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诉讼时效
本周一则标题为“9 岁女童无力偿还父债成‘老赖’”的新闻刷屏,新闻报道称陈蔓(化名,9岁女孩)的父母过世,她的爷爷奶奶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小女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价值500万的房屋,同时需要在父亲55万元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020.11.25因陈蔓未归还55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自称是该女童的的代理律师发布了一则信息,内容包括他认为王某“违法无效转让房屋”,“在一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很遗憾法律同行会出现这种明显性错误,并发布在互联网上,阅读量已达129万(截止至本文撰稿时间)。
有关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变更,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当属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二、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被限制高消费?
女童作为其父亲的继承人依法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是没有问题的。这个事件网友热议点还是在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被限制高消费?首先该女童的律师在网上所称“让九岁的小女孩就成为失信人员,成为老赖”,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因为未执行生效判决,小女孩被限制高消费了,而限制高消费不等于成为失信执行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这二者都是一种惩戒措施,但不是同一个概念。限制高消费,是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比如坐飞机不能坐头等舱、不能住五星级酒店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公布,予以信用惩戒,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是可以针对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的。
(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何平衡?
不少执行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如何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例如有许多民事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很多被执行人预先就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将财产故意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人为阻碍执行进程。
针对此种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另一则案件中,又存在不同的情况。法院判决张某妻子对张某所欠款项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的女儿(7岁)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贷款公司有权以抵押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执行阶段,法官考虑到张某女儿自幼丧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不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应保护其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因此此案在拍卖款中为张某的女儿保留了适当遗产份额。
虽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但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容忽视。在司法实践,尤其是执行案件中,要谨慎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综合客观要素和未成年人的实际状况,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需要来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