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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钻石应当按照即征即退4%计核增值税吗?

    日期:2021-10-26     作者:王永亮(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走私钻石还能按照4%计核增值税?这样的观点非常不靠谱。

首先,4%并非法定增值税税率,也不存在所谓的实际税率。海关核定税款,只能按照税率进行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则号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采用正确的税率确定偷逃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4%并不是税率,而是财税政策所确定的一种实际税负指标。比如,企业销售额为100万,应该缴纳13万的增值税,财政返还9万,最终达到企业实际税负不超过4%的扶持目的。这个4%与税率没有任何关系,将4%作为计征增值税的税率没有依据。所谓的实际税率的提法,无非是混淆案件事实的一种提法。在中国,所有的增值税税率都是法定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实际税率。

企业的实际税负,并非海关核定进口环节税收的标准。海关只能核定应当征收多少增值税,至于最终返还多少,达到多少实际税负,则取决于财税政策。每个进出口企业情况不同,增值税的实际税负都是不同的。比如,同样进口一批货物,甲公司在缴纳了13%进口环节增值税后直接转售,将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了,那么甲公司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乙公司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后用于生产免税货物,依法不能抵扣,则乙公司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3%。两家实际税负不同的公司,如果均低报了100万元的完税价格,则认定走私的偷逃增值税金额均为13万(假设关税为0),而不是说根据实际税负来分别核定。如果真的要这么核定的话,甲公司偷漏税款金额为0,不构成走私犯罪。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海关确定税率、核定税款的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五条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所载增值税税率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效力高于各中央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如果不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增值税税率核定税款,将出现执法上的混乱,海关必须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他部委会商后,才能确定涉案企业是否享受特定的财税优惠。除了即征即退与增值税的抵扣,影响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财税政策还有很多。比如,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生效,确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加计抵减等多项税收新政。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均具有改变增值税实际税负的作用。如果海关核定税款时需要考虑钻石的即征即退,就必须同样考虑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加计抵减。这样的话,税款的核定就真的变成了一个非常个性化的过程,不同的企业享受不同的政策,实际税负不同,核定的标准也不同。

再次,偷漏税款的计核仅考虑应当征收多少税款,而不考虑返还多少税款。

《上海海关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钻交所海关同时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收入退还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记载的增值税款,就是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款,如果走私,就应当直接被认定为偷逃增值税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这也可以说明,增值税税款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准,并不考虑是否存在返还的部分。

此外,《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这也可以说明,进口环节增值税款是确定的,以进口时核定的应缴税款为准,不应当因为后续的抵扣等情况发生变化。

最后,即征即退用在走私税款的计核完全背离了财税政策的本意,使得走私分子获得了明显优于合规经营者的待遇。

每一个财税政策都有适用条件,而且都必须发生在合法的经营活动当中。钻石即征即退的政策也是一样,有着特定的享惠对象和享惠程序。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规定,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走私分子做的是无税的生意,在缉私警察出现之前,人家根本是不交税的,根本就没有税负,更不需要平衡税负。这个财税政策显然不是给走私计核税款准备的。

即征即退政策适用的前提是纳税人自觉接受海关的监管。主动申报,海关能够依法征税的前提下,税款才存在返还的可能。走私钻石当中,海关对有多少钻石入境根本不了解,走私分子也根本没有交税的意愿,所谓的即征即退根本无从谈起。你都不交税,我拿什么返给你?

一个合规经营的企业要享受即征即退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上海海关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了经钻交所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的成品钻石即征即退所应当办理的办理海关手续。手续不齐,是无法退税的。比如,第四条规定,必须同时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收入退还书才可以办理,缺一不可。而到了走私计核中,走私分子可没从事一般贸易,而是从事了犯罪活动,也因此没有办理任何海关手续,更别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收入退还书了。如果适用即征即退核定税款,则走私分子等于是获得了明显优于合法经营者的税收待遇。

和大家分享一个我自己的类比。比如,一个面包店搞促销活动,10块钱一个的面包买三送一,王某没有买,而是偷了四个面包。在认定盗窃金额时,王某提出,四个面包应当按照买三送一核定价格,要享受促销优惠。这种观点和即征即退计核走私税款一样不靠谱。面包店促销活动是让顾客花钱购买,进口钻石增值税即征即退也仅针对合法的交易。为什么到了实操当中,很多人掐头去尾、断章取义解读财税政策呢?把偷当成买,反正带四个面包离店就三送一;把走私当成合法贸易,只要弄进国境就即征即退?

在税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都应当守住底线,不应当让走私变成比合法贸易更加优惠的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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