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从外资转为内资,不仅涉及资本性质的改变,更关乎企业的战略布局、市场定位以及长远发展。对于有意进行此类转型的企业而言,了解和掌握转型流程及关键要点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原则上,投资人收购外国投资者所持境内企业股权并向境外汇出股权转让款并无法律障碍。但需要注意在实操过程中,则需要遵守各条线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报送手续、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可以与工商变更同步)、股权转让款资金汇出手续等等,其中部分手续之间存在先后顺序要求。
“外转内”主要交易流程见下图:
一、“外转内”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以下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笔者项目组总结的“外转内”所涉主要交易流程及其基本注意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该等流程和每一流程的要求可能因项目具体情况不同相关监管机关会有额外的资料要求,并需要更多的时间。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
境内投资人出于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调整产业布局的目的收购外国投资者所持境内企业股权,无论所收购的股权比例大小,都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监管的主要领域之一,近两年来反垄断规则和执法双重维度日渐趋严,境内投资人应进一步重视对并购交易是否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事前判断。由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所涉及的“控制权”判断、纳入测算经营者范围、营业额计算方法等都相对具有一定复杂性,不宜“想当然”地以惯性思维轻易作出交易不涉及集中申报的判断,可在交易初期引入专业顾问协助分析,以降低合规风险。
(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税款缴纳
1.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境内收购方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境内企业股权时,需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即“外转内”交易项下的境内收购方)作为备案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如果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当场办结。同时,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股权转让资金汇出时,对于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申请人无法提交税务备案原件的,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不要求完成税款缴纳。相关税务部门认为,税款缴纳的时点以相关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为准,纳税义务产生即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税,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资金汇出手续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先后顺序。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之程序及要求的相关依据如下表:
2.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缴纳(含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应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标的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标的公司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外商投资信息变更报告;如外资转股退出导致标的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无需另行报送。完成工商登记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交予目标公司,证明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完成登记。
(四)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其所属外汇局辖内银行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五)资金汇出
由于境内监管规则的要求,在“外转内”交易中,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境内投资人名下之后,才可以办理后续资金汇出手续。对于境外卖方而言,往往会担心股权过户后无法收到股权转让款的风险。
实务中,可结合外方的具体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协商采取相应的安排。常见的安排例如:转让方在境内对受让方用于付款的资金进行共同监管、工商过户登记的同时将标的股权质押给转让方用以担保受让方的付款义务、将目标企业的实物交割及控制权转移(如公章证照的移交、经营管理权的交接等)的时间约定为不早于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股价款的时间等等。
此外,根据我国现有的外汇业务监管规则并结合实务经验,对于“外转内”交易中,境外卖方要求境内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由于暂无办理此类履约保证金汇出手续的明确操作细则,可能外汇银行无法办理该等资金汇出。如“外转内”交易中涉及保证金支付,尚需结合外汇银行的实际操作口径予以判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如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开设NRA—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即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以收取股权转让款,境内投资人即使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也仍应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参照跨境交易管理手续、提交相关审核资料方可执行。
并购交易分手费(包括反向分手费)无论是被视为一种交易保护机制,一种违约补偿机制,抑或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已经成为并购交易中的常见做法。未通过中国或相关国家的反垄断审查、未获得中国政府关于跨境并购交易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如前述各项监管手续)等,都可能成为触发分手费的事项。鉴于此,若境内投资人在收购外国投资者所持境内企业股权的交易中拟设置“分手费”,则交易双方在起草和谈判违约金及分手费条款时,应至少考虑如下因素:适用法律、可操作性、设定目的、违约后果、交易金额、其他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谈判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