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宗商品( Bulk Stock) 主要指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大致包括三类: 一是黄金、原油等金融属性强、避险保值功能强的商品; 二是以有色金属为代表的工业品,如铜、铝、镍、锌、铅、锡等; 三是农产品,如大豆、玉米、小麦、橡胶、糖、棉花等。一般可将大宗商品分为四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大宗农产品及贵金属等。 [1] 近些年来,我国近六成的铁矿石、七成的原油、七成半的木浆和八成的大豆,都需要从海外进口以满足国内的生产和消费需求。 [2] 今年以来,大宗商品的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相关业者的专业操作饱受挑战。在此背景下,如果相关业者挽救商业利益的考量高过法律规则,可能因为偏离正常市场交易模式,构成违法而需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文特以大宗商品交易领域的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为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海关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关合规指引。
一、公式定价交易模式容易忽略海关法律风险
(一)公式定价模式下海关监管对大宗商品交易的基本要求
目前,在大宗商品定价机制中流行两种定价方式,一是贸易双方谈判协约的定价方式,二是以大宗商品期货为基准加一定升贴水,也即所谓的点价交易的定价方式。在海关执法领域,大宗商品的第二种定价方式即是本文所称的公式定价交易模式。
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2015年第15号公告”),以及即将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海关总署2021年第44号公告《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21年第44号公告”),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在2021年44号公告中,又具体细分为定价公式、成分含量、数量、其他四种情形。在审定完税价格方面,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要求同时符合以下四方面条件:第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第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第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第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当然,除以上专门适用于公式定价交易模式的海关具体要求之外,进口大宗商品依然要遵守其他海关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进口商品时需向海关如实、规范申报。
(二)公式定价模式下进口大宗商品规范申报的主要制度
对于海关执法而言,大宗商品上游交易的复杂链条并不属于海关执法介入的范畴,只有现货形态呈现的大宗商品这种货物实际进口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才涉及直接的海关执法内容。基于大宗商品上游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等因素,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存在一些主要制度规定相应的如实、规范申报内容。其中,较为核心的是公式定价备案制度。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以下简称“2019年第18号公告”)之相关规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需备注相关备案信息,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这里,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的公式定价备案号来自于相关纳税义务人的事先申报。根据2015年第15号公告、2021年第44号公告之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2015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2021年第4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下表)。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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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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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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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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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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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关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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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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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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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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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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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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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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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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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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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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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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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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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期 |
日期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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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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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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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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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方式 |
A定价公式/B成分含量/ C数量/D其他 |
定价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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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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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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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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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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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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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水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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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水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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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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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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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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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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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申明对本备案表各项填报内容及随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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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地海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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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剧烈波动情形下公式定价交易模式容易忽略海关法律风险
