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下午,由市律协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世博会与法律服务”研讨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来自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军旗律师、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的吴新汴律师、南光律师事务所的缪贯中律师以及浦栋律师事务所的毛亦俊四位律师分别就各自服务世博会的实践经验作了主题发言。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委员以及来自沪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近60人参加了会议并参与讨论。研讨会由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钱晔文律师主持。
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军旗律师结合自己参与世博会志愿者工作法律顾问团的经历就“上海律师的使命与责任”谈了自己的看法
王军旗律师谈到,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举办,是历史赋予上海的一个机遇,也是给上海律师的一个机遇,在承办一个可以集中展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重大成果的国际性超大型展会的同时,我们的城市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主办方试图从每一个细节来诠释“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当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主办城市付出巨大的努力,也需要包括律师业在内的社会各个阶层的支持。在这个规模大、时间跨度长的大型活动筹办过程中,从申博成功到正式运营,我们上海律师在世博园区动拆迁安置、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场馆建设、票务活动、特许经营管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融资与保险、赞助等等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现代律师业作为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的一环,我们的行业有着商业的属性,在执业过程中商业价值取向不可避免,这无可厚非,但是,商业属性不是律师的全部属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需要对社会有所担当,社会也需要我们承担责任。他认为,只有对社会担当了责任,才能被社会所接纳,才能成为时代主流的一部份。比如,世博志愿者工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10位顾问团律师承担的是有关世博志愿活动的赞助、保险、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等法律支持,虽然是世博法律服务中很小的一块,但是其实也是重要的一块,律师用心设计最适合志愿者组织工作的法律及商务方案,妥善安排避免本职工作与志愿者工作的时间冲突,工作成果得到了组织方的认可和赞许,参与各类项目的同时对于个人执业而言无疑也是重要的经验积累,还有一点必须要提及的是,作为政府层面的组织方在首肯我们工作成果的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了律师的作用,并表态未来在大型活动及政府工作方面要更深入研究和建立与律师的长效合作模式。所以说,就志愿团的工作内容而言,在世博这样的大事件中,我们表达了我们的关注,贡献了我们的力量,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这是体现我们律师担当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所以说,律师的使命与责任可以是一个内容丰富的话题,关注社会道德,关注弱势群体,关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重大事件,并且积极参与积极奉献,用法律专业优势去控制风险,去完善规则,在参与上述各种社会活动的同时也丰富和加强了律师更深层次地融入社会的方式。应当相信,在中国律师执业环境还需不断完善的今天,持续关注我们职业的使命与责任是一个不能弱化的、永久的话题,这是我们行业生存和持续发展所必须关注的事项。
二、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的吴新汴律师发言的题目是 “世博会对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的影响”
吴律师认为:相比较十年、二十年前,现在的客户法律意识已大大增强;一般他们内部都设有法律机构(包括一些较有规模的项目也专设内部法律机构),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这样的机构配备很强势(如世博局的法务部),那么他们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深度,将不亚于不少律师事务所。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要想从这些客户手中拿到服务项目肯定是比较困难的。造成目前现象的真正原因乃是: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服务模式与现在客户的需求存在差距。然而更为糟糕的是:目前大部分客户并不能真正了解他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他们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律师事务所的那种传统服务模式上。这无疑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寻求服务项目的难度。吴律师认为目前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模式时有下列几种:
1. 合法性保证模式
就客户的委托事项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对委托事项所涉法律文件负责起草、审核、修改等服务内容是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服务模式。事务所所做的工作就是一种单纯合法性的审核、咨询工作。我们称之为:合法性保证模式。自客户普遍设置法律机构起,合法性保证的工作基本上都由这些法律机构来承担;需要较高成本的事务所很难分享这部分工作也成为必然。特别是这次世博会,为了替世博会保驾护航,世博局法务部可以说是阵容强大、人才济济,一般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他们胜任绰绰有余。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社会律师参与世博呢?无外乎两种情况:其一,就是世博局法务部工作实在太过繁忙,需要社会律师为其分担压力;其二,真正需要社会律师介入服务的是涉及到一些专业、特殊领域的法律服务。在这些专业的领域,一般的法律工作者可能会力有不逮,如果能有富有实践经验的社会律师团队参与来配合,那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可行性保障模式
