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央及国家的规定对上海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规范了企业的投资监管体系,确立了分层分类的监管制度,并确立了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
日前,上海市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对上海市监管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本文将对《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上篇主要包括基本原则以及投资监管体系的相关规定。
一、 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监管企业”),针对相关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对于投资项目划定了明确的红线,严禁监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投资。同时,对于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项目以及房地产、金融等非主业项目的投资行为,本办法也对监管企业进行了严格限制。
另一方面,为严格遵循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要求,符合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本办法明确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因此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三重一大”制度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 投资监管体系
1. 投资管理制度
本办法规定,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及后评估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且行业主管部门对金融服务类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 分层监管体系
对企业投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主体,本办法规定了分层监管的体系,要求依据出资关系,落实股东管理职责。其中,上海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的境内重大投资项目(章程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或投资总额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上海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对持有股权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相应职责。并且,本办法规定功能保障类、市场竞争类监管企业向下级企业授权决策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金融服务类监管企业向下级企业授权决策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3. 分类管理体系
本办法规定,根据监管企业不同类型实行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分类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事前备案是指监管企业董事会在投资项目决策前备案,事后备案是指监管企业董事会在投资项目决策后备案。根据规定,投资项目根据其涉及金额的高低,被划分为事后备案、事前备案和事前报告。
其中,对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将相关投资项目进行报备的,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且监管企业的监事会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发现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提示风险,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l 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
(一)功能保障类监管企业及其他监管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决定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
(二)金融服务类监管企业,原则上实行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事后备案,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科创投资企业及其他监管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围绕功能定位实施的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
(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类监管企业承担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
(五)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对市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实施管理的,依照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的方式对托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六)市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事后备案的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l 须事前备案投资项目
(一)投资总额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其中,下列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事后备案:为主业发展发起或参与基金等投融资项目;为推动主业发展、优化财务结构,企业投资设立的财务公司等产融结合项目;企业已投资的金融股权的增资扩股;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配合产业结构调整的二次开发;企业防范或规避主业市场风险,投资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项目等。
(二)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功能保障类、市场竞争类监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时实行的重大投资项目(承担市政府指定投资项目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建设的监管企业除外)。
(四)功能保障类、市场竞争类监管企业首次投资重要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产业关联金融机构的项目,累计增持产业关联金融机构(不含财务公司)资本总额(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项目(金融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另行规定)。
(五)金融服务类监管企业在境内外新设子公司(不包含通过境内外新设特殊目的主体用于实施金融投资、境外融资的行为)、开展并购的项目。
(六)市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事前备案的投资项目。
l 须事前报告投资项目
(一)投资总额2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监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
(五)市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