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
【审判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24
【案情简介】
网易公司系“梦幻西游2”游戏的著作权人。广州华多公司通过其经营的YY游戏直播网站 (现已更名为虎牙直播 )等平台,组织直播、录播、转播网易 “梦幻西游2”的游戏内容,并通过主播人员利益分成体系、推荐出售虚拟道具、发布广告等方式牟取利益。网易公司因认为该等服务侵犯其著作权及涉及不正当竞争,遂起诉。
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涉案直播内容为游戏操作画面,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的定义,版权属于网易,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游戏公司允许,游戏直播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直播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判决广州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广州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案例评析】
第一:判决通过论证,认为涉案游戏画面仍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1、尽管游戏的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后呈现的结果,具有双向性,但著作权法中对类电影作品的认定要件,并没有“单向性”的限定;
2、开发者提前预设了游戏的角色、场景、人物、音乐及其不同组合,包括人物关系、情节推演关系。游戏中,尽管用户不同的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第二:虽然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权利包含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法院一一分析后认为均不符合构成,最终认定:它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可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与此相应,涉案侵权行为是信息网络环境中针对在线网页浏览者的作品新类型传播行为,也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可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案例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17)京0108民初23756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9
【案情简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管理的今日头条网(网址为www.toutiao.com)发布的《蔡振华:郎平用人不疑足球要学女排精神》一文中使用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专访蔡振华:郎平用人不疑足球要学女排精神》。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上使用了涉案作品880字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部分内容,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虽抗辩称其是基于与第三方的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了涉案作品,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并有权转授权字节跳动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腾讯公司亦否认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涉案作品,故对字节跳动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元及合理开支65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网络媒体尤其是网络新闻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报道内容的“搬运行为”(抄袭行为)日益泛滥,这导致很多新闻媒体的独家新闻内容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严重侵害了作者以及独家版权人的利益。
随着此类案件的攀升,此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论证了新闻内容平台未经许可抓取他人独家版权内容的行为性质认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独家版权的内容,且可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内容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法院在具体认定时也对免责事由合法转载的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阐述。侵权人如果主张自己有合法转载使用权,至少需提交两方面的证据:一、侵权人与第三方的授权协议;二、第三方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并有权转授权侵权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证据。这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防止双方因该问题发生扯皮。
在尊重原创、尊重版权的今天,网络媒体已经不能再投机取巧继续做网站内容的搬运工,重视原创、尊重原创方是长久发展之道。
案例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牧野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8
【案情简介】
上海玄霆公司拥有《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财产权,因认为小说作者张牧野等利用该小说中的相关要素创作并出版图书《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诸法院。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图书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似,虽然使用了原告作品的相关要素,但相关要素不构成表达,不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同时,法院认为,虽然相关要素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但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在其与玄霆公司之间的约定中并未明确排除其使用原作品中相关要素继续创作作品的权利的前提下,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被告等有其他虚假宣传的情形,故仅就虚假宣传部分判处被告等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判决首先立足于本案被告为原著作者的特殊身份,站在著作权法的宗旨和读者福祉的高度,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做了严格的字面解释。在此基础上,又大胆地借鉴了海外类似判例,引用了“只有当人物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断标准,简明、直接地解决了作品要素可版权性的问题。在分析了作品要素的使用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原理之后,笔锋一转,很有说服力地否认了本案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的必要,只是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本案判决书既阐明了作品要素保护的方法和标准,又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做出了逻辑严谨的裁判,无疑是一份上乘之作。
案例四、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7)苏03民初27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17
【案情简介】
因认为爱奇艺公司、张牧野等在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摄制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未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人的许可,在《牧野诡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侵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上海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将爱奇艺以及原作者张牧野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下称:徐州中院),“鬼吹灯”一词作为系列小说的商品名称已经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当受法律保护。而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长期宣传推广,使“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从“不具有显著特征”到“具有显著特征”,“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归属于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爱奇艺公司、张牧野的行为侵犯了上海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构成虚假宣传”,最终判决“爱奇艺公司、张牧野等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例评析】
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为切入点是该案最大的亮点,这与轰动一时的《人在囧途》告《泰囧》侵权案有异曲同工之妙。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生不同于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智力成果,只要符合新颖性、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征,不论是否登记是否宣传,作品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更多依赖于商业运作,譬如广泛使用、不断宣传,使之成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才可能得到类似于商标权的保护。《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张牧野成为被告,这也说明著作权人不必然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人。上海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从张牧野处受让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后,对《鬼吹灯》系列小说及衍生作品经过10余年的长期、广泛、持续、成规模的宣传运营,使“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从“不具有显著特征”到“具有显著特征”,徐州中院将其权属判给上海玄霆娱乐徐州分公司不无道理。爱奇艺公司、张牧野擅自使用,当然构成侵权。
该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关于“鬼吹灯”的论述。爱奇艺公司以“鬼吹灯”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申请商标受阻为由进行抗辩。徐州中院旁征博引,从“山鬼吹灯灭,厨人语夜阑”到辛弃疾《山鬼谣》中的“门前石浪掀舞,四更山鬼吹灯啸,惊倒世间儿女”等,辨析“鬼吹灯”一词起源更多是作为“形容、虚拟”等修辞手法、描述技巧而使用,并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商标是个案审核,“鬼吹灯”暂时没能成为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其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进行保护。
该案不仅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了新的思路,更告诫世人:知识产权整体策划或是避免“躺枪”的必选之路。
案例五、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15)石民(知)初字8279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
【案情简介】
作为移动端游戏《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权人和开发运营商,乐动卓越公司发现www.callmt.com网站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IOS版、安卓版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该游戏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的数据包并运营获利。乐动卓越公司经调查未能发现callmt.com网站经营人相关信息,但该《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2015年10月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因未获阿里云的积极回应,遂将其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乐动卓越公司通知函中提供了权利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盗版游戏的服务器IP地址,其向被告网站客服及客服所提供的邮箱发送的行为构成有效通知。被告虽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这类措施包括向相关服务器租用人询问相关情况、将权利人的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的服务器租用人,并根据租用人的反应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与确保用户数据安全并不矛盾。
另外,被告服务性质决定了其客观上无法事先知晓并控制他人租用其服务器继续提供盗版游戏的行为,故对于原告“停止为涉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的诉求,未予支持。
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和维权合理支出(全额公证费用1124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作为国内首例云服务器厂商被判侵权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由于该案判决文书未予公开,围绕该案的许多评论都偏移了争议焦点,如转而关注事先审查义务或用户隐私权。本案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特别是“采取必要措施”)和责任确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于云服务行业乃至未来其他新类型网络服务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陆 建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杨小青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倪挺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叶 萍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邹娟娟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