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业务问答中,曾经看到过报关行的提问,“如果清关后收货人的行为导致检验检疫条件发生改变,报关行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当时看了不太明白,都已经清关了,收货人做点什么事情会导致检验检疫的条件发生变化,从而引发法律责任呢?后来的学习中,我感觉报关行的问题可能涉及药食同源货物的申报问题。
传统上,很多货物既可以作为食物,又可以作为药物,我们把这些货物称为药食同源,比如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等等。
在药食同源货物的进口申报中,作为药品申报和作为食品申报的条件是不同的。比如同样是进口肉桂,如果申报为药用,就需要额外提供药品通关单,并只能在指定的药品进境口岸申报;如果作为食品申报,则既不需要提供药品通关单,也不需要限定于指定的口岸申报。而这种申报,海关在通关环节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基本上就是以企业的申报为准。即使是准备作为药品使用的肉桂,企业如果按照食品申报,则同样可以在不提供药品通关单的情况下完成清关。
这种检验检疫申报不实,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报关行来说,不能为了报关费给客户出这种主意。尤其是像海关业务问答中提问的报关行。从报关行的合规角度来讲,因为无法控制最终的用途,因此应当要求收货人提供实际用途的书面说明和承诺,以便在海关后续核查时,能够有材料证明自己的清白。
对收货人来说,不能再以货物的清关为唯一诉求,告诉报关行随便怎么报,只要货物快点清关就可以。货物不仅要清关,收货人还要了解清关的申报内容,尤其是检验检疫代码等重点内容的申报情况。如果报关行是按照食品申报的,收货人却将货物作为药品进行了销售,后面可能就麻烦了。尤其是在检验检疫整体划入海关之后以及刑法增加了新的罪名之后。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收货人的销售记录都是容易获取的,一旦伪报是非常容易查实的。所以,这样的通关攻略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