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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理事会对世界贸易组织现代化“未来欧盟”建议

    日期:2020-06-28     作者:李超(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吴彬(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欧洲理事会2018年6月28日作出结论,请求欧盟委员会提出一个综合方案,携手志同道合的伙伴,增强世贸组织在关键领域,特别是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结论第16段)的作用。针对该结论,本文件旨在与欧洲议会、理事会和世贸组织其他成员进行讨论。本文不影响欧盟委员会就下述事项的最终立场。
 
世界贸易组织现代化
“未来欧盟”建议简介
        2018年6月28日至29日,欧洲理事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推进世贸组织现代化,实现其目标:使世贸组织更关联和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加强世贸组织的效力。
        欧盟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并坚信世贸组织在确保自由公平贸易方面不可或缺。多边体系为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数亿人脱贫提供了基础。在世界紧张局势不断加剧之际,多边体系不断为贸易提供保障,是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中坚力量。即使在经济形势最为严峻的大萧条时期,多边体系也有助于避开贸易战,历史上的贸易战都加速了经济衰退。因此,我们需要维护多边体系的健康发展和中心地位,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防止其边缘化、弱化和衰落。
        不幸的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正面临着自其建立以来最严重的危机。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制定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和结构,还是为各类多边组织提供最有效最优越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次受到了威胁。
        越来越多的单边贸易措施威胁实施或已经实施,导致在一些情况下出现反制措施或重商主义交易,危机在未来几个月将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上诉机构成员离职,新的任命又遇阻,争端解决机制将很快陷入瘫痪,致使国际贸易规则难以实施。这相当于全球经济治理倒退20年。这意味着倒退到这样的贸易环境:便宜处才实施规则;实力取代了规则,成为贸易关系的基础。
        这一事态发展对欧盟的政治秩序稳定和经济增长可持续性构成了重大风险。欧盟经济与全球价值链高度融合,进出口均依赖可预测的、基于规则的国际贸易。
       因此,迫切需要推动当前的争论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即聚焦世贸组织的现代化。显然,自世贸组织成立、乌拉圭回合结束的23年后,多边体系亟待改变。虽然构成日益广泛的世贸组织成员国可能对这一变化的特点看法各异,但毫无疑问,对如何使世贸组织再次发挥作用这一议题进行讨论是必须的。
        对欧盟而言,当前危机以及世贸组织的不断边缘化均源于现行体系的低效性。除了就贸易便捷化和出口竞争达成协议外,世贸组织的谈判职能未能给贸易规则带来任何重大改善。该体系仍运行受阻,因为对变通性的处理方式过时,即允许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包括世界上最大、最具活力的经济体)获得特殊待遇。因委员会透明度不足而致程序无效且重复,世贸组织的监督职能也因此削弱。此外,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正面临挑战,很有可能在短期内陷入瘫痪。更广泛的地缘战略发展使得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事实上,自1995年以来,世界已然发生了变化,而世贸组织却不然。
        在此背景下,欧盟认为亟需实现世贸组织的现代化。以下三份文件涵盖了:(1)规则制定与发展;(2)常规工作和透明度;以及(3)争端解决,尽可能为现代化工作指明方向。
 