如前所述,现阶段客户需要的法律服务已经不限于就委托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咨询,客户更希望律师事务所能够就委托事项在可行性、操作性上提供即时性、前瞻性、保障性的解决方案。为此,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所突破。
2008年6月,当时负责中国国家馆和主题馆项目的世博局展馆展示部就展馆的建设等问题召集了一次研讨会,宏仑宇君所的律师团队也有幸受邀参与了这次研讨会。该次会议给人的感觉是,展馆展示部认为国家馆和主题馆的项目的性质就是布展工程。该所代表明确提出,因世博会展馆项目具有周期长、参观人数多,并且涉及二次建筑等问题,故世博会展馆项目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临展、布展,其建设要求及标准不应当低于博物馆标准。据此该所结合世博会展馆的特点向展馆展示部提出了“展示工程”的概念。由于提出的概念与展馆展示部原先的设想差距较大,世博局立即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研讨,最终在2008年9月接受了“展示工程”的概念。于是从2008年9月起,宏仑宇君所为世博会中国国家馆和主题馆建设工程量身定做了“展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十余个专业技术附件。后经世博局推荐,“展示工程”的概念及“展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格式亦被其他展馆所采用或借鉴。随后,该所又凭借多年来服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经验,为国家馆和主题馆设计、审核了各类保障性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文本近千份。目前这些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
吴新汴律师最后说,世博会对上海律师法律服务模式的影响是巨大的,上海律师应该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在服务的深度、广度上下功夫,向客户提供专业的、差别性的,可操作性的、前瞻性的法律服务,要能够切实地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在保障合法性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三、南光律师事务所缪贯中律师、浦栋律师事务所毛亦俊律师就“世博会与上海律师服务的国际化”这一题目作了发言
缪贯中律师在发言中提到,世博会的票务工作,不仅是经济学意义上波澜壮阔的门票营销活动,也是一次票务法律制度建构的法律实践活动。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对于票务法律工作极为重视,在启动上海世博会票务工作之始,就决定聘请律师参与,为票务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的开展奠定了基础。2008年,作为上海世博会的推荐法律服务供应商之一,南光所通过竞聘成为上海世博局的票务专项服务律师,为上海世博会门票制作、门票销售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缪律师结合实务谈了对票务法律服务中国际化的理解。
上海世博会的门票中有超过5%是销往境外。虽然境外门票占门票总数的比例很小,但是,我们不能将其视为特殊的群体。在南光所提供的服务中,处处体现了法律服务国际化的特点。
首先,在合同文本的起草上,要考虑“国际通用”,保持国内合同相对人与国外合同相对人同等的“国民待遇”。如票务销售合同、代理协议、指定旅行社合作协议等,境内外的合同主要内容相同,在文本框架设计之初我们就考虑要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司法体系、民族特色、用语习惯等,可以这样说,世博会票务方面的合同内容也许主干是大陆法系的,但随处可见英美法系的影子,譬如根本违约,合理预期,允诺禁反言等普通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都在相关合同中得以体现。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境内的几家代理商,由于本身就是大型国企甚至是跨国企业,对于国际通行做法非常熟悉,完全接受博采众长的国际化理念。这一点可以算合同文本的“国际化”。
第二,规则制定中的“国际化”。由于世博会本身就是一次国际性的超大型盛会,世博会的相关规则毫无疑问要和国际接轨,符合世博会规章的规定。当然,对于票务工作来说也不例外。南光所参与起草的一些规则,譬如门票适用规则、个人票购票须知、门票销售机构使用上海世博会标志等无不体现对于境内外的一视同仁。
第三,票务运营的“国际化”。面对上海世博会数量如此庞大的门票,组织者对票务制作、门票运输和保管、门票配送、门票代理和销售机构的选聘、门票销售网点布局和管理以及促销宣传等一系列环节借鉴了往届世博会以及国际大型活动的做法,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充分表现规范、有序和公平、公开、公正的特点,也体现了“海纳百川”海派文化的风范。如,境内门票代理商通过公开竞聘选择了三家上海世博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和一家大型国企,美、日等国也都选聘了全球最知名的票务销售公司和旅行社作为合作机构,这些都是在全球范围里商业化运作的结果,似乎没有看到政府干预和强调本土化的影子。贯穿于票务运营始终的法律服务工作也必须同步“国际化”。例如律师参与的与各国代理销售机构的谈判,除了需要娴熟的外语口语能力外,还要对谈判对象所在国的历史文化、民族特色、商业习惯等各方面有所了解,同时要十分熟悉国际规则(例如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这样在谈判中就可以知己知彼、游刃有余,避免出“国际洋相”。参加谈判的律师戏称世博谈判是在搞“穿梭外交”。此外,门票出入境问题都需要了解国际贸易的有关规则以及我国的外贸政策。
第四,上海世博会与门票相关事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体现“国际化”特色。上海世博会票务事务中牵涉到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如门票中使用的芯片,就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在里面,它具有防伪性能强、独占性高、唯一性好、时效性长、确保安全可靠等特点,这个保护是非常严密的,境内外的保护都非常重视。由于门票可能会出境,所以合同中设定了大量的条款要求境外销售机构承诺对门票知识产权的保护。顺便说一句,最近破获的5.26制售世博会假票案,假的没技术含量,关键是假票中没有放置芯片,一触摸就能分辨。相信,仿真版的世博门票很难能出现。
