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7日下午,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王同海律师担任主持人。因疫情原因,本次研讨会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开展,共约1900余人参会。会上,王同海律师简要交代本次会议背景,并提出为进一步解决层出不穷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故举办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设置演讲环节和嘉宾点评环节,演讲环节共有七位律师发言,依次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唐全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伟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郦煜超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蕊律师、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许晶哲律师、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唐昀律师、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吴浩然律师。
杨唐全律师演讲的题目是“以法律视角看<清单计价标准>的变化”,演讲以疑问的方式开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有哪些变化?如何从法律视角看待这些变化?这些变化对工程领域的结算会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应该如何迎接这些变化?演讲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胡伟律师演讲的题目是“关于总包与分包工程支付设置的前提条件浅析”,演讲以案说法,通过两个案例的分析,深入浅出,提醒分包单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积极按约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和流程一定要严格把关;其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书面材料的保存,万一将来发生纠纷,这些书面材料就是有力的证据。总包单位应注意即使合同有约定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再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也不是万无一失。
郦煜超律师演讲的题目是“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走账行为对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影响”,演讲引用最高院案例,剖析《民法典》关于“通谋虚伪”的有关规定及内涵,对承包人迫于无奈之下的走账提出了实务建议,同时,也提醒承包人,一旦发生诉讼,则应注意提交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证据。
秦蕊律师的演讲题目是“商票支付在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风险”,演讲结合有关案例,重点剖析了下列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议:票据追索权或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请求权?商票尚未到期,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以票据方式付款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商票持票人提起的追索权诉讼?
许晶哲律师的演讲题目是“反思到期债权轮候保全的执行异议”,保全到期债权的条件主要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申请,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依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应作出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而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保全到期债权情形主要有:程序违法,未另行作出保全到期债权裁定;实体违法:超标的额保全。执行异议程序中,对法院保全到期债权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责任:轮候保全法院应当审查在前保全是否超总标的额;保全到期债权的法院应审查其保全行为是否符合程序上另行作出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及实体上未超标的额保全的合法性。
唐昀律师演讲的题目是“应收工程款保理方式支付的法律要点及难点”,保理业务的几个基本法律要素真实的基础交易及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的实际转让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开展保理业务一般商业保理业务的结构。涉及应收工程款保理的几个分类:有追索权保理VS无追索权保理、正向保理VS反向保理。应收工程款的两种主要保理形式:施工企业以融资为目的的有追索权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一环的反向保理。该保理业务模式本质上是发包方以保理形式,借施工企业作为通道,进而通过保理商以专项资管计划等方式实现应收工程款的融资。供应链金融中的应收工程款保理以保理+二次融资作为应收工程款融资方式,对施工单位、保理商、发包方(业主)各自的意义。
吴浩然律师演讲的题目是“以业主结算为准类条款的解释及处理——兼论外部计算错误规则在工程结算领域的适用”,结算条款约定与结算资料证明力的关系,结算资料“生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要件:1)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披露,均应是明知或可预见的;2)工程价款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该结果得到双方确认。换言之,如果结算资料不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则存在被突破的空间。“以业主结算为准”类条款的解释,“以业主结算为准”类条款系施工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应为当业主结算资料/业主委托第三方审计资料/政府审计资料中载明的计算依据系明知或可预见的,且载明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时,双方认可资料载明的内容为最终结算价格。
演讲环节结束后,由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资深经理茹晓春作为嘉宾进行了演讲点评,随后由王同海律师、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鲁宏律师进行了综述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