世界贸易组织现代化
“未来欧盟”关于规则制定 建议
        背景
        2018年6月28日至29日,欧洲理事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推动世贸组织现代化,实现下列目标:(1)使世贸组织更加关联并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2)加强世贸组织的效力。世贸组织规则制定工作的现代化,是这一进程的核心支柱。
        更广泛的背景和欧盟工作重点
        世贸组织也有促进规则制定的目标。然而,其实现程度极其有限。尽管有帮助推动讨论的制度结构,但世贸组织的谈判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受阻,如今已经实际上瘫痪。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包括利益分歧,164个成员国难以达成一致决定以及当前对发展的处理方式。在此背景下,讨论现代化必须涵盖谈判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现代化总体目标
        目标是更新规则,并为规则的更新创造条件。实际上是指:
        实体:解决全球贸易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程序:推动本组织朝着这样的谈判模式发展,即利益相关成员可在WTO的主持下就个别议题进行协商,最终由部分或全部成员达成共识,以此构成世贸组织框架的组成部分。
        I.  关于世贸组织未来规则制定的建议
        尽管欧盟应继续处理多哈回合中的现存问题,但也迫切需要扩大谈判议程,以制定规则实现以下目标:重新平衡体系和均衡竞争环境;解决各经济部门的市场准入、歧视和监管壁垒问题;加强贸易对实现全球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贡献。这应建立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已启动的旨在降低贸易成本的若干计划的基础上,同时对发展问题进行更广泛的思考。
        A.   创设能重新平衡体制和均衡竞争环境的规则
        一些国家的经济经营者越来越多地受益于定向且严重扭曲市场的政府支持,这些支持往往由国有企业提供。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工业补贴可能成为一种合法的政策工具,但其使用也可能给全球贸易带来重大风险,因为它们可能扰乱生产过程,影响企业业绩和扭曲竞争领域。《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是约束产业补贴的主要手段。然而,该协议并未有效遏制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实践。事实上,其适用已暴露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漏洞和模糊之处。
        i.提高透明度,公布补贴
        当前体制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欧盟成员国提供补贴的全面信息。尽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要求成员国公布补贴情况,但成员国遵守程度低,且近年来持续恶化,严重到2018年3月底近半数成员国(90个)没有公布。补贴缺乏透明度,成员国便不能核查彼此的行为,规则执行遇阻,这严重削弱了实体规则的价值。
        此方面立法应聚焦如何激励各成员国充分履行公布义务。欧盟已经提出了几种提高透明度、公布补贴的方法,例如,创设可反驳的一般推定,即如果补贴未公布或不允许公布,则可推定为补贴,甚至推定为造成严重损害的补贴。
        ii.更好地监督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SOEs) 在一些国家中是国家决定性地管理和影响经济的工具,经常产生扭曲市场的效果。然而,现行规则对扭曲市场行为的约束或者惩罚尚不能匹配近年来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影响。
        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已经提及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方式与国家发放的其他补贴一样。国有企业发放补贴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称其为“公共机构”。然而,这里的“公共机构”解释较为狭义,使得很多国有企业避免适用该协议。因此,欧盟应澄清“公共机构”的构成,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是履行政府职能还是深化政府政策,以及评估成员国是否对该等企业实施有意义的控制。
        此外,当国有企业提供扭曲市场的支持,以推行政府经济政策而非专注经济表现时,欧盟应制定相关规定监督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水平和程度的透明度。
        iii.更有效地监督多数“扭曲贸易”类型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两类被禁止的补贴,即以出口表现为条件的补贴和以使用国内产品超过进口产品为条件的补贴。其他补贴都是可诉的:除非起诉方国家证明此类补贴对其贸易利益有不利影响,该等补贴是允许的。然而,证明工作往往很挑战性,因此,在现行规则下,无法充分监督捕捉到严重扭曲国际贸易的一些极端类型补贴,例如造成若干经济部门产能过剩的补贴。
        这方面的规则制定应旨在针对现行规则原则上允许的最有害类型的补贴制定更严格的规则。 例如,可以扩大禁止补贴清单,或制定类似于已失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6条第(1)款的可反驳的严重损害推定规则,以实现这一目标。可能受到更严格规则约束的补贴类型包括,例如,无限担保、给予无可信的重组计划的、资不抵债或境况不佳的企业补贴,或双重定价。

