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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反疫情防治规定行为入罪的标准

    日期:2023-01-04     作者:陆祺(刑事合规业务员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王冠(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摘要:违反防疫政策等同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且必须有1例以上的确诊病例,才构成“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是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具体认定标准:有确诊病例+密接多人+造成多人隔离观察。

 

关键词:违法防疫政策  传播  具体危险

 

根据《刑法》第330条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状表述,该罪的基本行为类型可以简化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五种具体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四种具体情形: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前四种行为类型,主要是针对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一般来说,这些人都非常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不太会出现违规操作或者违法履职的风险。存在少数医疗机构违规接诊、未严格执行防疫政策(预检分诊、一患一消杀等)而被定罪处罚的。这属于极少数的情况。从司法实践判例来看,其中最为容易频发的则是第五种行为类型,即普通民众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而导致他人感染确诊或者引发传播风险,最终被定罪处罚的。那么,此类情形高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最为直接的原因应该是普通民众对有关防疫政策执行的不理解以及对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行为予以明确和细化,以期有助于发挥此条刑法规定的一般预防功能。

 

一、何谓“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据此,每个人都有配合、服从、接受疫情防控部门相关防控工作要求的义务。对上述义务的违反,即视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如果个别情况下,出现疫情防控部门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来说,不得当场拒绝执行或者暴力抗拒执行防疫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并不局限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预防、控制措施”。

 

首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相关防控规定、措施及政策,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化和延伸规定。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次,罪状列举的第五种情形,已经表明有关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效力等级上等同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条原本是2008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这直接说明,拒绝执行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便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而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第五种行为类型,更是将二者在刑法条文中并列,效力等级直接相当。之所以明确列示了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是一种强调和明示,防止狭隘地理解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二、何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

 

何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这是本罪所要求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其中,甲类传染病参照《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即可。什么是引起传播?从司法实践以及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来看,可以总结为“造成新生的确诊病例”。也即是说,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人感染了传染病并且确诊,即所谓引起传播。由于行为人违反防疫政策,导致原本没有感染的人感染了,这就是传播行为。至于是否要求传播或者感染的人数,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相关判例中出现有2例即被定罪的情况。我们认为,从罪状表述上看,并未有对传播感染人数的限制,应当理解为:只要有1例(包括本数)以上的确诊感染,便构成“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

 

三、何谓“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何谓“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是本罪的罪量要素之一,即危险状态要素。问题是抽象的危险,还是具体的危险?换言之,行为人的违反防疫法规定或者防疫政策行为,所引起的传播危险是否现实而具体存在的,是否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评估判断的?我们认为,此处的传播危险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理由如下:

 

第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处罚标准不应设定为抽象危险。一般认为,本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从法定刑最高七年的配置上看,本罪也不可能包括故意犯罪。通常来说,过失犯罪是要求有实害结果的,而不是危险状态。即便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牵涉公共卫生的特殊性,这种入罪标准也不宜过分放低要求。因此,这种危险状态应理解为较为接近实害结果的具体危险状态。只有造成了这种具体危险,结合公共卫生危险的公众性,才能与实害结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等量观之。

 

第二,从立法逻辑上看,抽象危险犯一般仅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表述,而不会明确有危险的明示规定。刑法对抽象危险犯的规定,一般表述为对相关义务规范或者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并不会明确要求造成或者引起相关危险。比如危险驾驶罪,仅仅要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未要求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危险。因此,只要违反禁止性规定,即认为造成了抽象的公共交通安全危险,不必具体考虑是否产生实际的危险状态。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要求“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是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或者防疫政策的补充要求,即不能根据违法行为直接认定具有处罚要求的“危险状态”,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判断危险状态的存在。

 

第三,从司法判例上看,均要求危险是客观具体存在的,而非抽象的。相关司法判例均显示,“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具体认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确诊病例。一般要求行为人本身是确诊的病例,或者有确诊病例的存在。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确诊病例的存在,才能导致密接人群被感染风险的具体存在,才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感染的可能,进而导致严重的公共卫生危险或者后果。二是有密接多人。如果确诊病例,虽有违法违规行为,自己也确诊感染传染病,但是并未有密接人群,没有传播公众的可能性,也足以造成严重的传播危险。三是造成多人隔离观察。密接以及是否需要隔离观察的认定,是需要医疗专家具体评估认定的,也直接影响传播危险是否严重的认定。通常来说,只有造成多人隔离观察的,才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传播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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