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全国多地区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武汉告急。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武汉引发的“新型冠状病毒”重大疫情面前,全国各地人民政府都积极行动起来,发动群众,严防死守,以期让疫情尽快结束。现就抗击疫情中可能会面临的社会治理几个问题总结、梳理、回复如下:
一、在重大疫情下,人民政府应该做些什么?
1、自国务院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
2、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3、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二、人民政府能否对疫区进行封锁,限制辖区内的集市、演出等,或者停工、停业、停课?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诸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以及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措施。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否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密集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手段?
可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具体的“指定场所”,是由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
四、对于有关部门违规开展的预防、控制等措施,能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可以。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公民有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治疗的法定义务?
有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隔离治疗的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六、对拒绝配合预防、隔离措施的公民,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七、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拒绝配合治疗,未治愈或隔离期未满擅自离开治疗机构、指定场所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鉴于公民有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法律义务。因此,本次疫情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必须依法接受上述疾病预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预防及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给他人的,或者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以外,还需承担赔偿由此导致的他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民事责任。
八、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企业、学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上海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劳务中介企业违反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的,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违反规定,未实施每日晨检、健康巡查或者未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的,以及消毒服务机构未完整有效履行消毒行为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重点单位未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等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街道、居委会以及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权发布本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不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关信息。
捏造、传播或者擅自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十、能否公布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具体家庭住址和个人信息?
不能。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在应急公共事件中,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为了控制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无需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即可进行数据收集。掌握该部分已经采集的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密,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