        B.制定新规则以解决服务和投资壁垒,包括强制技术转让领域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达成的联合声明后,国内监管、电子商务和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工作已在进行中,但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以弥补差距和更新世贸组织规则手册。
        i.需要解决市场准入壁垒、对外国投资者的歧视性待遇和边界扭曲背后的问题,包括与强制技术转让和其他贸易扭曲政策有关的问题
        关于投资的多边规则手册,无论是在服务业还是其他经济部门,都需要更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涵盖了通过方式3在服务业的投资。然而,许多成员国仍然保持着广泛的保留或排除条款。服务业以外的部门(如制造业或采矿业的投资)未涵盖在内(尽管与采矿业和制造业相关的服务涵盖在内)。“TRIMS”协议只包含一套与货物贸易歧视性措施/数量限制有关的限制性规定。
        强制技术转让,即外国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强制性地与该国或国内经营者分享其创新和技术,已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刺激因素。现行的世贸组织规则手册在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有若干条款,应有助于解决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然而,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所作的承诺)有限,因此不足以解决一些最重要的问题,例如对禁止或限制外资所有权的要求(如对合资企业的要求或对涉外股权的限制)。还需要制定新规则,以处理基于不明确规则进行的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允许广泛自由裁量的程序(如市场批准),以及许可限制(外国投资者在其技术许可协议谈判过程中,制定市场主导的条款方面受到限制)。也应加强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特定规则,尤其是在执法方面。例如,投资者很难得到行政部门和法院的有效保护,以打击对商业机密不当商业使用和未经授权泄露的行为。
        因此,除了处理强制技术转让的具体规则外,欧盟还应提出新规则以补充现有规定。新规则将引入法规,能够改善外商直接投资(在服务业和非服务业)的总体市场准入条件,并以更全面的方式解决扭曲和歧视性的实践,包括法律形式限制和表现要求(例如产品和服务采购生产本地化)。
        显然还需要通过强调国民待遇义务,制定强有力的国内监管规则以确保服务和非服务部门非歧视性和透明的监管执法程序,来纠正国界内歧视性的实践。
        ii.需要解决数字贸易壁垒
        如今,数字贸易或通过电子手段实现的贸易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涵盖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这使得交易能够完全在线进行,并便利实物交易。因此,建立涵盖数字贸易的规则,对于消除以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中的不合理贸易壁垒,为公司带来法律上的确定性,以及确保消费者有一个安全的在线环境,都是非常重要的。至关重要的是,在处理强制技术转让(如披露源代码要求)方面存在着重要的交叉联系。同样,新的规则不仅应涵盖服务贸易,而且应涵盖所有经济部门。
        C.实现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目
        最后,必须使世贸组织及其贸易议程更贴近公民,并确保贸易有助于实现国际社会设立的更广泛目标,特别是可持续性目标。世界各国领导人在2015年商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已经提出了一系列需要采取的详细行动,其中许多行动与贸易密切关联。
        目前,世贸组织正在积极谈判的唯一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问题是消除最有害的渔业补贴,但这也是《多哈宣言》明确规定的谈判领域。贸易界可以而且应该做更多的工作。
        因此,欧盟应在未来几个月内详细分析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并确定可实现这些目标的贸易政策具体方式。欧盟随后应同其他成员一道,积极推进这些议题在世贸组织的探讨。

        II.在发展目标背景下采用灵活政策新方法的建议

        世贸组织以发展为中心,其基础是基于规则的自由贸易有助于增长和发展。但是,当前的辩论提倡一种观点,即全球贸易规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豁免于当前的和未来的规则。事实上,情况正好相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当前差别(已无细微差别),不再反映某些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增长的事实。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现在包括某些世界贸易强国,与该集团的其他成员存在巨大经济差异,甚至某些情况下超过了某些世贸组织认定的发达国家。在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上的细微差别及其后果一直是世贸组织内关系紧张的主要根源,也是谈判进展的障碍:世贸组织三分之二成员国对一揽子灵活政策的需求稀释了对发展有明显援助需求的国家的呼吁,导致谈判意向大大减弱,并被用作阻碍谈判的工具。
        欧盟表示完全支持以下观点:发展中国家需要获得援助和灵活政策以实现其发展目标。然而,组织有必要在灵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做出改变,以确保灵活政策能够提供给那些真正有需要的成员国。为了推进这一项议程,欧盟应提出以下建议:
        (a)退出 : 应积极鼓励成员国“结业”并选择退出特殊与差别待遇(SDT),不论是横向退出还是协议退出。在此期间,应鼓励各成员国阐明它们在哪些具体领域实际运用了现有的灵活政策,并展示路线图详细说明它们预计何时能够承担WTO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这会是成员国贸易政策审议(TPR)进程中有机组成部分。
        (b)未来协议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SDT) :在承认需要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更为灵活待遇的同时,其他成员国的灵活政策应从无限期的集体豁免转向以需求为导向和以事实为基础的方式,以确保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SDT)尽可能具有针对性。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 所涉协议最终得以广泛实施,使核心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所有人,任何例外都将有时间限制;
        - 内在灵活政策以核心规定以外的额外承诺形式体现,应适应成员国之间的差异。
        - 任何协议所体现的灵活政策应与参加该协议的成员国数量和协议目标成正比。
         实施这些提议可采许多手段,例如,分化、退出机制,宽限期和实施相关的援助。
        (c) 现有协议中的附加特殊和差别待遇(SDT) :尽管当前协议中现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DT)条款不应受到质疑,但当成员国要求额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时,应仅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以下条件进行:
        - 明确识别受相关规则影响的发展目标;
        - 对规则产生的影响及规则放宽产生的预期收益进行经济分析;
        - 分析所需灵活政策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产生的影响;
        - 说明所需灵活政策的时间段及其适用范围(一个成员国、一组成员国或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
         根据分析的结果,采用各种方法研究额外的灵活政策。
 
