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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浅析

    日期:2020-09-27     作者:崔光镐 (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提起买卖,人们一般会想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日常生活中,个人买东西很容易做到这些,但是涉及到企业间的商业交易,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跨境买卖货物,无论是从空间还是时间上,都很难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货和付款会有前后顺序,并且这种前后顺序会有较长间隔的时间差。在国际贸易中,这种交货与付款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发生贸易无法顺利完成的情况。根据笔者处理过的各种国际贸易纠纷,在支付环节发生各种法律问题的可能性更高一些。因此,对买卖双方来讲,在国际贸易中如何采用合理的支付方式,对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做一些比较研究,以供国际贸易的各参与方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一、常见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一般可以分为跨境汇款、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等方式。但是实际业务中,托收方式使用的较少,买卖双方常用跨境汇款或信用证方式。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跨境汇款和信用证方式。

        1.  跨境汇款

        跨境汇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跨境汇款中最常见的是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此外还有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等方式,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出现。电汇一般是指在卖方交货前或者交货后,买方在其所在地具有外汇处理资质的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话传给收款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账户汇入款项的方式。电汇因其安全、高速,手续简便等优点,使用的最为广泛。

        2.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开证行以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授权付款行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向收款人支付信用证记载的款项。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按规定向付款行提交装运单据等信用证中要求的单证,并从付款行收取货款。由于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进行的结算方式,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在初次开始交易的买卖双方,倾向于使用信用证方式。

        二、两种支付方式下的法律风险评估

        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电汇和信用证交易,并不是百分百安全的,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何评估这些法律风险并规避,是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必须关切的内容。下面先探讨一下两种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

        1.  电汇

        一般情况下,由于电汇和交货无法同时完成,所以,买卖双方采用电汇方式时,要么买方预付,要么在卖方交货后付款,这两种方式对买方和卖方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一)  买方预付

        如果采用买方预付的方式,无论预付款的比例,首先、交易过程中买方资金被占用较长时间,买方发生利息损失以及资金周转等问题;其次、如果遇到信用不好的卖方,买方预付款后可能遇到收不到货物或者收到的货物与约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等各种风险。笔者曾经处理过的国际贸易纠纷中,买方预付货款后收到的货物竟然全部都是石头;今年的疫情中,也有一些案例中买方在预付全部货款后收到有质量问题的口罩。

         (二)  交货后付款

        如果采取卖方交货后买方付款的方式,那么交易的风险大部分都由卖方承担,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有些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直接消失;还有一些买方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或者要求打折。笔者处理过的国际贸易纠纷中,卖方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案件占较大比重。

         (三)  汇款后电放提单

        有些交易中,买卖双方为了抵消风险,约定买方付款后将汇款凭证扫描给卖方,卖方立即给买方电放提单,让买方提货。与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单原件方能提货不同,电放提单是通过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买方和目的港船公司。一般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加盖“电放(Surrendered)”字样的提单。买方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提货。

        但是,这种方式也不能完全消除风险,由于一些国家之间的电汇需要一些时日才能到达收款人账户,有些买方利用这一漏洞,将银行电汇凭证据扫描给卖方并拿到电放提单后,在款项到达卖方账户之前向汇付行申请撤销汇款,导致卖方无法拿到货款。

        2.  信用证

        前面提到,由于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进行的结算方式,解决了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交易也不是万能的,信用证交易同样存在较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  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信用证是给予银行的信用,整体来说比企业的商业信用更高一些,但是也无法排出一些小型银行的信用风险。实际操作中,一些欠发达国家的小型银行,与买方恶意串通,故意在信用证单据列表中打错字或者撤销信用证的情况无法完全排除。

         (二)  苛刻的形式要件

        由于信用证制度要求极为苛刻的一致性原则,即要求各种单据必须极度吻合信用证记载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因为打字错误等问题导致信用证无法正常结算的问题。甚至,有些信誉不好的买方利用这些漏洞,故意使其中的一些单证不符,导致卖方无法结算,导致卖方的损失。

         (三)  资信不好的买方开证困难

        实际操作中,为了资金周转的便利,开证行一般根据买方的信誉,赋予买方一定的信用额度,每次买方申请开证时,开证行在其信用额度范围内开具信用证。如果买方是新设公司或因其他原因,资信不足,将会影响买方开具信用证,进而影响买方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

        三、风险防范与规避

        在大致了解了电汇方式和信用证方式的法律风险后,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区措施,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1.  电汇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事先做好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调查

        交易对方的商业信誉直接影响着国际买卖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完毕。因此,有必要事先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在实践中,贸促会、商会等组织可以通过其在境外的分支以及合作单位,可进行境外企业的资信调查;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以及进出口保险中积累的数据库,为客户提供资信调查服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过去多次交易的境外企业,也有可能因为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恶化等问题发生违约,笔者过去处理过的案例中,有一些案例是在多次交易过的双方之间发生的。尽管这种概率比较低,但是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在全球疫情等大背景下,要注意考察境外交易对方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

        (二)  签订相对有利的结算条款。

        尽量在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下,为己方争取更有利的条件,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

        对于卖方来说,在合同中尽可能规定买方支付预付款,而且这个预付款比例越高越好。当然,如果双方的合同地位相当的情况下,不可能达到100%预付款。一般情况下,交易地位相当的双方之间,可以要求支付30%左右的预付款,如果可以争取50%的预付款比例最好。如果是卖方处于强势地位,也可以要求买方支付100%的预付款。

        相反,对于买方来说,上述预付款比例越少越好。如果买方处于强势地位,可以主张100%货到付款;如果双方地位相当,尽量将预付款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为妥,并尽量延长到货后的质量将延期、提高质量标准,以便更从容仔细地做好质检工作。

        2.  信用证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  开证行的选择要慎重

        上面也提到过,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进行结算的方式,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践中,一些小银行其本身的资信状况不是很好,如果开证行与付款行之间发生跨境结算方面的纠纷,可能导致付款行拒绝付款的情况。而且,有些国家的小银行与买方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或者撤销信用证,导致卖方无法拿到货款。

        因此,卖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尽可能要求买方在卖方指定的一些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开出信用证,尽量避免一些不知名的小型银行开证。

       (二)  注意信用证条款的约定

        信用证的类型、付款时间的约定等,都是双方在约定信用证结算条款时需要注意的方面。

        对于买方,尽量争取远期信用证,拉长资金支付期限,缓解现金流压力。

        相反,对于卖方,就应尽量约定即期信用证,并且要求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防开证行和买家恶意串通,中途撤回信用证。

        (三)  仔细审查信用证记载项目

        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应对信用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做仔细审查,主要应注意信用证的种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信用证记载的内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记载了约定内容以外的其他限制性条款、信用证要求的单证是否与卖方手中的单证一致等。

        国际贸易因为其时间和空间跨度较大,容易发生各种纠纷,其中结算方面的纠纷比重较大,应引起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的足够重视。在签署国际贸易合同时,应根据自身状况和交易本身的特点,仔细审查结算方式,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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