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一方面要有“国际化”的心态,第二要有“国际化”的视野,第三要具备“国际化”的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
最后,缪贯中向与会律师谈了自己服务世博的三点体会:
1、创新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进步的最大动力。
上海世博会的票务法律事务刚接手时可谓是全新的。南光所从票务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基础研究入手,搜录了大量的国内外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理论著作、论文,借鉴了国际大型活动的票务工作经验,创造性地建立了一套具有上海世博会特点的票务法律理论体系,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填补了这一领域国内法律实践的空白,希望在未来也能够填补理论的空白。
2、团队合作是提升事务所品牌、加强事务所凝聚力和促进年轻律师成长的最佳模式。
通过上海世博会的票务法律服务,南光所锻炼了一支具有从事涉外业务能力、讲求团队合作和优势互补的专业队伍,锻炼出了一支思维活跃、有战略视野的年轻服务团队,为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没有团队合作,将无法承接像上海世博会这样大的项目。于此同时,也收获了团队合作的硕果:事务所由于大家精诚团结、相互协助,使事务所更充满着人情味、和谐面,事务所更加有凝聚力,年轻的律师也在这个团队里更好地得到锻炼和提高。
3、世博会对于上海律师来说可谓千载难逢的机会,如果有幸参与其中,必将为自己的事业开辟一条崭新而又广阔的天地。
上海世博会作为一项大型国际会展活动,同时又具有大型主题公园的许多特性,因此在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其他大型会展活动、演出活动、主题公园等活动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既定目标的日益推进,上海也必将成为全球重要的国际会展中心,有志于从事会展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必将大有用武之地的。
浦栋所是主要为上海世博会的演出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律所,该所的毛亦俊律师发言谈了如下体会:
1、比较全面地了解世博会的公约和规章制度
在积累所需的相关法律业务资料的基础上,对以往所办理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总结,同时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以往我国举办的大型活动(如北京2008年奥运会、上海2007年特奥会)的相关法律资料并进行仔细研究,同时也比较深入地研究了世博会的诸多国际公约和一般和特殊规章制度,以期对本次上海世博会有帮助和借鉴作用。
2、面对的参展者来自世界各地
根据上海世博会期间活动的总体规划,上海世博会有相当数量的完全由参展者自行组织的各类中小型活动,数量预计在2000-3000项左右,此类活动虽不需要上海世博局进行具体实施,但仍需要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参展者的活动进行调控和约束,因此需要制作的格式合同或表格来统一掌控。根据世博局的要求,浦栋所制定了一整套六份表格:包括表一《场地预订确认书》及其背面条款、表二《活动遴选意见表》、表三《活动核准通知》、表四《活动确认书》及其背面条款、表五《补贴审核表》以及表六《补贴确认书》,六份表格构成了统一的整体。为前述六份表格的最终定稿,与上海世博局各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开会讨论或汇报达十余次,对文本的修改前后达三十多次。虽然有具体的《确认书》的固定模式,但由于参展者来自世界各地,对条款内容和程序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花费许多时间对各个参展者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向他们具体解释一些中国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款和要求,如文化审查条款等。
3、合同版本的多样性
对于上海世博会自己组织的大型演出活动,需要由世博局亲自委托或安排各相关文艺单位实施,因此,这也需要律师制定一套合同模板。但比较困难的是对于合同的类型的确认。由于上海世博会涉及的演出活动多种多样,有直接全权委托一方或多方演出公司策划的,有直接购买一台现成节目的,也有与其他方合作展演的。演出的多样性决定了我们制作合同需要多方兼顾从而成为一套相对比较通用的版本。
为此,浦栋所相应起草了《专项活动赞助协议》模板、《合作协议》模板、《咨询委托协议》模板、《策划委托协议》模板、《制作委托协议》模板、《采购协议》模板和《租赁协议》模板共七个协议模板。这些版本基本可以涵盖一般演出活动所需的的各个方面。
虽然有合同模板,但由于每项具体活动内容千差万别,律师对每项活动的合同均给予了特别的注意和研究。为了了解相应的背景知识,律师需要参与大多数活动项目的谈判。目前,已经完成或正在起草的合同数达数十项之多。
欧美国家的服务供应商通常会要求使用其通行的合同版本并会有其律师参与谈判,但这样会造成大量额外的工作和时间的浪费。在双方互不妥协时,通常建议以我方的合同版本为准,对方的特别合同条款,要么浓缩在合同正文的某个条款中,要么就以附件的形式付在正文和同之后,一般均获得客户的接受并被普遍地使用。
四、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的全程法律服务
自2009年10月份,浦栋所的律师团队开始全面参与上海世博会的重大活动的谈判与相关协议的起草工作。为完成开幕式活动的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参与,配合并协助活动部和法务部的工作,多次参与各项的谈判,起草和修订开幕式制作协议并修订中英文版本。在谈判和协商合同的过程中,作为上海世博会的代表律师,不仅要牢记维护上海世博局的核心利益和权益,当中外方团队对某些特别条款和意见出现争议而陷入僵局的时候,律师团队还需要从中协调,并认真梳理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文字和内容,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目的,以顺利地继续推进下一步的合作。
毛律师在总结中说:中国律师能够在上海世博会这样一个世界性的博览盛会的舞台上将中国法律和国际商务惯例结合并良好地运用,是展示中国律师能力的一个很好的机遇。
钱晔文副主任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时表示,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将继续关注上海律师服务世博的有关情况,并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和推进上海律师服务世博的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世博与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