        三、关于加强世贸组织规则制定活动中程序方面的建议
        世贸组织谈判职能受阻证实了在谈判方法上需要具有灵活性。这反映了灵活多边主义的概念,即成员国想要继续探讨某个尚未达成多方共识的问题时,如果该问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惠及其他所有成员国,应当推进该问题并达成共识,。欧盟还应探讨其他思路,以期为多边谈判加强谈判功能,帮助建立政治参与和支持。
 
        对此,欧盟应当遵循以下几条:
 
        多边谈判 :在一切可能的领域继续支持全面多边谈判及其成果。
 
        诸边谈判
        o 在无法达成多边共识的领域,积极支持和推动诸边谈判,向所有成员国开放,谈判结果将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用。
        o 探讨修改世贸组织协定的可行性,以创建一个新的附件四(b),该附件包含一系列诸边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用,并可通过简化程序加以修正。
 
        秘书处的职责 :欧盟应提出一项部长决议建议,以加强世贸组织秘书处在支持各种谈判中的作用以及在执行与监督职能中的作用。
 
        建立政治支持 :欧盟应与其他成员国探讨在世贸组织中建立更多政治支持和参与的可能方式,包括部长会议召开频率以及加强高级官员程序。  
 
WTO 现代化
“未来欧盟”关于常务工作和透明度的建议
        背景
        2018年6月28日至29日,欧洲理事会指令欧盟委员会推进世贸组织现代化,实现其目标:使世贸组织更关联和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加强世贸组织的效力。使WTO常务工作和监管职能更加有效是这一过程的关键组成部分。
 
        大背景及欧盟工作重点
        WTO谈判职能瘫痪,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挑战,第11次部长级会议后的WTO为维持贸易关系的可信基础而挣扎求存。所谓的WTO理事会和委员会常务工作(即除谈判和纠纷解决之外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构成这一基础,且实际有效,但其潜能总体尚未完全开发。使常务工作更加有效和有效率地响应利益相关方之真实利益,将有助于WTO在寻求谈判和争端解决功能解决方案时保持关联。
 
        现代化总体目标
        长期目标旨在使WTO取得更多实质成果:(i)确保成员国贸易措施透明;(ii)在进入争讼前解决特定贸易问题;(iii)视情况需要,逐步地调整WTO规则书。
 
        未来建议
        I. 透明和公示
        WTO的主要任务就是监管成员国是否正确履行WTO协定,是否遵循WTO公示规则使其贸易政策透明。这一监管工作由WTO理事会、委员会及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实施。
 
        虽然欧盟投入大量资源来进行完整及时的通知,但一些顶级贸易伙伴未充分遵守通知义务。结果他们的贸易实践仍然不透明,因此无法监测对WTO规则的遵守情况并寻求强制执行。欧盟公司无法获得如何进入市场的信息,他们就不能与国内公司平等竞争。
 
