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不规范的情况,为了维护广大观众的正常收视权益,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工作,2016年2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须在每集电视剧剧名出现的画幅中,用字体清晰、大小合适的简体字在画幅显著位置,横向分两行标明电视剧行政许可的发证机构和发行许可证号,标示时间不得少于3秒。同时要严格规范电视剧宣传行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及电视剧制作机构,不得以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段”等概念进行炒作。
针对广告播出行为,《通知》也明确指出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电视剧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插播任何节目或栏目,电视剧画面中不得播出任何形式的节目或栏目预告,不得擅自更改每集电视剧长度变相插播广告。同时,电视剧剧名画面出现之后、剧情开始之前,本集电视剧剧情结束后、片尾字幕之前,以及在播出演职人员表等片尾字幕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供稿: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