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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日期:2020-02-05     作者:陈尔曼(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自2020年1月中旬起,我国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对部分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疫情情形下,“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为《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1)天灾,如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雪、闪电等;(2)战争以及类似战争状态,如战争、封锁、禁运等;(3)政治现象,如政治革命、内战、暴动及封锁;(4)社会现象,如罢工、民众骚扰、工厂封闭;(5)运输方面的航运阻碍、交通阻塞;(6)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某一具体事实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结合该事件及与之相关的各方面具体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对不可抗力有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从其约定。对于未在合同里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的,即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具体事实分析。笔者认为,“新冠肺炎”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性,此次疫情为突发事件,不能预见政府为防治“新冠肺炎”而采取隔离、强制停业等紧急措施;其次,“新冠肺炎”具有不可避免的客观性,是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根据“新冠肺炎”病毒的潜伏性以及“人传人”等特性,其还具有不可抵御的客观性,是依靠当事人主观意识和条件不可抵御、不能克服的事件。

       因此,我国本次突然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应属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之下减轻/免除义务方责任的条件与行使  

       即使“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更不意味相关责任人不用进行任何补救行为,就当然减轻或者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具体应采取的措施和步骤如下:

       (1)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如果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消极地不作为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当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有时间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否则该当事人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3)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向合同向对方出具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确实存在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与其协商处理因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损失。(4)协商不成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以及相关的违约或者损失承担问题,依法进行判决。          

       2020 年 1月中旬以来,全国发生的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对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相关的民事行为、经济活动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面对不可抗力,公民之间应当相互理解、支持与分担,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责任的承担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个案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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