        为了解决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关于通知,欧盟提议改善或建立以下实践:
        o 更有效的委员会级监督:所有监督含有通知义务WTO协议的委员会,定期审查单个通知和各成员国总体表现。 然而,这些审查在弥补差距方面不够有效,部分原因是不允许秘书处进行定性评估,而成员国不负责解释其表现不佳的原因。该等差距在货物贸易领域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步,欧盟建议监督货物贸易通知的每个委员会,在货物贸易理事会的监督下,探讨如何使通知审查更加有效和互动,例如:通过i)要求成员国解释迟延的原因,并对评论做出实质性答复;ii)允许秘书处对通知和所收评论的回复进行更多的定性评估;iii)将通知和所收回复的评论统一收录进世贸组织管理的单一公共数据库; iv) 让不合规的成员国书面报告之外更多地出席现场会议。根据总干事(DG)授权,通过横向审查进行补充。
 
         o 提高通知合规程度的激励措施:欧盟承认,许多WTO成员国,特别是小型发展中国家,在履行通知义务和符合截止日期方面资源有限。 在承认这些制约因素的同时,应牢记,通知是世贸组织监测程序的核心,并可能增加发出通知的成员国的优势,因为可能有助于激发国内对行政一致性的反思。世贸组织已为能力有限的成员提供大量资源以协助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以世贸组织技术援助的形式。
 
        欧盟建议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和世贸组织秘书处一道,研究是否有必要对提供的援助进行改善。欧盟还鼓励更多地利用委员会级别的研讨会和专门的非正式讨论,以分享信息和最佳实践,并将结果更广泛地传播。此外,应在会议、报告和贸易政策审议(TPRs)中更多地展示和赞扬成员国通知实践的改进。
 
        o 对故意和反复不合规的制裁:一方面,需要区分是因为缺乏准备通知的能力,还是有错过截止日期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需要区分是否是有体系地混淆视听。后者严重违反了多边贸易制度的精神和规则,但目前成员国违反规则只会受到其他成员的投诉,而没有任何后果。
 
        欧盟认为,在并非缺乏能力的情形下,有必要采取措施强制遵守通知规则,并建议与包括最近就此方面提出建议的美国在内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合作,制定有效、公平和相称的制裁措施。这些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对不遵守规定的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公开强烈批评,并限制其与参加世贸组织程序有关的某些权利(例如担任世贸组织各机构的主席、征求其他成员国的答复)。
 
        o 反向通知,即由一个成员国代表另外一个成员国做出的通知,是各种协定中潜在有力的工具。然而很少得到应用的部分原因是准备时需要大量的研究和知识。
 
        欧盟建议:i)与志同道合的成员国加强合作,准备联合反向通知。ii)探讨世贸组织秘书处如何更多的参与,同时对成员国保持中立。iii) 强化成员国受到反向通知的后果。
 
         o 加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虽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没有评估成员国是否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授权,但它是成员国之间施加压力的有用工具。此外,通过对个别成员国的审查和每两年一次的全球贸易监测报告收集的关于成员国贸易政策措施的大量资料也可用于其他委员会的工作。一项特别有利的条件是秘书处在编写报告时可以自行研究,使用从其他成员国(即使未被通知)获得的信息来强化措施—前提是被审查的成员国不反对报告中列入这一信息。
 
        鉴于改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只能在其评估期间进行磋商(上一次评估是在2016年,下一次的评估日期尚未确定),欧盟建议提高贸易政策审议(TPR)的工作效率,授权秘书处在其报告中进一步评估通报审议进度,供成员国审查。有关通知的信息可以扩充成一个单独的章节,通过系统地强调成员国合规质量及描述自上次审议之后成员国合规表现的演变情况,以提供更多信息。
 
        II. 解决市场准入问题
        提高对贸易刺激政策的认识,并要求实施政策的成员国给予解释,是许多委员会工作的关键部分。尽管欧盟和一些志同道合的成员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增加贸易刺激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显著。最重要的是,成员国不给予令人满意的答复——或根本不给予答复——除了在议程期间被当场提出之外,并不承担真正的后果。结果是重复的会议,提重复的发言要点。
 
        欧盟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更有效地解决世贸组织的诉前问题:
         制定规则,要求成员国在特定时间内对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书面问题或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贸易问题作出实质性答复;和
 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加强跨委员会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的协调(例如,确保在货物贸易理事会层面受到批评的各项措施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和市场准入委员会得到一致的跟进)。

