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焦点:热剧《安家》中,富亲戚收留穷亲戚,穷亲戚却恩将仇报霸占1.5亿元老洋房的事情曾在网上引起热议。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非少数。最近笔者代理的一起涉及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共有纠纷,就遇到了类似的受助亲戚恩将仇报的一幕:为方便亲戚的小孩在沪读书从而为其落户提供帮助,但在遇到征收补偿时,受助落户的亲戚却一纸诉状将帮助者告上了法庭,索要267万巨款,这样的受助落户者是否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呢?
案情介绍
(本文均为化名)
原告金晓卫和金卫卫系父女关系。被告金友善和蒋诚信系母子关系,蒋诚信和郑和谐系夫妻关系。金晓卫系金友善的侄子。案外人金大卫系金晓卫的父亲,系金友善的哥哥。
东长治路某号(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房,系争房屋内有两本户口簿,其中一本户口簿中在册户籍人员为金友善、金晓卫、金卫卫。另一本户口簿中在册户籍人员为蒋诚信、郑和谐。其中,因金大卫为知青,金大卫的户口于1964年从上海市柳林路迁至新疆,金晓卫的户籍因知青子女政策可以回沪,本应迁到柳林路,因柳林路的亲戚不能做监护人,而无监护人就无法落户,为了帮助侄子将户口从新疆迁回上海,金友善就担任了监护人,1994年金晓卫的户籍从新疆迁至系争房屋,后于1996年迁至外地某学校的集体户口,又于2000年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内。
2019年10月30日,金友善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
系争房屋承租人原本为金友善的婆婆;金友善的婆婆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金友善的丈夫;金友善的丈夫去世之后,变更为金友善。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系争房屋的在册户籍为金晓卫、金卫卫、金友善、蒋诚信、郑和谐共五人,现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原被告5人均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金晓卫及金卫卫应当享有相应份额的征收补偿份额,故金晓卫及金卫卫起诉要求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67万元。
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一直由金友善、蒋诚信、郑和谐居住,金晓卫及金卫卫的户籍迁入后,除了亲戚来往,金晓卫及金卫卫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金晓卫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系金友善作为金晓卫的姑姑,帮助自己的侄子回沪读书,属于帮助性质的行为。故金晓卫及金卫卫并非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金晓卫及金卫卫对于系争房屋也没有任何的贡献,不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一审审理观点: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虽然金晓卫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其父金大卫作为知青,其户籍是从上海市柳林路迁至新疆,并非从系争房屋迁出。系争房屋来源于金友善丈夫的家庭,因此系争房屋与金晓卫并无任何关系。金晓卫按照知青子女政策迁回户籍并不是必然要迁入系争房屋,金友善作为金晓卫的旁系亲属并无接受金晓卫户籍迁入的义务,因此金晓卫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属于金友善对其的帮助,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来看,金晓卫及金卫卫也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综上,金晓卫、金卫卫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金晓卫、金卫卫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友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亲近和睦,其表现形式之一为帮助他人。但受帮助人不应基于接受了帮助,为了一己私利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去损害提供帮助人的利益,否则将造成无人再愿意向他人提供帮助的社会窘境,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
案例评析:
法院在处理涉及帮助未成年人亲戚在沪读书,允许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从而引发的征收安置补偿纠纷时,在默认他处未享受过动迁安置、福利分房的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本文整理了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判定给。有的征收补偿共有纠纷,当事人系支内人员,当事人的子女系支内人员子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户籍在经承租人或同住人同意情况下迁回本市。法院认为,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征收方案,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户籍在经承租人或同住人同意情况下迁入系争房屋,对此受助当事人应心存感激;承租人同意当事人及其子女迁入户籍,亦应当保障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相应权利。故承租人在取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后,应对当事人及其子女给予相应补偿。
情形二,酌定给。有的征收补偿共有纠纷,法院在分割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时,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户籍迁入的缘由及时间长短、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考虑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对系争房屋的来源没有贡献,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获得也并未考虑迁入户籍人员的户籍因素,承租人允许当事人迁入户籍的行为是出于亲情,属于帮助的性质,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决迁入户籍的当事人获得一定征收补偿利益。
情形三,全不给。有的征收补偿共有纠纷,法院在处理是否有权分得系争房屋补偿款时,认为有无在册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若在户籍迁入时系未成年人,当时承租人也并非其法定监护人,且当事人在该房屋内居住时间较短的,当事人虽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并不当然认定可取得系争房屋的权利份额。若当事人的子女在被征收房屋内报出生,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应随父母一起生活,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只属于帮助性质,更何况其母亲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当事人的子女也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生活,因此,该情形下当事人子女也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细则五十一条时,会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来源、户籍迁入的缘由及时间、保障家庭成员居住权以及房屋内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兼顾公平合理原则,合理的对征收补偿进行分割。近年来征收补偿共有纠纷频发,案件情形千差万别,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如何据理力争,如何诉辩有据,那还是要尽量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
本案有三大亮点:
一、 对迁户是基于义务还是提供帮助作了认定
本案法院认为金晓卫的户籍并不是必然迁入系争房屋内,其户籍迁入至系争房屋内的原因,是由于金友善帮助其在上海读书,故而同意将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法院对金友善帮助性质行为进行了认定。
二、对于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成为共同居住人作了判断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即便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如果该实际居住的情况被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时,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这是参照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中的相关规定。
三、维护民法诚信原则,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一审除了维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外,还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以情说理,既鼓励了金友善为家庭旁系成员能够顺利在沪读书而提供帮助的行为,也指出接受帮助的家庭成员应当对于他人的雪中送炭行为心怀感激,不可在接受帮助的基础上,反而去损害提供帮助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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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金友善曾一度泣不成声:“因为帮他们落户,我的名字连丈夫的墓碑都上不了!”原来,金友善和丈夫事先约好,为避免矛盾,也是一碗水端平,无论是男女双方哪一方,都不引入户口。但金友善好心帮侄子上海落户,就偷偷瞒着丈夫做了侄子的监护人,并因为做监护人的原因,侄子户口没落到原先说好的一处房屋,而是落到了金友善婆婆家。这引发家庭矛盾和丈夫的不满,丈夫在临终前叮嘱儿子,不准许将金友善的名字刻在其墓碑上,这让金友善自尊心受到严重挫伤。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金友善曾经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金友善的善意得到了法律的善待,她对丈夫总算可以有个交待了。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各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本案的判决让助人者心畅、心暖、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