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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走私风险应当对与防范

    日期:2023-11-20     作者:张严锋(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涉及原产地几个基本问题:

原产地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三个要素之一,正确地确定了原产地,就可以正确适用与原产地相关的关税税率。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国家适用关税税率的前提,确定了原产地才能正确有效地实施国家关税政策。
世界原产地规则制定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1886年的美国。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则免征进口税。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清洗、磨光等加工行为没有对产品造成实质性的改变。190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安何塞-布什酿造协会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对实质性改变标准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解释:A国生产的初始产品出口到B国并在B国加工形成制成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最终制成品和初始产品比较属于一个新的和完全不同的产品,并具有完全不同的名字、特征和用途,最终产品才可获得B国的原产地资格。这个解释目前也得到了全世界海关基本的认同。
我国伪报原产地走私罪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具体来说,是指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进口货物原产地,偷逃应缴税款,并且数额较大,应当追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我们举一个正在处理的案件:
S公司是泰国的一个贸易公司,和中国国内A公司签订产品M买卖合同。S公司从国购买了M,准备卖给中国A公司。但美国产的M产品在中国进口时适用的税率比较高,于是S公司就把货物拉到泰国。简单加工后泰国有关部门开具了原产地证根据RCEP,泰国产的商品M进入中国免税。S公司和国内A公司的贸易就一直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后来被海关缉私部门发现,经过侦查,认定是伪造原产地,偷逃关税,按照正常程序立案侦查
本案中:海关发现这个货物的原产地证有可能虚假,就向泰国发证部门去函,说明事实,要求撤销这个证。泰国海关直接说这个证是真的,不撤销。缉私不认可泰国的这个决定,收集了很多证据,认定原产地证虚假,案件继续往下办。
原产地证真伪有疑问时的解决程序:具体到这个案子,原产地证实的真伪确定权属于出具该证书的国家。我们认为即使原产证有错,只能通过法定途径或者外交途径去反映,去指正,但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人家去判定。不仅我们国内某个的某个机关、某个执法部门无权这样做,就是国家的权威部门也没有这个权力,这是两个国家条约议定的事项,不是谁想改就能改。换句话说,这个问题涉及到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问题。海关强调事实,他国强调法律
1、 原产地国外直接认定虚假或伪造
2、 不答复
3、 直接回复真
(现实中,被告人供述+电子邮件、微信等数据内容+实物产品)

 一、官方核查

原产地核查程序同样规定于RCEP第三章第二节“签证操作程序中”,具体为该RCEP章节第二十四条的“核查”。原产地核查程序主要是为了确定一缔约方从另一缔约方进口的货物是否具备本章规定的原产资格,进口缔约方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要求进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对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经营场所开展核查访问等。对于进口缔约方主管部门提出的上述信息补充及核查访问要求,进出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给出书面答复(比如某些国家要求3日),否则将面临被进口缔约方海关以货物不符合原产资格为由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风险。(此种风险最小)

海关采用书面调查的,需要企业向海关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成本明细单:(2)货物发票、提单:(3)报关单:(4)其他外贸单证,如信用证等

综上,进出口商应重视对上述程序性原产地规则的遵守,尤其是原产地核查程序,针对缔约方主管部门的核查,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及时响应,避免因此丧失货物原产资格。(

二、自我核查,借力打力,降低走私风险(全程留痕)

2020年12月10日起,海关开始全面推广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模式,登录“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税费征管”模块,点击“原产地企业备案”,进入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主观过错或故意)

三、逐渐出现的新趋势(事后核查)

 经核准出口商收到外方对于原产地声明的核查应该怎么处理?经核准出口商在收到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有关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的核查请求时应转交主管海关,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实施核查。

  现场海关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真伪的确很难辨别,特别是没有联网的原产地证书,有些地区海关为了稳妥起见,涉及到优惠税率的原产地证书,均按照担保放行的方式操作,每票原产地证书均提交验核。海关总署职能部门也会对享惠的原产地证书进行稽核,因此,在申报环节无论是进出口企业还是报关代理企业都要仔细检查,如果后续核查到原产地证书有瑕疵,可能面临补税的风险,甚至走私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确定了经核准企业自主声明的原产地证明形式审查制度,但缺乏实质性审查标准。此举虽然迎合了国内外贸易便利化的改革需求,但不利于控制市场主体的“自发性”趋利,存在企业失信、损坏我国国际贸易形象的潜在风险。在缺乏主权国家公信力支撑的前提下,企业的失误或造假一经查出,可能对国家的贸易利益造成无法预估的风险。在RCEP框架下,中国企业的原产地自主声明将会同时流向11个不同的贸易伙伴,上述风险可能进一步扩大。此外,按照RCEP规定,我国应在协定生效10年内落实企业完全自主声明制度。尽管时间比较宽裕,但企业完全自主声明制度的信用损害风险远远大于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对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出了更大挑战。(进口2022年,经昆明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出口RCEP国家的原产地自主声明9份,货值超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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