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上午,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海关视角看国际物流民事纠纷处理路径”专题讲座,共同探讨与海关相关国际物流民事纠纷的解决路径。本次讲座邀请到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涵律师主讲,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文亮主持。活动以线下的方式开展,共计20余人线下参加。
主持人单律师先向与会同仁表示欢迎,随后指出,国际物流是现代物流领域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跨境贸易的载体,海关作为交通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关境过程中的查验监督机构,还承担关税、进出口环节的征税等职责,在国际物流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向海关申报错误,导致受到海关采取监管措施、甚至处罚,进而引发进出口货物的主体和货代机构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问题。而在海关环节究竟会引发哪些类型的争议。这些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又该如何预防,牵动着所有国际物流的从业者的心。
主讲人王涵律师首先分享了一则经手的案例,某货运代理公司为货主(贸易商)申报出口口罩11万个,由于工作疏忽,货代工作人员误将11万个填写为110万个,由此连带的将出口FOB价格多报10倍,该行为是否涉嫌影响出口退税秩序?王律师认为从海关规则角度,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规定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如果本案被认定存在海关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之重;从出口退税角度,生产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可能涉及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贸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故仅涉及出口货物境内采购的进项税。王律师认为基于前述规则,贸易类企业不应因申报离案价格错误,影响到出口退税秩序。
王律师通过前述案例的解读,进一步引出“与海关事务有关的国际物流纠纷主要类型”包括:(一)申报错误引发的纠纷;(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三)选任第三方不当引发的纠纷;(四)其他纠纷。
王律师又对前述类型分别举例分析,对于“申报错误引发的纠纷”,比如货运代理企业代理货主进口报关,如果进口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货主应当提供货物的归类税号,而后海关未予认可该税号,按申报不实对货主做了行政处罚,此时具有代理报关义务的货代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王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如货代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即使海关认定税号不实,也不应由货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税号认定本身存在一定适用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能认为代理报关的货代公司存在必须确保税号合法、准确的法定义务。
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比如货运代理公司代理进口货物,海关经审核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未果,货物被退运的,王律师认为该类案件中是否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告知义务应由谁承担是厘清货代和货主责任的关键。
对于“选任第三方不当引发的纠纷”,比如货运代理企业为货主提供了作为抬头单位的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后因海关发现,该抬头单位被市场监督局列为经营异常企业而暂停通关手续,致货主起诉货运代理企业。因该“抬头单位”问题可能导致货运代理向货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其他纠纷”,比如货运代理企业代理货主进口食品,同时承揽了对进口货物标签进行印刷的业务,货物进口后,因标签打印错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被要求下架,并被科以行政处罚,故货主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损失。王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根据《食品安全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的规定,因此货主自身的审核查验责任,是确认该起赔偿案件的关键。
分析完各类民事纠纷后,王律师进一步将“海关法视角下国际物流纠纷解决路径”归纳为:通过(一)法律分析,包括行政责任方面的抗辩、无过错证明;(二)海关规则的熟练掌握和应用;(三)合同约定以及法律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等三个方面,准确分配货主和货代的责任,为国际物流民事纠纷寻找到解决路径。
王涵律师的主题分享结束后,与会嘉宾围绕日常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王涵律师进行了细致充分的交谈。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执笔:单文亮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修订:王涵 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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