方间没有合同,设计公司把展位效果图通过电邮或即时通讯工具发给客户之后,参展商使用设计公司的方案另外委托一家搭建公司进行展位搭建却不向设计公司付费,由此引发纠纷。被投诉的参展商不付费的理由基本上都是说展位效果图是根据客户的设计思路和要求进行的,idea是自己的,设计公司不享有著作权。
这里面涉及展位效果图的复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般而言最终成型的展位是立体的,展位效果图是平面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但如果从招投标、合同履行等方面看,使用设计付费又是理所应当的。在展览会现场大多是引导参展商向设计公司支付合理费用。
4、诉前禁令
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对于维权者很不利。除商标外,专利和版权都缺乏强有力的制裁和保障手段。所以,建议维权律师更多的把展览会当作一个发现侵权产品的线索去看待。如果不制止侵权对当事人非常不利,建议申请诉前禁令。将德国展会上的临时禁令和我国的诉前禁令进行比较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课题。目前,上海法院签发诉前禁令还是相当谨慎的,只有这方面的申请多了,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和改进。
三、倪红霞法官介绍上海首例涉世博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谭天低价购入90多吨假冒“金洲”牌镀锌钢管。“金洲”注册商标系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金洲”商标于2004年经国家工商总局认证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后,长正公司将这些钢管供应给了世博场馆建设中的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4月7日,安装公司在对长正公司的货物抽检中发现问题,安装公司随即派人展开调查,并立刻取消了长正公司的供应资格,联系了新的钢管供应商。为保证钢管的真实性,安装公司专门约请了“金洲”钢管的生产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经仔细辨别,长正公司此前供应的钢管商标字体、颜色、图案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均系假冒产品。
4月25日,上海浦东新区工商部门对留存的长正公司假冒钢管予以扣留。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公司质检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安装施工项目工期和工程质量没有受到影响。
2009年5月6日,谭天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该案件审判特点:
1、给予权利人刑事和民事的双重保护,浦东作为民行刑三合一
的法院,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1996年起浦东由知识产权庭进行综合审理。 郑成思 教授称之为“浦东模式”。知识产权纲要中也肯定了这种立体保护模式,目前已在上海市全面推行。
2、商标权利人的民事赔偿,建议提起商标权利赔偿民事诉讼;
3、者是侵权赔偿直接协商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4、刑事处罚的宽严相济。被告单位情节恶劣,没有采纳缓刑,但是有减轻情节。
5、量刑规范化,首先明确步骤,然后是计算方法引导法官,参考了基本情节。
6、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与社会影响,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7、加大法律的处理力度,广而告之。
8、2009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工程建设,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的处理兼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网站上设置了世博的动态网站,涉及世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保障,力求实现平安世博、和谐世博。
四、刘培灼律师作为世博志愿者律师顾问团代表作“世博会与上海律师服务”的主题演讲
2009年5月31日 ,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世博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志愿者组共同组建,首批共10名律师。服务范围:招商赞助、保险、活动方案设计、突发事件处置等,涉及内容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保险等。
截止至 2010年 4月 27日 ,工作共涉及50多份重要合同,多次现场工作会议与谈判,谈判对象包括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赞助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上亿元。
工作内容涉及:志愿者招商工作中重要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文本的起草与审核(服装、饮料、出版、网站、系统)志愿者人身保险方案的设计、与志愿者工作有关的各类活动的方案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及审核。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