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面临的新矛盾和问题,该暂行办法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有的考核办法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在指标设置上,建立年度基本指标、任期基本指标、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具体指标进一步细化;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下降到20%,注重中央企业的发展质量;对于外向型企业,引入国际化经营指标作为分类指标纳入考核,突出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面的引导作用;对于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指定国际标准中有重大突破的企业,给予年度考核加分,鼓励自主创新;完善目标值报送及积分规则,鼓励中央企业与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对标,增强央企核心竞争力;在确定考核指标权重上,区分不同企业的类型,有针对性的异化考核;区分考核等级,严格考核与奖惩的挂钩;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落实董事会的责任和发挥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