        III. 逐步调整世贸组织规则手册
        世贸组织理事会和委员会也有能力在谈判之外逐步调整和明晰世贸组织规则。尽管有这样逐步调整的例子(例如管理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委员会于2018年3月2日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问题的可用工具的目录,2012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关于数量限制通知程序的决定,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2000年关于国际性标准发展原则的决定),但罕见有实际后果的决定。世贸组织通过委员会工作调整其规则的能力通常取决于有关委员会的授权:尽管一些机构,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委员会被授权推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协议》,但其他机构仅限于监测和实施它们所监督的协议。
         世贸组织规则的逐步调整或有助于证明:即使其谈判功能未如预期,世贸组织仍有能力进化。欧盟建议评估各项协议中完善世贸组织规则的针对性建议。建议或可与多哈发展议程谈判相关,或可是新的想法,应反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可得到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牵引力。
 
        IV. 精简低效委员会

        向部分委员会工作倾斜资源将使闲置委员会进一步停止运作。部分机构是为解决某些成员国特定时刻的特定问题而设立的,但其设立者不再提供资源。机构停止运作并不必然意味着完全关停,而是使之处于休止状态——例如处理新加坡问题的工作组。或者可减少机构会议的次数,如各服务机构除服务贸易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之外,其附属机构仅在成员国明确提出要求时方召开会议。 

 

WTO现代化
 
“未来欧盟”有关争端解决的建议
 
        介绍
        为了跟进欧洲理事会于2018年6月28日得出的结论,本文研究了可能采取的方法。在日益加剧的贸易紧张局势下,欧洲理事会强调了坚持和深化基于规则的多边体系的重要性,并指出欧盟应致力于实现现代化。欧洲理事会邀请欧盟委员会与志同道合的伙伴一道提出一种全面的方法,以改善世贸组织在关键领域的职能,包括“更有效和更透明的争端解决办法,包括上诉机构,以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结论第16段)
 
        正文
        当前危机的性质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功能正处于严重危险之中,需要成员国迅速采取行动来维护。
        如果美国继续阻碍上诉机构的任命,那么最晚在2019年12月它将破坏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工作。届时,剩下的上诉机构成员将少于3名,这是上诉机构在审理上诉时满足要求的最少的成员数量。没有上诉机构的合理运作,争端的任何一方都可能试图(通过上诉)阻止专家组裁决的通过,因此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动,可能会破坏整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
 
        何以解释任命受阻?
        在最初因与“美国政治领导层正在进行过渡”有关的原因而阻止任命之后,自2016年8月起,美国将重点放在所谓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5条问题上,根据该条,上诉机构可授权其即将离任的成员完成处理未决上诉。美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一再表示,它不能支持启动新的上诉机构成员的甄选程序,它“认为第一优先事项是争端解决机构讨论和决定如何处理不再是上诉机构成员的人所发表的报告。”自那时以来,美国一再重申,“它仍然坚决认为成员国需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
注:见美国2017年6月19日DSB会议声明;
        见美国2017年8月31日DSB会议声明。
      见美国2018年6月22日DSB会议声明。

        虽然起初这似乎是就任命程序提出的唯一具体关切,但近几个月来,美国还对上诉机构的运作表示了其他一些关切。解决争端机构的会议特别表达了这些关切。这包括在美国倡议下于2018年6月22日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详细讨论的《争端解决单元》(DSU)第17.5条规定的90天问题。这也包括对上诉机构的调查结果的关切,美国认为,这对解决争端没有必要。
注:见美国2017年9月29日关于DS442的DSB会议、2017年11月22日关于DS477/478的DSB会议和2018年5月28日关于DS486的DS486声明