在当下这种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剧烈变动的复杂局面下,基于以下原因,公式定价业者比较容易忽视或无视其中的海关法律风险:
其一,办理海关手续时存在两个价格,第一次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完税价格并未确定,且两个价格之间间隔的时间较长。一般而言,公式定价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进口时贸易双方已经确定了结算价格, 这种情况下公告中规定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备案; 另一种是进口时贸易双方还无法确定结算价格的, 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备案而且还需进行二次申报。 [3] 在此情况下便存在两个价格:一个价格是贸易双方根据进口时的行情确定的暂定价格, 该价格用于进口的临时申报; 另一个价格是最终的结算价格,该价格的确定贸易双方往往会结合期货盘面的价格, 约定以某一时间范围内期货盘面价格的均值等确定结算价格。这里的某一时间范围即为“点价期”,可由买卖双方确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买方需以上述暂定价格向海关进行临时申报,同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要求海关放行。之所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原因在于此时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的最终完税价格并不能确定。具体的完税价格需要确定结算价格后买方再向海关进行第二次申报时才能确定,这时,根据结算价格确定的完税价格需要缴纳的税款会结合第一次申报时缴纳的保证金多退少补。以暂定价格向海关申报,以及以结算价格向海关申报之间可能间隔的时间与买卖双方之前确定的点价期相关,最长可达6个月。
其二,商业领域期货价格上涨大幅超过预期。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确定价格的公式即现货买卖价格=期货价格+升贴水,大宗商品买方向海关备案的也是以上公式。通常情况下,大宗商品的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先确定升贴水,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可以在点价期内根据期货价格的变化来选择价格,通知卖方根据选择的价格计算现货买卖价格。这里的问题是,以上公式中的升贴水幅度、期货价格是买卖双方缔结买卖合同过程中基于专业判断进行的理性选择。在今年这种价格急剧上涨的行情下,比如4月末wti原油期货价格、lme铜期货价格和crb大宗商品现货价格综合指数分别同比上涨187%、89%和51%, [4] 大宗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如果按照此前确定的公式进行点价的话,显然会超越此前理性选择的范围而承受巨大损失。在海关执法方面,由于确定的结算价格大大超过确定公式时的理性预期,意味着买方在向海关进行第二次申报时需要缴纳大量税款。出于挽救商业损失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公式定价业者往往会存在忽视或无视海关法下如实申报法律义务的冲动,从而无意或有意地产生违法行为。
二、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可能面临的海关法律风险
但在法律视角下分析,以上冲动确实是魔鬼。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受到国际领域期货价格剧烈变动的影响,相关业者需要进行专业操作。在海关执法方面,公式定价交易模式如果未如实、规范申报,则冲动的代价除了商业损失意外,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可能产生的行政法律风险
在海关执法方面,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的大宗商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时除了此模式下的一些特别安排如公式定价备案之外,大宗商品的本质仍在于商品,其在办理海关手续过程中仍然需要履行海关监管货物需要遵守的如实、规范申报义务,如实、规范申报相应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如有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情形的,则可能需要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公式定价交易模式“独有”的一些违法情形,以某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案为例,该案中,当事人为某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向D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铜精矿,备注的定价公式备案号却是某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公式定价商品的备案号。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违法情形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二)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
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大宗商品完税价格的确定存在复杂的影响因素,国际期货市场相应价格的剧烈变动,暂定价格和结算价格之间有可能存在巨大的海关税款差额,两次申报之间海关手续办理的较长期限,以上因素叠加下,相关业者也可能会无视海关法律风险,故意偷逃海关税款,从而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以某公司走私大豆案为例, [6] 多年来,该公司先后以公式定价的交易形式从美国哥伦比亚某公司和新加坡某公司进口大豆。在贸易过程中,该公司还先后借用美国哥伦比亚某公司和新加坡某公司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席位进行大豆期货交易,并约定:在该公司的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盈利的前提下,公司分两部分支付现货交易项下的大豆货款,一部分货款从国内开具信用证或者采取即付外汇方式支付,另一部分货款以公司在境外期货交易中的盈利进行冲抵。实际操作中,该公司向Z海关申报进口时,仅以国内支付款项的总额进行申报,其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经Z海关关税处依法计核,该公司偷逃海关税款总计多达3714.2549万元。以上行为,构成走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当事人某公司走私大豆,偷逃海关税款总计3714.2549万元,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一十五万元,除某公司外,具体实施本案走私罪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三、 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相关业者合规操作的相关建议
由于通常涉及两个价格,两次向海关申报办理手续,实际操作层面的公式定价交易模式在公司内部可能涉及不同的业务部门及人员,以及在近期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具体商业决策可能会承受大量损失等因素,公式定价交易相关业者尤其需要关注其中的合规问题,防止在遭致商业损失的同时又陷入海关法律风险之中。
其一,公式定价交易涉及部门在商业决策过程中应当树立海关法律风险意识。公式定价交易模式下,相关参与主体及人员众多,加之涉及一定的专业判断,不同主体、人员围绕价格确定可能存在只注重点价等价格操作的专业性,而忽视或无视其中的海关法律风险。尽管,即将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2021年第44号公告第一条将升贴水幅度规定在备案表中,但围绕升贴水所产生的决策主体、决策过程仍然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风险。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为例,该公司是子公司,所在集团公司为大宗商品的实际收货方,该子公司受所在集团公司授权进行大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子公司的公式定价具体操作人员采取以暂时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向海关申报,使得母公司陷入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 [7] 因此,在大宗商品交易价格剧烈变动的情形下,类似上述案例中的相应主体、部门及人员应当在专业操作的同时树立海关法律风险意识。
其二,公式定价交易流程应当有关务、合规人员参与,从而避免产生相应的海关法律风险。在公式定价交易过程中,价格确定方面如果遭遇特殊情况,之前向海关备案的定价公式产生变化,可能需要和国外卖方进行商业谈判,进行各种交易信息的沟通、协商,乃至重新修改合约。以上变更内容有些情形下需要反映到海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由专业的关务、合规人员参与以上部分或全部流程,有助于对公式定价交易相应或全部环节业务提供合规保障,从而防范包括海关法律风险在内的相应法律风险。
[1] 参见黄河、谢玮、任翔:《全球大宗商品定价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结构性权力的视角——以铁矿石定价机制为例》,载《外交评论》2013年第2期。
[2] 参见张一伟、高源: 《对大宗商品定价权的思考》,《期货日报》,2011 年3 月31 日,第003 版。
[3] 参见高卫萍:《公式定价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大宗货物延期点价情况为视角》,载《海关法评论》第9卷。
[4] 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1/05/14/433290.html
[5] 参见吴展:《海关行政处罚实务全解与合规指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
[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30号裁定书。
[7] 高卫萍:《公式定价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大宗货物延期点价情况为视角》,载《海关法评论》第9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