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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共赢——并购项目中外聘律师与公司法务如何无缝合作”讲座综述

    日期:2018-07-27     作者: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 2018 629日,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共生共赢——并购项目中外聘律师与公司法务如何无缝合作”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温从军律师主持,邀请到宝钢金属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葛丽主讲。

在一个并购项目中,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律事务部与外聘的律师在各司其职的同时,也会在众多法律事务中相遇。如何在并购项目中互利互补,协同合作,更好地为交易保驾护航,将是外聘律师与公司法务在法律服务实践中绕不开的话题。对此,葛丽部长从并购项目的五个阶段展开阐述:

一、项目寻源阶段

在项目寻源阶段,需要外聘律师配合公司法务合作完成的工作主要有:

1、配合业务单位与潜在并购方签署保密协议以便双方开展工作,并根据情况,建议公司选择签署单方保密协议或者双方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公司或者企业最基本的协议之一,同时也是并购项目开展的必备基本协议。在以往项目寻源的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几十家公司,而与每一家公司接洽的过程中都要审核并签署保密协议,致使公司法务业务量十分巨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宝钢公司法务与外聘律师拟定了四个不同类型的格式版本,供业务人员使用,包括对方单方保密的保密协议、我方单方保密的保密协议以及对方披露为主的双方保密协议和我方披露为主的双方保密协议。不同类型的保密协议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如对方单方保密的保密协议,一般规定将所有我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都视为保密文件且约定的保密期限较长;而我方单方保密的保密协议一般只将对方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书面材料视为保密文件且保密期限相对较短。此外,在并购项目中,外聘律师还需要考虑在本次项目中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为此在保密协议中加入一些特别条款,比如约定待启动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和主导本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的交易方所聘请的律所单独签订第二份保密协议。

2、协助公司起草和审核意向性协议。意向性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是“协议书”或“合同”签订的前期基础,并非正式的合同文本。对此,需要注意三方面:一是要认真,不应因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就随便签订;二是要慎重,撰写意向书时对关键性问题不宜贸然作出实质性承诺,以免被动;三是要注意原则性,意向书不应写有违反政策法规的内容,也不应承诺需要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才能解决的事项。

3、协助公司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对并购项目中重要会议的总结提炼,外聘律师或者公司法务在会议过程中应仔细倾听,将讨论的重点事项记录下来。在整理时运用简短精炼的语言描述会议谈判内容,突出重点,切忌长篇大论,特别要记录议定的结果。

二、项目启动阶段

在项目启动阶段,公司首先会召开并购项目启动会。参加会议的除了公司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外,将同时邀请拟聘的中介机构,如审计、评估、财务、法务等。葛部长还提到,公司法务通过对外聘律师的调研和积累,应该建立适合公司的律师资源库,储备优质外聘律师,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以便业务需要时,及时与合适的外聘律师对接并开展工作。律师资源库的储备通常应涵盖投融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所属行业/产业等多个方面;还要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组织架构,考察和储备各区域事业部所在地的律所;有境外业务的要储备选聘境外所。此外,公司法务在聘请外部律师时,需要充分考虑选聘律所的及时性、综合评定以及成本的可控性,从而选择合适的律师;而外聘律师在项目启动阶段需要解决信息对称问题、组建合适的律师团队、及时进行反馈交流以及进行合理报价。

三、项目尽职调查阶段

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公司聘请律师对公司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减。国务院对中央企业投资类项目的尽职调查有特别规定,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新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因此,在做涉及国企的相关项目前,法务和外聘律师应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文件。而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外聘律师需要与公司法务合作完成的工作包括配合公司尽职调查团队提交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派出律师团队参加现场尽职调查并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必要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尽职调查审查会。

此外,关于每日尽职调查工作简报的重要性,简报应包括每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进展、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下一步工作预安排以及需相关领导和尽调工作组协调的事项等,简报不但可以避免重复工作,而且有利于制作需要标的企业进一步提供的补充清单。对于尽调报告的撰写,律师应该在问题揭露的同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而公司法务对于律师出具的尽调报告也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检查。

四、项目谈判阶段

在项目谈判阶段,公司法务和外聘律师需要合作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配合公司分析交易潜在问题,协助制定交易架构和并购方案;协助准备相关交易协议,审阅相关股权/资产收购协议;参加必要的商务谈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参与项目整体管理,解答日常法律咨询等。鉴于谈判阶段的重要性,律师应提前介入、参与谈判。由于职业的特定性,律师普遍具有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心理素质、临场反应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较强;律师参与项目谈判,分析问题相对比较理性和透彻,有利于在谈判中看清局势,避免公司法务人员或经办人员将情绪带入谈判场合;同时,律师可以帮忙分析和提醒,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把控,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整个谈判的局势。公司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作出决策、决定等,公司法务人员或业务部门予以配合,也可由公司法务人员进行谈判、把控风险,律师只出具法律意见。

五、项目交割阶段

项目交割阶段,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提请公司注意交割条件(即注意实施股权或资产过户等交割事项之前需要完成的前提条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交割事项以及交割收尾工作,包括在交割完成后草拟确认函,由交易双方签章确认,避免将来就交割是否完成引起争议。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钱大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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