        近期,《2018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对“美国关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进行了总结。部分关切在前几届美国政府时期已提出,还有一些(比如第15条中的问题)则是新提出的。
        本文件在此列举了“与上诉机构 做法 相关的例子”(下划线表示强调),换言之,某些贯穿各个领域的问题:
        i) “无视90天的上诉审限”;
        美国实质上批评AB不尊重《争端解决单元》(DSU)第17条第5款,根据该条,“(1)在任何情况下,诉讼程序不得超过90天”。美国认为,这引起了对透明度、与“迅速解决争端”的不一致以及90天后发布报告的效力的关切。
        ii)“不再是AB成员的人继续服务”(即第15条);
        美国实质上声称,上诉机构“无权将非上诉机构成员视为成员”。在美国看来,根据DSU,争端解决机构而非上诉机构有权且有责任决定任期届满人员是否应继续任职。
        iii) “对解决争端并非必要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美国指出,“世界贸易组织报告的调查结果无助于解决争端,或者针对未列入争端的争点”。他们特别提到“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上诉机构的分析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内容——46页——属于附带说明性质。
注:参考阿根廷上诉机构报告——《与货物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DS453)

        iv) “上诉机构对事实的审查以及对成员国国内法重审”。
        美方批评了上诉机构审查事实的方式。根据DSU第17条第6款,只有就“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才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在美方看来,上诉机构“一直在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对专家组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并且做出的裁决并没有基于专家组认定的事实或无争议事实”。美方还认为,这一点在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关于国内立法含义的裁决(这应当是一个事实问题)时尤为突出。
        v) “上诉机构声称其报告有权利成为先例”。
        美方声称上诉机构坚持认为其报告是有效的先例,并且专家组应当无条件遵循上诉机构的先例,这一点缺乏理由,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找不到依据。美方提出,尽管上诉机构能对所涉及的协议进行有价值的阐述,但是其报告本身既不是协议文本,也不能替代真正协商过并达成协议的文本。
        此外,美方还阐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关切,即上诉机构在各种争端问题上“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以上诉机构关于以下问题的具体裁决来举例说明:运用《补贴协议》来解释“公共机构”的概念,用《TBT协议》的第2条第1款来解释无差别待遇的义务,解释与保护措施(尤其在“不可以预见的发展”方面)相关的问题,解释欧盟因反对《伯德修正案》而起诉的案件结果(将从反倾销或反倾销税中获取的收益分配给美国产业),解释外国销售企业的税收待遇(被认为是一种出口补贴)。按照美国的观点,这些争端的裁决背离谈判达成的相关世贸组织协定。
 
        欧盟的立场:
        欧盟就美国提出的关切是否成立所持立场不受本文影响,本文探讨在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原则的同时,如何通过解决这些关切从而改进该制度。
        为了达到平衡,本文还探讨了其他潜在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在2016年,在美国否决了对上诉机构一名成员的再度委任之后,人们普遍认识到,为了保持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需要一个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确实,因具体裁决内容导致上诉机构成员不能连任,会使人们怀疑,上诉机构成员裁决时可能受到这种不能连任的威胁。这是站不住脚的,需要系统地加以解决。
        这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应被视为一个一揽子方案的一部分。特别是为了加强上诉机构及其成员的独立性,可以增加一个与世贸组织成员国进行互动的机制,而不必担心这种互动可能会发生过分影响他们的裁决。
 
        未来建议
        欧盟应提出一项全面建议,以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上诉机构任命受阻的关切,从而可改善该制度的运作,同时保持和进一步加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原则。该建议第一阶段解锁任命问题,旨在提高程序效率,为上诉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增强上诉机构的独立性。该建议第二阶段将讨论有关世贸组织规则适用的实体问题。
        第一阶段: 全面修订DSU中有关上诉机构运作的规定,处理与上诉机构“做法”有关的所有关切问题
        这个修正案应包括下列所述内容。在确定这些修正案的确切范围和性质方面需要进一步考量。
        i)  DSU 17条第5款和90天问题
        修订 DSU 第17.5条中的90天规定,即增加上诉机构的透明度和咨询义务。尤其是对第17.5条作出修正,规定“ 除非当事方同意 ,任何情况下诉讼程序都不得超过90天”。
        如果预计报告将超过90天,上诉机构需要在上诉程序的早期(甚至在上诉之前)与当事方进行磋商。如果当事方未就超过这一时限达成协议,可以建立机制,据此调整该上诉的程序或工作安排,以确保其符合90天的时限。例如,上诉机构可以建议当事方自发关注上诉的范围,对当事方提交的材料限制页数,或者采取适当措施缩短报告长度。
当事人陈词或可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缩短其报告的篇幅。还可包括为符合90天的时限而仅以上诉语言出版报告(随后将翻译成世贸组织的其他语言正式发行和采用)。
        但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变化,例如咨询义务,不能影响 DSU第17.14条规定的(反向共识)采用程序,也不能影响逾期提交的上诉机构报告的效力。
        此外,下列变化将对上诉审查的时限产生积极影响:
        · 将上诉机构成员从7名增加到9名。这将有助于提高上诉机构的效率,同时有利于推进自1995年重要成员加入上诉机构后的地域平衡。此外,上诉机构的内部组织也可予以改进(例如,由3名成员组成的3个部门可随时审理上诉,各部门的成员不应重复)。
        · 规定上诉机构的成员是全职工作(根据DSB的WT/DSB/1决定,目前在法律上是兼职工作),这将提高上诉机构的效率。这将需要对相应就业条件(报酬、津贴等)作适当变更。
        · 扩大上诉机构秘书处的资源也可被视为一项附带措施(这不需要DSU进行任何变更)。
 
