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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可否强制执行?

    日期:2024-01-12     作者:宋安成(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在发生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往往会成为诉讼主体,其自然也会面临败诉而被强制执行的局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业主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业主大会却拥有活动经费、专项维修资金等公共财产时,这部分财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就关乎业主的切身权益。本文将从一起对业委会的强制执行案件出发,与大家探讨维修资金等共益账户的可执行空间问题,以期帮助业委会更好的开展工作。

案情简介:

20179月28日,B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A小区业主委员会、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A小区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保洁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7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A小区业委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B保洁公司向闵行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A小区业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A小区业委会在上海银行闵行支行设有账户。据此,执行法官及时向上海银行闵行支行查询、核实这一财产线索,结果显示该账户开户名为A小区业主大会,且属于维修资金账户,账户借贷方限制,进出资金需出具维修资金报文。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执行裁判庭申请追加A小区业主大会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经执行裁判庭审查裁定,被执行人A小区业委会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系同一主体,无需追加。申请执行人遂要求直接执行A小区业主大会名下维修资金账户内资金。法院充分考虑到A小区业委会及其业主大会在整个执行过程消极应诉,怠于履行职责,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提取业主大会账户内资金偿还本案债务已不可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和时间成本,遂划拨A小区业主大会名下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维修资金账户内钱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含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由此可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属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毕竟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决定再由全体业主执行既不现实也不效率,所以需要专门的业主委员会来执行和监督。因此,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一致的,为同一主体。因此,在执行业主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无需经过追加可直接执行业主大会账户资金。这不仅没有突破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主义原则,也极大拓宽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空间。

共益账户即业主大会账户,包括业主大会活动经费账户、公共收益账户、维修资金账户,其存在借贷方限制,各分户均有相关条例和规定严格限定其用途,资金进出需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形成报文,而非如普通账户一样可自由存取。业主大会活动经费账户主要用于业主大会日常运行管理的支出;公共收益账户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等事项;维修资金账户专用于公共设备、设施、房屋等修缮、改造和材料更新。因此,共益账户清偿的种类有限,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案件类型区分能否扣划,审慎执行,正确归类。本案债务系由绿化改造工程产生,小区绿化属于物业公用部位,故该项费用应通过维修资金来支付。因执行费用属于其他民事行为或司法程序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益账户的清偿范围,故本案扣划上海市闵行区A小区业主名下维修资金分户相应案款后,将本案的执行费用予以免除。

律师分析与启示:

本案的焦点相对比较明确,即明确限定用途的共益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除了本案中,上海市闵行法院对划拨维修资金作为执行款项之外,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都在相关的判例之中作出了肯定的评价。

第一,维修资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但要严格区分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要涉案的款项是因为小区维修工程等原因所产生的工程款,按照规定是可以从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之中支出的。本案之中,法院正确归类,审慎执行。涉案债务系由绿化改造工程产生,小区绿化属于物业公用部位,故该项费用应通过维修资金来支付。因执行费用属于其他民事行为或司法程序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益账户的清偿范围。

因此,维修资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需要严格区分情况进行讨论。共益账户清偿的种类有限,执行之中应该严格按照案件类型区分能否扣划。

第二,对业委会的启示

1.小区的维修类合同尽量作为合同签约方确认维修工作内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这就意味着,业委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是对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等维修项目?是否可以使用维修资金来进行支付?在实务操作中,维修资金的使用往往会面对与物业服务日常保养、维修范围的划分;与业主自用部位自行维修范围的划分;与公共事业供水、供电维修范围的划分。而且应当尽量对维修过程及竣工进行确认确认维修工程量和质量

2.如果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业委会有付款义务应当及时履行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业委会就负有了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定职责。及时履行可以让业委会掌握一定的主动权。迟延履行甚至是不履行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对业委会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扣押,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虽然是否可以对维修资金进行强制执行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法院对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冻结必然会对小区业主带来不便。

3.日常工作中做好资金把控业主沟通防止不必要的误解

做好资金把控、业主沟通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按照程序使用维修资金并及时公布。业委会成立后,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首先由物业公司提出使用方案,其次由业委会/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物业公司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公司持有相关材料向业委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业委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最后业委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转至维修单位。业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保存好相应的材料并及时公布在小区公告栏如业主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回复消解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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