        ii) 离任的上诉机构成员过渡规则
        将第15条规则 (或类似规则)编入DSU,从而解决美国对该规则未获 WTO成员批准的关切。例如, DSU可以规定,即将离任的上诉机构成员应完成处理在其任期内已进行听证的未决上诉案件。
 
        iii) 对解决争端无必要的调查结果
        修正DSU第17.12条,根据该条上诉机构“应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每一问题”。例如,可以加上"在解决争端所需的范围内"。同时避免上诉机构做出过于冗长的"咨询意见"或"附带说明",对争端解决毫无必要。 此外,这也会间接解决与 DSU第17.5条 (90日)相关的问题。
 
        iv) 国内法的含义属于事实问题
        可以明确“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并不包括国内措施的含义(尽管根据 WTO法,这些法律问题和解释应包含其法律特征)。为此,可以在 DSU第17.6条中增加一个脚注:“为充分确定[…]”
 
        v) 先例问题
        在DSU第17.14条中规定上诉机构与WTO成员国之间进行定期交流(例如年度会议),作为成员国权利,以便其在上诉机构通过报告时表达观点。这将提供一个额外的“沟通渠道”,以表达对上诉机构一些做法的关切(例如将以前的裁决视为先例却无判例法渊源)。甚至世贸组织成员国将有机会在与上诉机构报告通过无关的会议上对更系统的问题或法理趋势发表评论。与此同时,这一变化不会与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相抵触,特别是当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资格再次获得任命时(关于长期任用,请参见下方建议)。还可以加入这类会议的充分透明度和“基本规则”,以避免对上诉机构成员施加不必要的压力。
 
        vi)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
        规定上诉机构成员一个更长的任期(6-8年)。这将消除欧盟(以及世贸组织绝大多数成员国)认为上诉机构独立性不够的担忧,同时也将提高上诉机构的效率(任期确定,较长任期可以有益于积累丰富经验)。
    
        上述所设想的修正案都涉及DSU第17条。
        目的不在于解决其他事项,如DSU审议协商背景下正在寻求解决的事项。实际上,迅速进行修订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才能避开已知的争端事项。
        修正案可根据《世贸组织协定》第十条第8款中规定的(简化版)修正程序作出。根据该程序,经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国提议,部长级会议可决定对DSU修正。决议将在一致协商后作出,修正案一经大会批准后生效。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修正案可以由总理事会批准(见《马拉喀什协议》第四条第2款)。
         在欧盟层面,需要理事会根据《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218条第9款作出决定才能加入此类共识。理事会将根据委员会的提议,以合格的多数票(《欧盟条约》(TEU)第16条第3款)行事。
 
        第二阶段:解决实体问题
 
         如上所述,美国对上诉机构作出的解释持异议(“越权”),特别是但不限于在贸易保护领域。
         应当指出,在不影响欧盟在上诉机构所谓“越权”立场的前提下,世贸组织成员国可根据有关程序修改或解释此类实体规则。
         在第二阶段,一旦AB任命程序障碍解除,世贸组织成员国将就此类可能的变化或权威性解释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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